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问题研究
向 永 泉
(厦门市委党校 经济学教研室, 福建 厦门 361012)
摘 要: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厦门社会保障体系岛内外一体化的前提和基础。文章考察了厦门市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二元发展现状及特点,分析了制度衔接所具备的条件和存在的困难,指出在制度衔接的设计中,应特别注意待遇的平衡以及相应缴费义务的合理设定。在此基础上,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制度衔接为重点,提出了的相关思路和建议。
厦门市目前已经建成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率先在全国了实现了“全民医保”和“全民养老”。但是,由于长期沿袭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以及二元管理模式,使得厦门市历年来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呈现出城乡分割的发展状态。这一现状如果长期存在下去,不仅有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正义、共享”的核心价值理念[1],也会间接固化厦门城乡壁垒,不利于厦门城乡融合。当前,随着厦门岛内外一体化的加速推进,逐步打破社会保障城乡分割的发展状态,实现城乡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尽快推动厦门社会保障制度的岛内外一体化,显得十分必要。
一、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与制度衔接
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是基于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存在多种制度二元发展的状况而提出的。它是指把城市与农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打破城乡分割的发展状态,建立一个“制度统一、资金统筹、确保基本、分层衔接、选择自由”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一体化”应赋予城乡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不应因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在制度上应逐步实现统一。第二,“一体化”要突出政府“确保基本”的普惠责任,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受职业、身份、地位的限制,并与本人的参保缴费脱钩。第三,“一体化”并不意味着完全一样化,对于某些社会保障项目,应该在“确保基本”的普惠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设置不同层次、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允许参保者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发展需要作出自由选择。这既是对社会差异化和多元化的承认和尊重,也是一种社会公平的体现。第四,“一体化”应充分考虑到城乡二元差距存在的客观性,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分步渐进。
在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分割发展、制度众多的情况下,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是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首要任务和关键环节。所谓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主要是指对于城乡现已实行的相同社会保障项目(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在运行模式、筹资机制、待遇给付以及管理机制等方面实现对接并达成制度统一,以促进被保障者在城乡同种社会保障项目之间顺利转移,逐步缩小在负担水平和待遇水平上的差距,从而最终促成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一体化。
二、厦门市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可行性分析
(一)厦门市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二元发展现状及特点
受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厦门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最初都是按照城乡分制的思路展开,近几年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融合,但仍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发展特点。
首先,城乡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待遇水平差距较大,存在明显的乡村歧视。厦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加以改革,随着一系列新法规政策的颁布施行,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构建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城镇建立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社会互助、流动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济制度,以及优抚安置等,基本涵盖了社会保障的所有项目。而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则远远落后于城镇,目前仅推行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五保供养、低保、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等制度。在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上,城市也明显高于农村。以养老保险为例,2012年上半年,厦门城镇企业职工月人均养老金为2268元,农村被征地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740元,而农村居民的月人均养老金只有200元。
其次,制度众多,具有明显的“碎片化”、“打补丁”特征。具体而言,就是厦门市在完善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基本上是针对不同身份的群体出台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这些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台往往带有被动应对性质,缺乏整体统一的考虑。以养老保险为例,厦门市城镇范畴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厦门农村范畴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包括农场职工和渔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众多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虽然解决了社会保障的全覆盖,但是由此也产生了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以及加剧社会不公平等新问题。
第三,城乡制度之间相对封闭,难以衔接。当参保人的职业、身份、地域或者参保意愿发生改变时,其原有的社会保障关系与权益难以得到有效衔接与合理承认。这样不仅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间接固化了厦门的城乡壁垒和人员身份壁垒,不利于厦门的城乡融合与社会和谐。
对于厦门市当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城乡二元发展现状,我们应该历史地、辩证地看待。一方面,它是在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大背景下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而长期演化而成。在这种大背景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厦门市在完善社会保障的过程中,根据城乡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渐进式地针对不同群体出台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逐一解决了他们的基本保障问题,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基本社会保障的“全覆盖”,这无疑是社会事业发展的巨大进步,值得充分肯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这种二元发展的“全覆盖”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不及时地向“一体化”方向发展,长期下去形成“路径依赖”,就会进一步固化现有的城乡壁垒和人员身份壁垒,从而在新的基础上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厦门社会保障的未来发展方向应着重放在推进城乡一体化上,以进一步实现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厦门市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条件分析
关于现阶段我国能否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理论界仍有不同看法[2]。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应看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纵观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大都经历了一个“城市社会保障先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后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发展,最后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过程[3]。在其社会保障由城乡“二元发展”到城乡“一体化”、由多种制度并存到制度统一的过程中,一般都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宏观政治经济环境能够提供良好的支持;二是城市化加速推进产生迫切需求;三是用以衔接的制度基本具备;四是具有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从厦门市目前的情况看,上述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首先,宏观政治经济环境良好。厦门市历来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建设,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在全国处于先进行列。目前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等基本社会保障项目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2011年,国务院批准的《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提出,厦门要在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岛内外一体化”。这为厦门社会保障体系向城乡一体化的更高层次发展提供了政治上和法制上的保障。从财力方面来看,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高速发展,厦门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和财政能力都有了比较雄厚的基础。2011年厦门市地方级财政收入达到371亿元,相对于厦门同期353万常住人口,人均财政收入10510元,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名列第二,仅次于深圳。这为厦门市政府加大社会保障支出、促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厦门城乡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也为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提供了较好的个人财力条件。2011年厦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48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910,分别比上年增长14.5%和18.7%,均创历史最高水平。
其次,厦门城镇化水平快速提高。近几年来,厦门实施了岛内外一体化战略,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全面推进岛外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大新城规划建设,城乡一体化加速进行。2011年,厦门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312万人,城市化水平为88%,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成为常住人口,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他们必然会对自身的社会保障利益提出诉求。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厦门理应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使他们融入城市社会。
再次,厦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成,衔接的对象已经具备。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厦门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社会保障项目上已经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出台了针对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已运行多年。这些制度的建成使厦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对象更为明确,而制度运行中暴露的问题也使得着力点更为清晰。
最后,厦门已经建成了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这些年来,经过机构整合,原来散落在不同部门的社会保障管理职能已经基本归并统一到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仅市、区两级实现了社会保障的归口统一管理,在基层业务管理方面,各街道、乡镇都建立了业务对口的社会保障工作站,各社区、村都配备了专门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此外,厦门的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升级,社会保障信息管理机已经部署到了每一个社区,并向各个村延伸。现已初步完成了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软件开发,并积极开发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城乡一体化软件。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成和投入使用,为厦门市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厦门市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难点
由前文分析可知,厦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现阶段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可行的。但是,在具体的衔接操作过程中,我们也不应忽视一些将会遇到的难点。
一是利益上的平衡。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以后,原来差距较大的城乡待遇水平就十分明显地表露出来,政府必须逐步地缩小这种差距,这实际上就牵涉到一个现存利益格局调整的问题。如何在不降低原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同时,加快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这需要在各利益主体之间找到平衡点,建立各方都能认同的利益调整机制,使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平稳衔接。
二是基层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从厦门市近几年实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看,参保者主要是农民和城镇无工作的居民,他们的缴费能力很低,保费来源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按照厦门现行规定,政府补贴许多是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分摊。这就容易使得越是农村居民多、财政收入越困难的区镇(比如岛外的区镇),需要补助的社会保障开支就越大,最终可能导致当地政府财政力无法承受,使农村居民因财政补贴不到位而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从而阻碍了全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推进。因此,厦门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中,应全面实现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农村地区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对于目前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参保定的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的规定,建议改为:岛内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岛外区则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三是城乡制度衔接的技术问题。主要包括各险种之间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方面的衔接问题。
三、厦门市现行主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
(一)厦门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厦门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种类和特点
经过多年的发展,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城乡各类群体全覆盖,目前包括以下四种制度:本市户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制度异同点如下:
表二:厦门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
|||||
制度类型 |
运行模式 |
资金来源 |
缴费方式 |
领取养老金条件 |
待遇计发 |
本市职工养老保险 |
统账结合 |
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 |
比例缴费制 (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且不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2%,单位为14%,个人为8%) |
缴费满15年 |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账户累计额计发) |
外来员工养老保险 |
同上 |
同上 |
比例缴费制 (缴费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缴费比例同上) |
同上 |
同上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
同上 |
国家、村集体、个人共同承担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同上 |
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 |
定额缴费制。 从每人每年100元—4000元分13个档次自主选择 |
从2010年7月1日起到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连续缴费至60周岁;从2010年7月1日起到满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缴费满15年 |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2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账户累计额计发) |
资料来源: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厦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思路和建议
对比以上四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它们都采用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运行模式,这为相互之间的制度衔接奠定了良好基础。从总体上看,可采用“统筹对统筹、账户对账户”的衔接方式。关于个人账户的衔接。由于个人账户累计额基本上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且已经明确记载,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又是统一的,不存在制度之间的差异。因此,个人账户部分在四个制度之间的衔接已经实现。在具体的操作中,只要直接划帐就可以了。关于统筹部分的衔接是主要难点所在,我们认为,有三种办法供选择:第一种是制度上“完全统一”,这要求制度内容已经基本接近。第二种是“分段计算,累计加总”的方法。即根据参保者先后参加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其相应可享受的该段统筹养老金标准,然后将不同段的统筹养老金加总得出其退休时最终可享受的统筹养老金标准。这种办法的好处是不需要折算,衔接时避免了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弊端是实际操作中比较繁杂,对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络信息处理能力要求较高。第三种办法是“折合缴费年数,归一最后制度”。也就是将缴费年数作为衔接点,把一种制度下1年缴纳的统筹基金额按另一种制度的缴费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缴费年数,最后统一按退休时所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计发统筹养老金。假设,某一年份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1年共缴纳了统筹基金2000元,而同年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缴纳的统筹基金最低标准为3000元,那么按外来员工制度缴费1年就可折算为按本市职工制度缴费0.67年(2000/3000)。这种办法需要每年确定不同制度之间的折算标准,另外对于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需要政府以财政补贴方式每年为参保居民缴纳统筹基金。基于以上思路,我们针对厦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提出以下建议。
(1)关于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经过近几年的不断调整,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已经十分接近,现在唯一的区别就是外来员工的缴费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与本市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有所不同,实际上就是外来员工每年缴纳的统筹基金比本市职工缴纳的标准低。衔接的办法,一是将外来员工的缴费基数与本市职工统一起来,将两项制度合并为统一的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在目前已经完全可行,我们建议政府采用这一办法。二是将统筹养老金与缴费挂钩,以指数化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统筹养老金,体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而缴费年限则合并计算,这是厦门市目前的做法。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一致,其与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也是一样。考虑到被征地农民对于城市建设和地方财政做出的巨大贡献,我们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全统一起来。今后,政府提高标准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考虑到目前两种保险制度在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上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建议采用“折合缴费年数,归一最后制度”的办法来衔接。具体而言,一是明确政府对城乡居民的雇主责任。政府以厦门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通过财政明账补贴的方式,为参保居民缴纳统筹基金,建立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二是每年确定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统筹基金缴费年限的折算标准,参保者在这两种保障制度之间流动时折合计算,最后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
(二)厦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1、厦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种类和特点
厦门市从1999年开始对所有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了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0年,厦门市又针对外来从业人员(含本市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针对本市农民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2006年,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进一步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归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按照城乡一体化“同城同权”的基本要求,在原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致的基础上,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待遇上的均等化。目前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本市户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制度异同点如下:
表三:厦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比较 |
|||||
制度类型 |
运行模式 |
资金来源 |
缴费方式 |
缴费年限及保障期 |
报销水平 |
本市职工医疗保险 |
统账结合 |
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 |
比例缴费制 (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且不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0%,单位为8%,个人为4%) |
最低缴费年限男累计满25年,女累计满20年。退休后不用再缴费,仍可享受医保待遇 |
门诊费用:个人账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92%-98%。 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报销84%-98%。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
外来员工医疗保险 |
同上 |
同上 |
比例缴费制 (缴费基数为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单位为4%,个人为4%) |
未设定最低缴费年限,只保当期 |
门诊费用:个人账户用完后,报销200—1000元。 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报销85%。报销封顶线根据缴费年限为3-10万元。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社会统筹 |
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 |
定额缴费制 (2012年个人全年缴纳80元,政府全年补助300元) |
同上 |
门诊费用:1000-5000元的,报销30%-50%;5000-10000元的,报销40%-60%;超过10000元的,报销60%-80%。住院费用:起付标准-10000元的,报销55%-75%;10000-20000元的,报销60%-80%;20000元以上的,报销65%-85%。封顶10万元 |
资料来源: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厦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思路和建议
(1)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从上述制度比较来看,这两种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一致的,都是实行“统账结合”的运行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低,相应享受的报销水平也低。我们认为,还是采取“统筹对统筹、账户对账户”方式进行衔接较好。具体而言,就是个人账户直接划转,统筹部分按照“折合缴费年数,归一最后制度”的办法来实现衔接。目前厦门市已经出台文件明确规定缴纳1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折算0.5年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长远来看,我们建议用2-3年时间将两项制度合并为统一的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这两种制度目前的差异较大,无论在运行模式、资金来源、缴费方式上都有明显的区别,难以在制度上进行简单地的衔接。我们认为,在考虑它们的衔接问题上,不能象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那样采用“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一方面是因为国家新一轮卫生体制改革已经明确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划为公共产品,这就要求厦门统筹区域内的国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另一方面,医疗消费的特性也无法做到待遇与缴费挂钩,不能说缴费多的人医疗费用就一定大。因此,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主要应放在待遇水平的逐步统一上,而缴费水平和缴费方式等则可以不同,甚至不必衔接。厦门今后应逐步缩小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在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上的差距,最终构建一个“人人必须依法缴费,但无论缴费高低均享有同等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全面实现厦门基本医疗保障的城乡一体化。
(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
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一体化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的底线要求。厦门市是较早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1993年颁布实施了《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将城市困难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1997年开始逐步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城市推向农村。2004年,《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办法》明确将农村困难居民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从而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与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在制度上做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是城乡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然存在明显差距。厦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来是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大类,从2011年开始统一了城市与城镇标准,但农村仍执行低标准。2012年厦门城市(城镇)低保基准标准为390元,而农村标准只有320元。鉴于这种差别并非主要来自城乡物价差距,而是人为的制度安排,这对于农村低保居民显然有失公平。其次是在城乡低保管理上存在一定差异。厦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于开展较早,机构、人员齐备,管理手段先进,已经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而农村地区近些年来由于低保人数大幅度增加,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却没有相应增加,加上现代化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还有待建设,导致管理上存在更多漏洞。
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可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逐年缩小城乡保障标准差距,从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城乡标准统一,做到在最底线的社会保障项目上实现城乡公平。二是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心转向农村地区,在经费拨付、设施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实现全市城乡统筹,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未来发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5):2-14.
[2] 吴新静,江华.城乡衔接社会保障制度理论综述[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8(8):52-55.
[3] 徐文芳. 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社会保障研究,2010(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