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继承的遗产共有的一些看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个人认为这个法条也有待明确。

理由如下:

1、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该条明确说明了遗产的继承主要是身份关系的继承。不具备身份关系的只有抚养或者被抚养的情况下才有适当的遗产分配权。

2、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对于父母购房并写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财产认为是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立法的本意是因为顾虑到亲情关系,这么大额的房款,用行动表明即可,不需要用明确的协议或者口头告知来确认。遗产的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心目中,根本无法预知自己啥时候死亡,死的时候留有遗嘱的可能性也不大。根据继承法,遗产的继承人不包括他们的配偶。对于大多老百姓来说,他们的心中也只是把遗产留给自己的亲人。

3、在离婚案件中,为了避免继承或者赠与的遗产被分走,很多继承人故意不继承,也不说不继承,使很多案子一悬就是几十年。对于法官判案来说也非常不利。

4、赠与更是有着明确的指定性,赠与合同或者口头赠与都是给指定的个人,但这种如果没有明确说不给他或她的配偶就算共有财产,也明显有失公允。

有个案例:甲女招了上门女婿,婚姻持续了18年后,离婚。甲女父母有一套房产,甲女姐妹两个。离婚前甲女父亡,没有进行析产继承。离婚后,甲女母亡。男方主张,要求分割该遗产。甲女姐妹两个说继承后,男方才有分配权。甲女姐妹两个迟迟不继承,该案法官无法审理。同时甲女随时也可以放弃继承权,让该案终止审理。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该条规定应该进行适当的修改,对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做个重新界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