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为自己的失误买单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去年12月22日深夜到23日凌晨,卓越亚马逊“疯狂降价”,1800元的书,降为25元,4600元的书,降为25元,1.9万元的书,也降为25元。如此大幅度的降价吸引不少人迅即下单。想不到几个钟头以后,卓越亚马逊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却表示,“由于价格系统出错”,导致一些书籍的标价全部变成25元。“目前网站已经更新了价格,并取消了抢下的订单。”一个“抢”字,活生生暴露了卓越亚马逊自己不承担责任反而怪罪下单的书友的霸道心理。

  经过多轮投诉,卓越亚马逊表示他们将给每一位当时下过25元订单的顾客赠送25元的购书优惠券,以便了结。公司表示,他们的处理办法“完全合法”,因为对于网站出现系统故障后造成的错误订单,他们的“一贯流程”是:取消订单并与消费者通过邮件进行沟通。网站系统故障属于外在因素,公司有权取消由故障造成的订单。

  我在FT中文网站上批评卓越亚马逊说他们的处理办法“完全合法”,因为我不相信会有可以解释为“企业出了差错可以要消费者买单”这样的法律条文。至于他们所说的“一贯流程”和“按照公司规定”云云,只是他们公司内部的操作,应该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我们大概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但是企业出了差错,究竟是自己买单,还是推给消费者买单,不可以不搞清楚,因为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问题。

  一位网友跟帖说,前一阵东京证券交易所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因为一只股票低报价格,10分钟之内遭到抢购。但是最后并不是向买股票投资者要回这些股票,而是犯错方承担起责任,自己承担损失。另外一位网友跟帖说,他在英国超市买东西,“自己看错了标签”,找了经理,商店也按照他看到的价格给他了,因为他们自责标签放的位置容易引起误会。

  发达市场经济的这些做法,是否可以提供给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我们作为参照?企业要为自己的失误买单,我想总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共识吧。

  现在重新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这里太容易看到企业让消费者为他们的失误买单的情况了。

  有网友提醒,中国法律的“不当获利”就是描述上述这种情况的,所以我说他们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成立。我对于所谓中国法律的“不当获利”没有研究,但是记得很清楚,15年前乘客自行投币不设找赎的乘车制度在广州兴起的时候,就有我们中山大学的法律学者批评公共汽车不找零是“不当获利”。15年过去了,不知道这位学者是否仍然坚持这种自行投币不设找赎的先进乘车制度,会带来“不当获利”。

  顺便说说,滨江东路一家糕饼店日前做促销,比如原价5元的糕饼现在卖4元。但是如果顾客持这个店发放的糕饼票购买同样的糕饼,却要按照原价计算。本来,经济学早就说了,面额100元的购物券抵不上100元的货币,不过道理还停留在购物券的选择空间比货币小很多。想不到现在,滨江东路这家糕饼店的促销,在不经意之间,就提供了购物券在面额上也不如货币的歧视性待遇:哪怕选择同样的商品,购物券的面额,也要比货币打一个折扣。

  这样来宰消费者,难道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