券商创新需夯实制度基础


  2012年5月份创新大会提出的推进证券行业改革创新的11条举措,2012年在政策层面基础都得到了落实,以首次券商创新大会的成功举办为标志,我国证券业创新活动进入一个崭新阶段。证券业创新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制度建设启动到动态完善,创新环境的培育,尤其是以券商为代表的市场创新主体由“自发”与“自觉”持续推动创新活动等等,都需要时间的积累与沉淀,因此从长期来看,2013年仍将是我国证券行业创新夯实制度基础的阶段。

  立足我国证券行业现实,结合行业阶段性特征与市场关切,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制度建设与完善的建议。

  一、对现行证券业的所有规章制度与政策规范集中进行一次清理。

  如果从1981年财政部发行国库券算起,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已经历了30余年的时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与深入,30余年的时间里不同的证券行业主管单位颁布了多如牛毛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法律规范,尤其是近几年以来新颁布的制度规范与此前的规范差异较大,一些法规制度仍在延用,一些制度已经废止。为此,建议考虑将所有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意见进行一次集中、全面的清理,对清理情况在协会网站相关区域进行发布,或者汇编成册出版下发,可分别列出目前存续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的规章制度,以便进行方便查对与使用。

  二、建议将证券创新大会常态化,每年5月份或相对固定时间举办一次。每次大会可以对一年以来的券商创新活动与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券商等金融机构核心业务部门、业内专家进行交流的平台,让来自一线的证券金融机构尤其是创新活动成就突出的机构介绍经验,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同时,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监管领导部门可以对市场关切的热点问题进行综合汇总,对市场呼声较高、亟需解决而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规范进行解决。而在行政作风方面,2012年初步形成的高效务实、稳扎稳打的风格应继续保持、发扬。

  三、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当前制约证券业创新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创新人才不足的问题。证券业协会在这方面可以有所作为,比如可以协同整合与组织力量进行相关金融创新方面的理论知识介绍与培训;创设与提供专题平台让那些业务创新领先者分享经验;推进或鼓励、引导社会机构进行相关创新业务的评比形成全社会激励创新的氛围与土壤,等等。在形式上,可以视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的研讨会,有针对性地开办相应的短期培训班,并可以把一些较为成熟与可以推广的经验案例做成视听与可读教材,纳入证券从业人员的年度后续教育课程(课件),向全体证券业从业人员开放,而为了更有效地对券商创新进行动员,可以将创新课程列入中高级管理人员后续培训课程计划之中,强制性地要求其进行学习,从观念与行动上进行引领与推动。

  四、继续推动解决市场关切的一些影响证券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一直以来各方反映强烈的二级市场投资价值缺失问题,新股IPO在近年以来大面积“破发”问题,是否可以讨论让作为承销机构的券商与超募发行人的上市公司承担一定的市场稳定与投资吸引力的连带责任?比如对那些上市不久业绩很快“变脸”的上市公司,应该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以及券商承销保荐机构进行更严厉的处罚。再比如针对中小板、创业板中存在的高管在上市不久即抛售股份进行套现的现象,应当考虑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延长上市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在任职时间内以及离职之后股份锁定期限,以此保持其利益与上市公司更长期间内的一致性,防止因制度不完善而易于出现的上市公司高管投机心理与短期行为。

  上市公司高管短时期内辞职套现对上市公司、对市场会造成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高管股东减持股份首先释放出的是对未来股价表现信心不足的信号:每一家创业板公司在上市之初向投者描绘了未来成长的美好图画,创业板上市如同一艘初入海洋的舰艇刚刚启航,但就在此时舰艇的舵手们却因为自己的利益计算逃逸了,还有什么比这类“事件”更能对舰艇、对舰船上的乘客造成伤害吗?因此,无论从上市公司健康成长、从投资者、以及创业板市场各个层面来看,对创业板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经营的短期行为,应当进行有效约束。

  而反思出现这一现象的诸多原因,我们认为涉及到的市场制度缺陷在于两个层面:一是,高管自认为上市公司股价被高估了,二是套现条件太过宽松。股价高估只能令高管产生套现动机,而由产生“动机”到“付诸实施”是有条件与过程的,如果套现条件很严苛,仅有动机尚不足以促使高管们即刻行动。

  从套现“条件”来看,根据现行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锁定时间为3年)。在上市12个月后,在职高管每年出售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股票的25%。如果高管人员离任,在遵守上市12个月禁售期的规定之后,辞职6个月后即可不受限制地出售其所持股票了。从实际情况来看,现行制度中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股东1年的持股锁定期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36个月的锁定期主要基于既保持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同时又有利于打通资本退出通道以吸引风险资本涉足创业板“种子公司”这一指导原则,因而“期限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的话,那么,着眼于去除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以及长期经营目标,作为上市公司经营与管理具体决策与实施者的高管持股,其期限不能太短,建议设定公司上市后至少5年内不得减持(即便离开公司),5年之后每年减持比例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各类人员,也应当遵守这一规定),这预示着上市公司高管对上市公司服务的最短期限至少是5-10年。如此方能有效遏止上市公司高管中存在的经营短期行为、股价投机行为,将高管利益更长久地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绑定,让高管人员唯一通过上市公司业绩成长实现自身利益的增长。

  在股价稳定方面,也可以进行讨论,对于新上市一定时期内(比如三个月、半年等等)即“破发”的股票,保荐券商与上市公司是否有一定时期内法定稳定义务?如果承担,以什么方式进行(比如可以讨论设定法定的增持义务,要求上市公司从超募资金中提取一定的股价稳定基金等等,当然这一制度设计一定要符合国际化、市场化成熟惯例),这些问题可以先进行讨论取得基本共识后再着手推动。

  五、建议着手推动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券商管理人员的诚信系统、信息查询系统,建立诸如券商创新业务可以公开信息的法定披露义务平台,具体可以由协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设立专属的相关信息的集中发布区,以便市场各方及时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更好的投资决策,也便于进行必要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