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风电公司情况及风电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研究


上市风电公司情况及风电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研究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赵廷凯 房小丽
 
 
一、已上市风电公司:
(一)上市风电公司的主要类型:
第一类上市风电公司:从事或参股风力发电设备生产的个股。主要包括: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02),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600875),华仪电气(600290),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600416),长征电气(600112),银星能源(000862),上海电气(601727),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600089)。
    第二类上市风电公司:从事风力发电设备零部件生产的个股。主要包括:长城电工(600192),泰豪科技(600590),汇通集团(000415),鑫茂科技(000836),天奇股份(002009),汇通集团(000415),天威保变(600550),棱光实业(600629),中材科技(002080),九鼎新材(002201),方圆支承(002147),天马股份(002122),宁波韵升(600366),中科三环(000970)。
    第三类上市风电公司:承建风力发电项目的个股。如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0583)。
   第四类上市风电公司:经营风力发电场发电业务的个股,以电力股居多。主要包括广州控股(600098),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396),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600578),汇通能源(600605),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653),国电电力(600795),粤电力A(000539),宝新能源(000690),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000875)。
第五类上市风电公司:其他类型。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0182.hk),卧龙电气(600580),广东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600310 外资西班牙公司国际风力发电合作),科学城 (000975合资开发山西小五台、神池风力发电项目),鲁能泰山(000720合资组建莱州鲁能风力发电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600642 参与海上风电场和金山海岸线风能建设),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182.HK
 
   (二)已上市风电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行业种类
股票代码   上市地点
上市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发行股数
(万股)
主营业务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HUAYI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工业
 
600290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0/11/6
 
52688.3658
 
3000
户内外高压断路器及配件、高压负荷开关及配件、接地开关系列、高压隔离开关及配件、变压器、预装式变电站、梅花触头系列及配件、配电自动化设备及系统、热控设备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工程服务; 风力发电机组研发、生产、销售,风电场开发、建设;经营进出口业务。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Xiangtan Electric Manufacturing Co., Ltd
制造业 /普通机械制造业/ - 工业
 
600416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7/18
 
60848.4542
 
7500
发电机、交直流电动机、特种电机;轨道交通车辆牵引控制系统、电气成套设备;变压器、互感器、混合动力汽车、风力和太阳能发电
设备。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CHANGZHENG ELECTRIC CO.,LTD.
 
制造业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工业
 
6001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7/11/27
 
42433.7372
 
4000
高中低压电器元件及成套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的设计、研制、生产及售后服务;电气技术开发、咨询及服务;精密模具;机械加工。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Electric Group Company Limited
制造业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工业
601727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12/5
 
1250768.6405
 
918900
电站及输配电、机电一体化、交通运输、环保设备的相关装备制造业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 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以上产品的同类商品的批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佣金代理(不含拍卖), 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电力工程项目总承包, 设备总成套或分交, 技术服务。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TBEA CO.,LTD
制造业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工业
600089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7/6/18
 
29861.4976
29861.4976
变压器及辅助设备、电线电缆、矿用非标准设备、变压器产品的检修及安装、承包境外机电行业工程等等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LANZHOU GREATWALL ELECTRICIAN CO.,LTD.
制造业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其他电器机械制造业
 
600192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8/12/24
 
34174.8
 
8500
发电、配电、用电及控制成套装置系列产品及电器元件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兼营:商业贸易、广告经营、房地产开发、 科技开发、信息与
技术咨询服务。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Offshore  Oil Engeneering Co.,Ltd
采掘业 /采掘服务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工业
 
600583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2/5
 
388944
 
8000
工程总承包;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工程、石油机械制造与修理工程、管道输送工程、油气处理加工工程、油气化工及综合利用工作)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承担各类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和其它海洋工程施工;承担各种类型的钢结构、网架工程的制作与安装;压力容器制造;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Development Industry (Holdings) Co.,Lt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公用事业
 
600098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7/7/18
 
274222.1806
 
10000
从事能源(含电力、煤炭、油
品、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管理。物流业、城市公用事业、工业、商业的投资和管理。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SHENYANG  JINSHAN  ENERGY  CO., LT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公用事业
 
600396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3/28
 
34060
 
4500
火力发电;供暖供热;粉煤灰、金属材料销售;小型电厂机、炉、电检修;循环水综合利用;技术服务;水利发电;风力发电;风力发电设备安装及技术服务。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JINGNENG THERMAL POWER CO.,LT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生产业 /公用事业
 
600578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5/10
 
57336
 
100000
生产、销售电力、热力产品;电力设备运行,发电设备检测、修理;脱硫石膏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和专业货物运输(罐式) 。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HUITONG ENERGY CO.,LTD.
制造业 /普通机械制造业/ 工业
 
600605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2/3/27
 
14734.4592
 
100
“风力发电的企业投资,生产经营轻工机械、原辅材料、配套容器、包装物、电脑软硬件、配件及IC卡、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钢材、化工原料(除专项规定)、家电产品、建材、装潢材料、通讯设备,销售润滑油、润滑脂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Shenhua Holdings Co.,Ltd.
综合类
 
600653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0/12/19
 
174638.0317
 
1
实业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国内商业(除专项审批规定),附设各类分支机构,中华品牌、金杯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项目投资,投资控股,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及相关业务咨询(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件和许可证经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公用事业
 
600795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7/3/18
 
1239457.059
 
1280
电力、热力生产、销售;煤炭产品经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高新技术、环保节能产业的开发及应用;多晶硅开发与应用;信息咨询,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写字楼及场地出租;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维护;通讯业务;水处理及销售。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SHENERGY COMPANY LIMITE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公用事业
600642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3/4/16
 
288963.1654
 
25000
开发、建设和经营电力、能源、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项目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OLONG ELECTRIC GROUP CO.,LTD.
 
制造业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电机制造业 /工业
600580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6/6
68772.8756
3500
各类电机及控制装置、振动机械、输变电及配电产品、成套设备、蓄电池、整流及逆变装置、高压变频器、电气自动化及系统集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经营进出口业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Guangxi Guidong Electric Power Co.,LT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公用事业
600310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2/28
 
27592.5
 
4500
发电、供电,电力投资开发、电力实业、电力工程设计和安装、供水、公路建设等。
 




二、风电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风电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为《可再生能源法》)规定: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2、2006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并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2006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并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第六条 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地县自供电网、西藏地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电力用户暂时免收。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计收,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4、2007年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
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
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电量
5、2009年7月20日,颁布并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如下: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4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4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水平分别为每kW.h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今后根据建设进程另行制定。同时规定,继续实行风电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二)财政支持政策
    财政支持是对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的资金管理保障制度,以及对技术研发、技术进步、试验示范等产业发展提供经济帮助的重要手段。对此,法律和财政主管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
   1、《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2008年8月1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
第七条 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
    第八条 产业化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
 
(三)税收优惠政策
   
1、《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05年11月29日,颁布并实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指导目录》中列举了风力发电项目以及风电设备制造项目。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包括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其中规定:
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425日之前有效。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425日至12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425日至525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完成初审工作。
 
(四)风电并网政策
风电并网政策是风电产业发展的基础,为此法律和政府规章都有明确的规定。
1《可再生能源法》,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2、2006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并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开展电网设计和研究论证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进行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
  对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
  对直接接入配电网的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注重节约用地,满足环保、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设计、用地、水资源、环保等有关前期准备工作,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和建成发电。未经原项目许可部门同意,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变更投资方。
3、2007年7月25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
  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电费结算、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料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如下: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2、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规定如下: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包括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2.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3、2007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地方政府针对风电产业出台政策
在风资源丰富的省区,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风电开发相关政策,包括风电开发规划、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鼓励风电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