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与展望:版权产业的参与主体与商业模式


   作者:王鸿超律师 来源: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网(http://www.ipshot.com)

  版权产业是围绕作品展开的,这些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及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除了我们传统观念中归属上述类型的作品,新的形式的作品也在陆续归队到上述类型中,比如字库字体。在逻辑上,也会有新的类型的作品产生,尽管这些新作品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法定类型。

  权利是对利益的法律保护,所以权利体现着利益,法律赋予作者(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即会换来相对应的收益,所以围绕权利的授权和转让意味着利益在版权行业参与主体之间再次分配。比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的改编权转让给电影制片公司,就意味着著作权人及电影制片公司之间进行利益再分配,打通产业链的同时实现共盈。

  从时间跨度来看,版权行业,涉及从作品的创作产生至作品的消费整个过程,涉及的参与主体,除了作品的创作者和消费者,还包括大量的中间商和中介机构,比如各种渠道的作品发行和出版商、销售商、作品演出组织方、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融资机构、线上和线下的版权交易中心、创作方及需求方的经纪人、版权交易法律风险控制及法律维权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此外,还有在作品创作阶段为创作人员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及其它辅助服务的实体。其中作品的最终消费者是这个生态系统的阳光,没有最终消费者,所有的努力不可能得到回报。

  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07年至2009年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数据,我国版权相关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及其占当年GDP的比重保持增长态势,到2009年,已占当年GDP6.55%,增加值为22297.98亿元人民币。其中软件产业产值由20064800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10年的1.3万亿元人民币,2011年国内数字出版营业收入达到1377.88亿元人民币,比上一年增长了31%,已占到当年新闻出版业营业收入1.46万亿人民币的近10%,位居行业第三。预计,到十二五时期末,数字出版总产出将达到新闻出版业总产出的25%;2010年国内动漫产业总产值超470亿元人民币,国产电视动画达597部,22万分钟,全国动漫企业数量已达8360家。到十二五时期末,国产动漫产业产值将达1000亿元人民币,比十一五末期至少翻一番。2002年至2011年,我国版权输出数量逐年增长,2011年国内共输出出版物版权7783种,较上一年增加2092种,增长36.8%。全国累计出口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57.5万册(份、盒、张),金额7396.6万美元。

  以上数据,已经直观地说明了版权产业这一巨大市场。2009年,2万多亿元,能容纳20家年收入1000万元的企业。也就是说,通过生产要素的整合及商业模式的创新和推进,完全可以组建一些大规模的企业。

  我们有理由相信,版权产业的上述参与主体从中获取的收益越来越可观,而参与主体在数量和角色类型上也会在不断增加。这个市场也会按照经济学的黄金定律进行运作,即规模大资金雄厚的主体有权制订规则。

  以下这些参与主体及其商业模式,有的是已经再现的,有的尚未出现或未成熟。鉴于笔者未对中国市场做过详细调查,所以只将逻辑上可能存在的主要商业模式及参与主体列举如下,供读者参考。

  1.作者(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也被视为作者。此外,还包括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和单位著作权人。作品是版权产业的核心和利益载体,传导和输送利益。

  这些作者(著作权人)通过作品的使用、许可、转让等获取转让费、奖金、许可费以及运营收入。

  2.版权代理机构

  这些机构最典型的形式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这些代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接受版权人的委托,代为向国家版权局及地方版权管理机构申请作品登记和版权合同备案,获取佣金。有的代理公司还会在此基础上展开广泛的业务,比如协助权利人进行维权,扮演权利人经纪人的角色等等,从中收取佣金。

  版权代理机构不仅代理个人的作品,还会非常关注那些拥有雄厚版权资源的实体,比如出版社和高校。

  3.版权经纪人

  版权经纪人包括版权人的经纪人和作品需求方的经纪人,版权人的经纪人是受版权人的委托,利用自己的经验、社会关系和情报网络等资源,代为寻找作品需求方,就特定作品与作品需求方进行谈判,达成许可或转让意向,完成相关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或服务费。这些经纪人与版权人的关系往往在特定交易完成后就结束了,直到版权人决定将另一个作品进行授权和转让。

  作品需求方的经纪人则是协助作品需求方寻找版权人,与版权人进行谈判,达成收购或许可协议,从中收取佣金。这些经纪人与作品需求方的关系往往在特定交易完成后就结束了。作品需求方,包括改编需求方、出版需求方、展览需求方、视频网站、音乐电台等内容需求方。

  由于版权在伯尔尼公约下的效力范围通达全世界,所以这些经纪人往往也是具有区域性,比如内地范围内的经纪人、美国市场范围内的经纪人。

  付费方式之一是半风险,即版权人或作品需求方预付部分费用给经纪人,经纪人以此展开工作,成功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后,再支付给经纪人剩余的费用;另一付费方式是全风险,即版权人或作品需求方不会提前预付任何费用给经纪人,而是由经纪人根据成功签订的合同金额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经纪人的报酬。

  4.版权蟑螂

  类似于专利蟑螂,这些机构收购作品的目的在于以权利人的身份进行维权,在诉讼和庭外和解中从被告处获得赔偿。这些赔偿扣除收购费用以及维权费用和经营费用后就是这些机构的利润。这些机构除了通过转让获得作品的版权外,也会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专有使用权。

  比如版权蟑螂购买某一漫画作品的版权后,就会向那些擅自使用漫画的报刊图书出版发行商,以及游戏软件开发商和发行商发出侵权律师函,提起诉讼,要求后者支付许可费用和赔偿,很多时候,赔偿金额会非常可观。

  5.版权收购基金

  这些实体购买版权资源,然后采取许可、转让、担保融资、维权等多样化的套利策略,获取差价、许可费和佣金,赚取利润。这些实体也会从资本市场上定向募集收购版权的资金。这些实体有能力使版权资源迅速变现和流动化。这是个体版权人所不具备的优势。在这些基金或机构向版权人支付合理的报价后,多数版权人就会将作品版权全部或部分转让。

  这些基金得以存续的根本还是套利策略。

  不过,这些机构的作用有时也是帮助成员企业实现联合采购的议价能力,降低作品使用成本。

  6.版权检索软件和服务

  目前各国均已经建立专利数据库,专利软件可以方便地检索和获取在先专利信息,以此评价特定专利的价值和效力稳定性。而对于版权,则尚不存在相应的软件,来排查可能的抄袭行为。这需要如专利一样,在国家和企业层面,建立作品数据库,对已经公开发表和发行的作品进行格式化存储,然后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软件能够普及,通过软件销售盈利;如果软件不能普及,那么软件的开发方或使用方可以对外提供版权检索分析服务。

  不过,作品不同于专利,作品数据库面临法律上的障碍,作品数据库因为版权的限制显然不能像专利数据库那样广泛发行,必须防止未被著作权人授权的人员接触到这些作品,也不能方便和帮助不法人员的侵权行为。

  这个可以将作品数据进行加密或只存储识别特征,不在客户端电脑直接显示作品内容,只是显示在先作品的位置和编号、所在图书报刊的名称等信息。这样的话,就会大大缓解此类软件的法律非难。

  此类软件的技术性较强,需求也大,图书等出版商将会大大减少承担侵权责任的机会。

  不仅文字作品可以纳入此类软件的数据库,其它作品,比如软件源码、美术作品、音视频作品等均可纳入进来。

  7.作品数据库机构

  这些机构类似于版权经纪人和版权收购基金。这些机构有的以收购受让的方式获取作品资源,组建数据库,然后对外分发数据库使用许可,收取许可费,这一点上像版权收购基金。另外一些机构是与作者(著作权人)展开风险共担的合作方式,根据特定作品的浏览量比重,从收取的数据库许可费中向作者(著作权人)支付分成或按类似于广告的方式支付费用。这些机构从中赚取其余的许可费作为利润。

  基于版权的企业并购顾问 版权资产分拆融资

  这些顾问机构在涉及版权资源(作品)的公司并购、投资、版权资产剥离、合资等活动中提供意见和建议等咨询服务,这些意见和建议涉及拥有版权资源的目标公司的选定、版权资源(作品)的合法性、价值性以及后期的版权运营方案。然后收取服务费或顾问费。有时,这些顾问机构会超越其名称的限制,实施类似风投的业务,剥离目标公司的版权资产,以该部分资产组建合资企业,然后孵化上市,赚取丰厚的利润。

  上述顾问服务涉及法律、经济学、市场分析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8.版权拍卖行

  我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版权这种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成为拍卖的标的,所以拍卖公司完全可以推进版权拍卖业务。

  与拍卖实物不同,版权拍卖,针对的是版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权利。拍卖与其它版权采购或收购不同的是,版权拍卖中作品的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是通过拍卖师主持下的竞买人的公开竞价,价高得受让拍卖的版权权利,拍卖行从委托人(版权人)和受让人处赚取佣金。

  拍卖行,是版权拥有方将版权资源流动化和变现的平台或渠道之一。

  9.在线和线下的版权交易平台

  线下来看,它主要是常见的版权交易中心。除了线下,线上还有一些版权交易网站。这些机构为版权方及作品需求方提供信息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有的是收费的(包括会员费形式和广告费形式),有的是免费的。除了信息服务,有时还参与交易双方的磋商、提供合同文本、前述版权经纪等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其中有一些网站同时提供论坛、资金和点子交换平台,目的是激发创新继而创造新的作品。

  10.版权融资机构

  这些机构(不仅限于银行)直接或以中间商的形式向版权方提供贷款,不过,担保品是版权方的版权资产。直接的方式是指版权方将版权质押给这些机构,然后这些机构向版权方提供贷款,从贷款利率中赚取利润;中间商或间接的形式是,这些机构协助版权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一些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赚取佣金,另外一种方式是这些机构直接向银行提供银行易于接受的有形资产作为担保,并要求版权方将其版权资产向这些机构提供反担保,银行向版权方提供贷款,这些机构从中赚取服务费。

  这些机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由特定产业的投资人组成的人脉和资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