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是一个非常奇特的资源配置机制。它假定社会资源掌握在不同的群体中,这些群体相互竞争,从而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不过,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很难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从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向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转变,必须解决市场经济的基本假定问题,建立多元的市场主体,并且鼓励他们相互竞争。
当前的中国正处在这种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状态。无论是电信行业还是石油化工行业,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实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竞争。由于所有企业同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主体单一,因此,它们之间的竞争只能是模拟的市场竞争。当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在某个地区进行价格战的时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通过走马换将的方式平息竞争。正因为如此,当年国家将电力网络分拆,建立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时候,笔者曾经直言不讳地指出,这更多地是一个行政管理的游戏,对促进市场竞争作用不大。
真正的市场竞争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竞争,而不是市场主体的竞争。如果在一个行业存在多个企业,但是,企业的投资主体或者主要的投资主体是一个人,那么这样的企业竞争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美国法院之所以对美国的电信企业进行拆分,是因为这些企业存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可能性,将电信企业拆分重组之后,可以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环节形成不同的投资主体竞争格局。
既然在短期内无法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那么中国如何引进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呢?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国和德国之所以允许行业垄断存在,就是因为某些行业的国有资本占有绝对的比重。如果盲目地进行市场主体分拆,形成模拟的竞争态势,那么非但不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反而有可能会导致国有资本分散,从而出现腐败现象。正因为如此,德国和法国并不排斥国有垄断企业。德国和法国的做法是,对垄断企业实行透明化管理,无论是企业的治理结构还是企业的经营者,都必须随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向国家的立法机关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
当初我国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为了解决社会转型时期行业垄断问题。但很遗憾的是,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把主要精力用于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没有意识到行业垄断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因此,在起草有关法律草案的时候,不是从培育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角度考虑,而是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角度出发。
笔者曾经建议,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但最终出台的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换句话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不是为了解决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发挥作用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案中,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集中度越来越高。更令人感到忧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干脆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换句话说,我国实际上是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对部分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所以,无论是国家电网的分拆经营,还是国家铁路网的分拆经营,暂时看来都不具有太多实质性的意义。解决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问题,应当换一种思路。既然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很难发挥作用,那么国家的行政主管机关就应该提请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则,针对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通过增加国有企业的透明度,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今后国有企业的大额交易都必须公之于众,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关联交易,防止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通过市场渠道向特定的群体输送利益。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必须编制详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了向股东报告企业的经营情况之外,还必须制定股东收益分配计划,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有企业的属性,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企业缺乏透明度而损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
解决中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国有企业法。现在我国已经有了铁路法,应当尽快颁布铁路企业经营法。同样道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修改制定我国国有民用航空法、国有电力法、国有石油法、国有电信法,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国有企业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治理结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工资福利待遇、企业的资本经营预算、公众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程序等问题。
笔者的观点是,决策者不应该为了营造市场竞争的表象,而在上述市场竞争法规阙如的前提下急于对国有企业进行盲目拆分,因为那样做不仅会降低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增加国有企业的管理成本,而且会滋生各种各样原先不存在的腐败现象。
体制转型背景下看垄断国企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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