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在于建立有权威的司法体系


  湖南永州唐慧劳教一案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唐慧的遭遇令人同情,她11岁的女儿遭到歹徒轮奸又被强迫卖淫上百次,染上性病。现在唐慧本人又因数次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永州公安局处以劳教一年半。这样的处理自然引起了公愤,《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对此称:“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应只有GDP和奥运金牌,复杂的数理模型中,更应包含百姓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但当永州市公安局出面澄清后,事件似乎又变得复杂了。强奸案今年六月由湖南省高等法院判决,涉案7名被告人中2人死刑,4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15年。唐慧被处劳教是因为她欲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四处上访,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此后,在《人民日报》微博发起的微访谈中,嘉宾们谈到了应考虑受害者家属的情绪,也谈到了应查清是否有犯罪嫌疑人假立功的事实。

  应当说,此案的判决是很严厉的。在我印象中,这些年还没有因强奸被判死刑的案例,何况还要处死全部涉案人员。但即使唐慧的这个要求不合法理,但也不应以惩罚她的手段去维护法律。唐慧本属受害者家属,公众的义愤多出于对她的同情,而若从制度上思考,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就在于目前法治体系的不健全,往往以行政代替司法,导致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太低,老百姓才会不信任法院的判决。

  由于行政代替司法,才有了一个存在于司法之外的信访制度,唐慧才会采用这种方式不断讨还她的公道。我们不能责备唐慧的行为,既然存在一个信访制度,她自然会认为上访可以纠正法院的判决。信访机构缺乏司法资质,其设置本身就是降低司法的体现,让公民认为可以通过信访最终解决问题,因此才会导致各地上访、截访的恶性循环,导致各种民间矛盾无法通过法律解决,并将矛盾引向政府本身。

  由于行政代替司法,才有了一个存在于司法之外的劳教制度,公安部门才可以不通过法律程序,任意惩罚一个公民。这一行政处罚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其实质是可以不经司法便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显然,这一制度与宪法相违背,与法治社会不相容。而劳教制度在现实中又往往与上访制度联系在一起,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在唐慧被处劳教后,法律人与网络舆情反应最强烈的就是要求废除这一制度。

  法治社会的要义就在于建立起一套独立而有权威的司法体系,以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使每一个公民心悦诚服地尊重法院判决。180多年前,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就曾指出:“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也就是说,法治社会的特点是将政治问题变成司法问题,而威权社会的特点则是将司法问题变成政治问题。由于政治是以利益为转移的,司法是以规则为根据的。就解决社会矛盾而言,两种思维孰优孰劣,可以说是一目了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公民上访层出不穷,导致各地政府神经绷紧,为了维稳而应对失据。事实上,这一现象既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增多,更反映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执政者应当认识到,公民的利益诉求恰恰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动力。同时执政者也必须认识到,当前越是维稳越是不稳的现象,在许多方面都是属于司法问题,而非社会问题。但由于司法无权威,本属司法的问题最终才变成了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尽管目前还有人反对建立司法的绝对权威,但若要实现法治社会,应对日益增多的各种复杂利益冲突,达到真正的社会稳定,司法不受行政控制就是不可避免的事。目前,唐慧尽管已经被撤销劳教,但此案暴露出的却是劳教制度的存在与宪法的冲突,因此,此案就不仅是一个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劳教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社会借此思考废除劳教制度的契机,更进一步言,是一个借此讨论司法改革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