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华女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贪官亲属呢?


周克华女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贪官亲属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张贵英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最终以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贵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张贵英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3月22日《中国新闻网》)

周克华女友张贵英一审被判5年 表示不上诉判处周克华女友张贵英有期徒刑五年,出乎笔者预料。昨天刚刚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就曾发微博提出质疑:一个懵懂小女孩,也就是被人包养,享受了一些物质利益,这个判决结果是不是太重了?陈同海贪近2亿,他的家人是不是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了?

有关张贵英被宣判的新闻很多,但却未见有判决的详细信息。笔者检索了许久,从今天《京华时报》一篇题为《律师坚称张贵英无罪疑其不上诉是被做了工作》的文章中,也仅得知其被“数罪并罚”而获刑5年。其中,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究竟判了多长时间,未见任何媒体有具体交代。

很明显,这两篇文章均缺少新闻的一个基本要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只能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媒体人新闻素养不高,造成新闻内容不完整;另一种就是法院荒唐,直接将两罪绑在一起判了。当然,笔者不大相信后一种情况会发生。

按照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人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就构成窝藏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法院判其四年有期徒刑,毫无疑问是将其定性为“情节严重”了。但笔者有两点疑问:一是周克华和张贵英的住所,租金应为周克华支付,也就是说,周克华是该住所的实际使用权人,因此不存在张贵英给周克华“提供隐藏处所”的问题;二是周克华包养张贵英,因此也不存在张贵英为周克华“提供财务”的问题。唯一有可能构成该罪名的,就是“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因此,认定张贵英窝藏“情节严重”,有点难以服众。

此外法院还应该考虑一个细节,那就是一个92年出生的小女孩,即使明知自己面对的是一名“亡命徒”,恐怕也只能听之任之,而且在一定范围内还会助纣为虐。因为如果不从,或面临打击报复,甚至危及全家性命的大问题。因此,在社会还无法确保举报人及全家安全的情况之下,我们不该过分责怪这样一名少不更事的小女孩。

笔者除对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张贵英有期徒刑4年感觉量刑过重外,还对法院认定张贵英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着不同的看法:一是该罪名最重要的构件是“所得”,和窝藏罪的“提供财务”,是恰恰相反。二是应该搞清楚张贵英是否将周克华抢劫得来的钱汇给了父母,如果没有,而是仅以张贵英的名义存入银行,那就有可能依然属于周克华。另一方面,即使周克华在张贵英身上花费很多,也只是算是支付“包养费”,因此不该认定张贵英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从另一方面看,判张贵英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有“选择性判决”的嫌疑。因为该罪名针对的是所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那么,那些动辄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贪官,其亲属不可能不知道。那么,为何未见贪官亲属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