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伟力出自人民真诚的信仰——华炳啸等接受《社会科学报》采访


作者:《社会科学报》记者 汪仲启实习记者 宋晨张鼎     1343期 第4

 

当代中国人应该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珍惜自己的宪法。追溯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而这30年更是中国经济从贫弱走向强盛,政治从无序走向清明,社会从动荡走向和谐,中国道路最终成型最关键的时期。本报记者特别采访综述国内著名宪政法治专家的纪念与思考,回顾了“82”宪法30周年的辉煌道路。

频繁修宪有损宪法权威?

历经半个甲子,现行的“82宪法”也进行了大大小小四次修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多次修改是否会影响其权威性?对此,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研究所所长叶青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发生了重大调整。而宪法理应反应这一调整和变化,赋予这一变化更高的法律权威,并为基本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提供宪法依据,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得到宪法的保障。这样的多次修改恰恰增强了宪法的权威性。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认为,30年里,我们能动地反映社会发展的需求,及时修正宪法,是完全必要的。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宪政社会主义论丛》华炳啸主编对本报记者表示,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基础、社会利益结构、政治发展格局、思想文化发展态势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面对这一现实,他甚至认为,对宪法进行小的个别条款的修订,已经很难整体地反映基于前三十年巨变的历史发展趋势,难以全面体现十八大中提出的根本确立制度自信的时代新要求,也难以符合十八大提出的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实现民众新期待。

 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则有着不同的看法,他对本报记者说,我国宪法修改过多,间隔时间过短,内容增加,对宪法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实际上是有影响的。宪法修改的内容大多是宣言性质的,具体操作性不强,没有实施背景的,每隔十年就有一个新的口号要加进去,因此会被误认为只是一个政治宣言,民众对它真实本质实施的判断和看法就会受到削弱。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也曾表示并不建议通过经常修改宪法来解决所有问题。宪法作为根本法,制定以后不应老是处在动态中,而是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宪法权利须有具体实现形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表示,宪法和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只有在实践当中才能得到保证。对此,叶青指出,首先执政党应该依宪执政,然后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团体、个人都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基本法律所规定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定,如果能遵守的话,实际上也是对宪法的尊重。另外,他还特别强调,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意识,领导干部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这种执行者的角色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以及正确实施是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近期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认为,当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嵌入宪法文本,成为国家的核心价值后,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平台,让一切国家权力服从于生命、财产、自由等人的尊严,满足生存权、发展权等人的幸福权利,就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宪法职责。华炳啸也表示,作为执政党,其权力是我国权力构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党权、政府的权力和人大的权力,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的关系,党与社会、与人民的关系,包括党内民主等,这些都要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否则,我们提出的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就会沦为空谈。

  然而,自“82宪法”颁布实施30年以来,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条款实施得不是很理想,而民众对它的期望值又很高。周伟表示,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最重要的就是不能只有口号,而要有具体实施的计划、方案和步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规定的宪法实施机构,应当有一种战略上的安排。宪法内容的有效实施虽然在一两年之内做不到,但是也应当有一个时间表,或是路线图。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胡锦光建议,完善宪法监督程序应在保持我国现行宪法监督体制的前提下,设立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落实宪法应有明确规划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近期在《中国新闻周刊》中表示,经过30年的探索,最大的成功是,我们真正认识到了在社会和国家治理中,最根本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就是宪法。通过宪法来治理国家、来执政,成为一个社会共识,并建构一个新的宪法的价值共识。今后我们该如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落实宪法、法律,应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划和路线。

  华炳啸指出,在未来十年,我们应该做到的是:前五年,关键要做理论准备,形成改革共识,搞好顶层设计,搞好改革试点;后五年,就要在前五年扎实准备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修改宪法,将人大组织法、政府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修订完善,通过立法来规范权力的运行过程。周伟以现有的宪法监督机制为例谈到,违宪审查规定在宪法条款中是有的,这个规定本身没有问题,但是现在实际上并没有启动过。这条规定能不能达到宪法所预期的效果,要通过具体的实施来体现。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更加主动地承担起这项工作,展现出一种姿态,能够让社会民众感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做这样一种工作,并且在做这样一种工作。只有这样做,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才能得到实质的进展。叶青指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仅要以具体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和维护程序正义的诉讼法律为依据,还要在审判中体现宪法精神和原则。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人权、诉讼权利的保护,在个案中体现宪法原则。

  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