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新华社造谣微博系“擅自发布”,谁信?
昨天下午16时54分,(@宁夏高速交警)发微博称:新华社关于“34车连环相撞”的博文不存在造谣。宁夏高速交警的评论属微管员擅自发布。10月1日,消防部门统计,现场至少有34辆各种车辆(肇事车27辆)。19人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目前尚有6人住院治疗。宁夏公安厅已对高速交警支队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
看样子,微博管理员这个岗位风险性很大啊。此前官方微博因为“擅自发布”或“误操作”的案例还真不少,如山西团省委官方微博曾称“申纪兰12次当选人大代表,是对人大代表制度的公开亵渎”;(@深圳南山公安)发布“白萝卜加醋有效治疗外阴瘙痒”;宁国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帖称:“河南的一些警察,实在对你们无语,是不是穷疯了?”等等。
既然新华社没有造谣,那就是(@宁夏高速交警)造谣了。但因此处分微博管理员,明显有找“替身”糊弄民众的嫌疑。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宁夏高速交警)过了50分钟才发布首条微博,称“没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4个多小时后,针对(@新华社发布)微博上“京藏高速宁夏吴忠市关马湖段中卫向银川方向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内容,宁夏高速交警回复“几起事故均没有人死亡,没有人受重伤,完全不构成重大交通事故。”
用脚底板想想也能弄明白,发布“没有人员伤亡”这条微博,不可能是微博管理员坐在电脑前凭空想象出来的。辖内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在何地发生交通事故,或许还能凭传言获得,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大致的财产损失情况,肯定得由负责事故处理的相关部门提供,微博管理员只要思维正常,就没有可能无中生有,用官方微博发布一条严重失实的消息。
这条微博之所以引发社会热议,还不在其其隐瞒真相,而是因为此后发布的那条明显带有威胁新华社口吻的微博:“请问您的消息从何而来?您知道重大交通事故的定义吗?这是在造谣了。”
因为“两高”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入刑进行了细化,如(@新华社发布)这样拥有超千万粉丝的超级“大V”,任何一条微博的转发量、浏览量都会分别超过500次、5000次,因此网友担心宁夏公安会以诽谤罪“跨省”缉拿(@新华社发布)管理员,那样对网友的震撼力就太猛了。
很明显,(@宁夏高速交警)和(@新华社发布)在微博上互掐,给“国庆节”期间过于平淡的微博世界增添了不少可读信息。虽然我们理解宁夏高速交警不愿意及时披露事故真相的原因,无非和其他各地发布事故死亡信息一样,都是希望为当地官员挡上那么“一阵子”。因为安全事故达到一定的等级,相关官员就有可能遭到问责,甚至会丢掉“乌纱帽”,因此在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时,死伤人数能少则少,财产损失能轻就轻。
可(@宁夏高速交警)实在是过于“雷人”了,自己发布虚假信息不说,还公开指责权威机构发布的真实信息,尤其是指责新华社“造谣”,简直就是不自量力,过于贻笑大方了。
而宁夏高速交警官方将批新华社“造谣”的微博,说成是微博管理员擅自发布,您会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