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
摘要
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信息披露受内外二种制度的制约,外部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具体表现为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范要求。
内部制度是公司价值对信息披露的各种内在要求,是由公司价值表现出来的,因而公司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法律的要求,还有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价值观而主动自愿披露的。
关键词: 自愿性 价值 绩效 治理
现代金融机构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1],带有强势的以政策支撑起来的信用,虽然按公司法实行企业化运作,但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国有及股份制银行规模都较大,社会民众及投资者之所以仍然信赖银行,是因为认为银行有政府信用支撑。这是银行金融产品发展初期深得人心的主要根源,金融产品投资者抱着对金融机构稳赚的预测,逻辑上是对金融机构产品刚性兑付的信任,但金融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加以纠正。
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外自愿性信息披露缺失所致,导致上市公司内控管理提升缓慢。鼓励金融机构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特别是建立与投资者关系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及涵义
自愿性信息披露(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是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对的一对指标。是信息披露方式之一,指法律法规强制规范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基于公司价值、投资者利益关系以及补充解释告知义务等动机而产生的主动披露信息的行为。包括对强制性信息披露不足部分的注解说明、公司战略、竞争优劣势的自我评估、公司经营数据信息;行使社会责任方面的宣告,如环境保护和社区责任、经营行为预测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
自主性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最主要的特点。此外,提供信息的金融机构自愿性信息披露方式,因其信息数据的自有性,具有披露成本较低的特点。相对于金融产品购入者而言,他们对需要的信息获取和鉴别的成本很高。由于涉及金融商品相关信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的产品价值计算构成,投资者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数据为鉴别处理能力、产品洽谈能力、多产品承受能力等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量存在着巨大的时间差,很难把握金融机构产品销售行为的真诚度,很难对金融产品的内容及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规避,从而与交易的相对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之中,该种“消费顾虑”严重影响了金融产品的市场扩大度,最终使得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减弱。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
1.能获利的猜测性信息
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中,除了法律法规要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赢利预测外,并没有要求实行定期财务报告披露义务。即使披露,也因财务报告的专业性、复杂性而使投资者望尘莫及,很难从纷繁的财务数据中识别出盈利能力,此时,公司主动自愿披露赢利预测信息,不但能使投资者心中有数,加大投资热情,通过自愿性披露,也显现出了公司对投资者的责任,体现了公司价值。
2.企业社会责任、人力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
如对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行使环境保护、公司内部管理咨询报告等信息的披露,不但能减少外部对企业的误解,而且还能改善了企业的社会公共关系。
3.背景及经营性数据信息
目前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中,虽然没有要求披露较高级别的经营数据和业绩指标,但如果企业自愿提供了这方面的信息,对公司社会效益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
4.前瞻性信息
包括投资机会及风险、公司治理责任部门的目标计划、实际经营业绩。历年披露的机会和风险比较等。
自愿性信息披露有自身的特点:
1.公司自主性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公司不能以考虑成本效益为由而拒绝,应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其公开的形式和内容,政府均有强制性规范要求,必须遵照执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完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是公司管理部门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披露的信息。该类与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休戚相关的信息,是披露还是不披露,以何种披露形式,完全由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信息的重要性作判断,并与成本效益作比较。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拥有自由裁量权和决策权,这是区别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要标志。
2.内容及形式的多样性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包括公司财务信息、企业经营业绩,还可以包含记录现金流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在空间范围上包含了内部、外部环境信息;在时间效率上,有已发生的历史信息,还有对未来价值的预测信息。信息披露的形式有定量、定性二类信息;在计量方式上,有货币与非货币计量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多元化特征,具备信息发布的广泛性和载体的多样化。
3.信息披露形式的灵活性
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多样性,促使信息披露形式的必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最常见的披露方式是文字和表格,对复杂数据的表示往往以图表形式表示,使读者能“一目了然”地知晓收益走向,信息披露的载体以年度报告、季度通报、临时报告会、产品说明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多样性与形式灵活性,是互相促进、互为支撑的辨证关系,内容的多样化需要披露形式不拘一格,而形式灵活性对内容的多样化又具有促进作用。
4.信息披露具有不确定性
自愿性信息披露在内容上没有明确的强制规范或法律规定,主要依自愿披露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公司根据发生的情况或存在的事实,以该事件与公司财务关联程度作出判断。披露内容的不确定造成了披露方式的动态性,决定了披露的载体、格式、指标设计、排列方式等方面均具有不确定性,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或由提供者根据需要予以说明。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关系及现状
金融市场信息披露模式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第三方组织信息披露三种模式,本文着重从强制性与自愿性关系上分析二者区别。
由法律法规强制规范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称为强制性信息披露。这种信息披露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不披露即是违法。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概况、主营业务、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载体均由法律明示。
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是监管部门的一种行政监管手段,实践中也未能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司法性义务,无法成为投资者直接引用且凭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也不能形成对金融机构的司法约束力。
目前的信息披露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辅以自愿性披露。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信息质量,远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证券专业人士以及投资者的需求,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仅“愿意地”依照强制规范的最低要求披露信息,没有把自愿性信息披露提高到公司价值、企业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即使有少量自愿披露信息也是蜻蜓点水,对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缺乏社会责任感。用定性的、边缘的、外围的、表面的信息应付需求,回避了核心关键、定量的信息,削弱了信息间的关联性。究其原因主要由几个因素:
1.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
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良莠不齐。赢利能力较弱、投资回报率较底,信息的不对称造成投资者注重短期投资,对公司发展战略方面的信息存在盲区,同时上市公司缺乏善于披露信息的意识,片面地认为只要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年度报告准则》披露信息就能满足需求了。
2.上市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及流通上的限制,形成了低效的产权结构。国有股股权责任主体缺位,导致对主动披露信息缺乏内部要求;社会公众受持股比例的限制及从众的心态,虽然提出全面披露信息的要求,影响力十分有限。博弈的最终结果使上市公司只选择披露强制要求信息,而尽量避免自愿披露信息。
3.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不力
强制性信息披露尚不能保证信息量的充分性、可靠性,在这种情况下,大量企业进行利益操纵。社会公众更不会把自愿信息披露作为判别公司价值的晴雨表了。应完善强制性信息披露,鼓励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并逐渐推进符合国际信息披露规则的信息披露方式。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分析
1、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公司治理变量与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有密切的关系。公司经营的信息披露,能减少股东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促使债权人更好地了解企业状况,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能削减股东对债权人的盘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得公司债权在资本结构中所占比例的提高,债权人的治理就更加有效。
2、信息的完整及可靠性能提升公司信誉度。自愿性信息披露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经营状况、获利前景和发展空间的信息,弥补了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及时或信息量的不足,提升了有效信息的含量,显现出的机会与风险,反映出公司价值,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
3、有效降低公司债务成本。信息风险随着披露程度的提高而降低。投资者和债权人基于对公司经营前景掌握的信息,不会提出很高的资本价格。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帮助了资本提供者理解和评价公司的经营风险,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会相应降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公司资本成本出现的负相关关系研究证实,信息披露能有效降低投资者与公司管理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度,资本能得到公司经营状况更有效地配置,披露指数增加1%,大约导致公司总的利息成本减少0.02%[2]。
4、股票流动性和股票价格能得到有效提高。披露自愿性信息提高了资本市场交易透明度,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得到了充分发挥,有效地减少投资者信息搜集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度。投资者更乐意购买公司股票,提高了股票的市场流动性及股票价格。
5.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树立良好形象。公司是社会经济组织,应对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显示在扩大就业、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参与公益活动所作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果,能有效地消除政府和公众的疑虑,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公司的美誉度,赢得社会支持及理解,使公司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开展经营活动。
在信息供给定量上,业绩优良上规模的公司加强信息供给,采取积极性信息披露策略对投资者输出信息,强化公司与投资者间的信息沟通;业绩差的公司信息披露程度提高,向投资者暴露公司的真实类型增加了隐性成本,选择消极性信息披露策略成为理性方法[3]。
四、参考文献
①朴哲范.信息披露视角下企业价值评价理论与应用研究.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8年12月1日第1版.
②张宗新 朱伟骅. 信息披露增加能够提升公司价值吗?-基于声誉投资模型的公司价值分析及中国股市证据.
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三类信息披露机制需形成合力. 证券时报,2011年7月16日
④徐天晓. 金融机构亟待加强信息披露以重拾投资者信任.证券日报,2013年1月5日.
⑤曹建新、詹长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动机研究.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0年12月中旬
⑥财会月刊(理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2007年4月.
⑦姜永芝李晓斐.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经济视角2011年.第6期.
⑧文学.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重庆大学,2001年3月.
注释:
[1].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分为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侨资、合资金融机构四大类。本研究指上市公司中的金融机构。
[2] Sengupta(1998)的研究发现
[3] 该观点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70303006)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BJY052)的研究成果.
金融机构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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