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五条”实施细则中,最受关注又最具争议的条款,当属二手房交易按20%差价计征个人所得税。业内外普遍担忧,这条规定最终或将伤及本不想伤及的无辜之人。现行的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免征;其余的按差额的20%或全额的1%计征,但实际上多选择全额1%的征收方式。
个税计征从全额1%变为差额20%,如此调整的本意旨在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以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然而,问题就在于,二手房的出售者,除投机投资购房者外,还有大量卖旧买新的改善型家庭。如果,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确实如调控政策所预期的那样,最终由低买高卖的出售者承担,那么,在房产投机炒作获利空间得到遏制的同时,大量卖旧买新的改善型家庭,无疑也将遭受重创。
譬如,卖旧买新的改善型家庭,有不少人其出售的旧房是以前取得的房改房,当年购买的价格每平方米只需几千元甚至几百元,而今天出售时价格已涨到数万元,这就意味着可以扣减的“房屋原值”很少,几乎要以全部交易额的20%来征税。当年的房改房价格之所以低廉,与其当年的时代背景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低工资制,低工资中不包含“住房因素”,与低工资制相对应的是公房的低租金制度。房改房是带有一定工资补偿性质的住房。如果不考虑“房改房”实物性工资补偿的因素,而简单地以“房屋原值”作为计算差额的依据,就有可能伤及到千千万万老职工、老干部的基本权益。
又譬如,在卖旧买新的改善型家庭中,有些早年购买的虽是商品房,但其数额巨大的买卖差价是历经多年而形成的,如果这个历经多年而形成的差价,与短期投机炒作而形成的买卖差价,课以同等比例的个人所得税,这是否足够合理?中国房价的整体上涨,既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大量投资而导致的级差地租的调整和提升有关,也与货币超发而导致的人民币贬值不无关系。对于级差地租调整和提升而导致的房价上涨,征收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无疑是“平均地权、涨价归公”理念的一种体现;但对于人民币贬值而导致的房价上涨,如果再征收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体现的又是什么?
而问题的复杂性更在于,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一定如政策所预期的那样,最终由低买高卖的出售者来承担。有可能恰恰相反,其最终承受者是调控政策想保护的自住购房者。差额20%的个税政策,旨在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针对的主要应是供不应求的市场,因为大量的投机投资性购房往往发生在供不应求的市场。然而,在供不应求市场,二手房转让成本的增加,对于转让方来说,常常构不成什么威胁。
羊毛出在羊身上。理论和实践早已证明,在供不应求的市场,交易环节的成本增加,最终往往是由购买者来承担的。例如,在一线热点城市,楼市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契税、中介费等税费成本,向来都是由购买者来承担的。如果热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得不到彻底改善,新增的20%差额个税无疑会落到购房者头上。当然,购房者为拒绝交易个税转嫁到自己头上,或许会因此而转身“投奔”一手房市场。然而,迎接购房者的又会是什么?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当二手房市场供不应求时,一手房市场很少有供大于求或供求平衡的。逃离二手房市场而“投奔”一手房市场的购房者往往会很快发现,一手房价格因此而涨得更高了。
同样在楼市交易环节征税,为什么我国香港、新加坡的楼市“托宾税”不但没有引发业内外的普遍担忧,而且事实也如预期那样成功地抑制住了楼市的投机/投资?这关键在于托宾税与所得税所打的“靶子”是不同的。托宾税所打的“靶子”是频繁的短期交易,而所得税所打的“靶子”是低买高卖的差额;频繁的短期交易多属投机炒作,而低买高卖者很难说其多为投机炒作者。
20%个税为何易伤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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