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20)——商品价值源泉与商品价值决定问题


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20)——商品价值源泉与商品价值决定问题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价值源泉;价值决定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先有商品交换的事实后,才引起人们对说明商品交换比例的商品价值的思考。各种商品价值理论就是用来说明不同商品之间交换比例是如何决定的。马克思等劳动价值论者认为决定交换比例的基础是劳动,这其实只是就商品价值的质或商品价值源泉而言的。至于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是如何决定、表现、比较则是商品价值决定的问题,它还受时空与市场等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围绕劳动价值论所发生的众多争论中,人们常将商品价值质的问题即商品价值源泉问题和商品价值量的问题即商品价值决定问题混为一谈,纠缠在一起(马克思本人常常将价值一词也用于表示价值量,[2368])。也就是没搞清在商品经济中,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究竟是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就已同时创造出相应的商品价值量,抑或是只有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经由社会评价后才表现为某一量值的商品价值量。劳动与商品价值及其量的关系,经典作家有过两种说法:一说是劳动创造价值。这主要是就所谓的商品价值源泉或价值的质的问题而言的,“话说”(8)指出了这种说法有严重缺陷;另一说是劳动表现为价值。这既说明了所谓的商品价值源泉或价值的质的问题,又说明了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是更为全面、科学的说法。两种说法里的“劳动”的质与量以及计量的方法与单位是完全不同的。所谓的商品价值源泉问题要解决的只是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有哪些劳动的问题。“话说”(3)指出了作为商品价值源泉的劳动可以是各种时态的劳动;商品价值决定的问题要解决的则是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如何决定、表现、比较的问题。有人认为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经济尺度时间)表现的商品价值量与它的实际劳动源泉(起点形态的自然尺度劳动时间)在许多场合中有背离,并称之为“价值决定悖论”,[崔战利:《我为劳动价值论辩护》。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22]这其实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商品价值源泉”和“商品价值决定”这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存在有重大的误解而产生的。根源又是因为没有注意到“话说”(15)所指出的存在有两种本质不同的劳动价值论而导致的。这两种本质不同的劳动价值论在他们的头脑中和平共处,所以他们对商品价值的质或商品价值源泉和商品价值量的决定这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就常常作合二为一的理解。
古典耗费劳动价值论所说的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指的是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它隐含着商品价值是商品固有的属性并与市场交换过程的供求及竞争无关的形而上学的先验论的思想(或者因为他们所处的经济时期是供不应求的简单商品经济时期,所有的劳动都是有效的社会劳动,当时的经济学家还不知道生产过剩以及从生产过剩产生危机的现象)。在耗费劳动价值论那里,商品价值源泉和商品价值决定是合二为一的。在古典耗费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则上则是有效劳动价值论。他所说的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则是指起点形态的劳动经过商品交换过程的社会评价后转化变成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的社会劳动或抽象劳动。马克思很明确地说:“当生产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作为价值互相对立并发生关系时,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把这些产品单纯看作包含同种人类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因此也就确认他们的不同的劳动相等。他们这样做了,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53]这就是说,是因为在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马克思并没有详细论述如何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并不是先有相等的起形态的劳动先验地“创造”出相等的商品价值来!马克思得出的终点形态的等量劳动(社会劳动、抽象劳动)相交换是事后倒推追认的而不是事先确定的!抽象劳动只是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在交换过程中表现为商品价值量的一种形式。当然,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是来源于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但这只是所谓的商品价值源泉问题。关键的是表现为商品价值量的抽象人类劳动并不是在生产领域中就作为现成的出发点出现的,[抽象劳动不是现成的出发点。《江汉论坛》,20072)。2731]而只是劳动者的起点形态的劳动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经过社会评价后转化变成的结果,这是商品价值决定问题。它表现了不同劳动者在生产中的不同质和量的纯主观劳动所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经过社会评价后的满足社会需要的有效用劳动(即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含量。这一点马克思说得很明白:“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同样,劳动要被看作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力量,人类劳动耗费,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23]即抽象劳动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而且是对他人有用的劳动;无用劳动、无效劳动是和抽象劳动不沾边的。因此,商品价值是社会对起点形态的劳动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的有效用程度的一种评价,或者说是社会对私人劳动的社会贡献大小的评价。马克思明确指出:“任何生产者,不管是从事工业,还是从事农业,孤立地看,都不生产价值和商品。他的产品只有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才成为价值和商品。”[25719720]马克思强调:“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2390]即商品价值的表现绝不能离开市场交换过程而独立地自我表现,商品价值并不是个别生产者独自生产过程中的私事,是静止的先验的,商品价值只是表现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从私人劳动到抽象劳动的凝结有一个转化的客观的社会过程,但它不是在人类大脑中进行逻辑思维的抽象过程,这是马克思的有效劳动价值论精神的关键点。流行观点为什么会将价值源泉和价值决定这两个问题混淆在一起?这就要从两种不同的劳动时间概念以及马克思理论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谈起。
“话说”(16)指出,自从马克思创立了劳动二重性学说之后,在政治经济学中实际上就出现了两种不同内涵的劳动时间。经济尺度时间并不是生产领域中的现成的出发点,而是自然尺度时间转化变成的结果。在生产领域中作为生产产品的劳动所耗费的自然尺度时间,和在交换过程中同时作为表现为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所包含的经济尺度时间,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呢?它们是怎样转化的呢?流行观点完全没有注意到这是个关键点,也是个难点。“话说”(12)指出,马克思为克服理论分析中两种不同质劳动时间之间定量转化的困难,就想把不同质的劳动时间在交换过程中的转化问题,简化为在生产领域中就是同质劳动时间的问题,因此在理论分析中就设置了两个极其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但流行观点却无视了这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在马克思理论推导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把在重要的特殊的前提条件下得出的只勉强适用于特殊的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的结论(因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时期的情况是远离马克思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的)当成是普遍适用的原理,所以尽管在表面文字上看,他们的论述和马克思的论述是一样的,似乎有根有据,但实质上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在马克思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个别生产者所耗费的劳动(量),一则可以全部表现为价值;二则所耗费的劳动量就是简单劳动量或抽象劳动量,就表现为商品的价值量。这样,马克思就将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耗费与交换过程中作为转化变成的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抽象劳动人为的统一在一起了,模糊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别,“价值源泉”和“价值决定”就合二为一了,劳动价值论就浅化为耗费劳动价值论了。在取消了马克思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而向一般情况扩展时,“价值源泉”和“价值决定”就不可能合二为一了。
马克思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来表现商品价值量时,其中的“社会必要”四个字就着重表示商品价值量是由社会过程决定的,是通过无数买、卖双方进行千百万次的交换活动这一社会过程抽象出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就成了由社会过程抽象的、把包括供给、需求、科学技术、生产力等许多复杂因素都考虑在内的、为社会所必需的、有效的、经济尺度的“劳动时间”。它绝不是现实的、能够由商品价值源泉出发来衡量或计算的具体的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理论上的、抽象的概念。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只是说在理论上是一种一定和现有的社会生产的主客观条件及社会对全部各种商品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状况相适应的客观存在的某一量值,它是用简单劳动或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来统一表示各种单位商品所包含的抽象劳动量,它只能在生产者的背后由社会过程相对地决定,它只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分析所使用的经济尺度范畴,与现实的用自然尺度的小时、分钟、秒表示的时间毫无共同之处。它既无法具体量化,也不能用于现实的国民经济体系的核算,它只是揭示了商品交换关系的本质就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每个人不直接生产供自己使用的必需品,而是专门为别人生产当作商品交换的产品。每个人的私人劳动必须通过交换过程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现的商品价值反映了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关系。顺便提一下,我在某文章中看到了(遗憾的是忘记书名了)我国某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前辈曾在某研究所内领导了一批研究人员从事我国重要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课题研究,结果可想而知。若有人知道详情,谢谢烦请告知。
关于商品价值源泉和价值决定的关系,恩格斯曾做了透彻的说明:“当我说某一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时候,那我就是说:(1)它是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产品;(2)这是由私人为了私人的打算生产出来的;(3)它虽然是私人劳动的产品,但同时又是社会劳动的产品(这一点似乎是生产者所不知道的而且似乎是违背他们意愿的),而且是以社会方法即通过交换来确定的一定量社会劳动的产品;(4)我表现这个数量,不是用劳动本身,也不是用若干劳动小时,而是用另外一个商品。因此,如果我说,这只表和这块布价值相等,这两件物品中每一件的价值都等于50马克,那么我就是说:在这只表、这块布和这些货币中,包含着等量的社会劳动。因此,我确认,它们所代表的社会劳动时间是以社会的方式计量的,而且是被看作是相等的。但是这种计量,不像通常用劳动小时或工作日等等来计量劳动时间那样,是直接的、绝对的,而是迂回地、以交换为中介来进行的,是相对的。因此,即使这一确定数量的劳动时间,我也不能用劳动小时表现出来,因为我仍然不知道劳动小时的数目,而同样只能迂回地、相对地通过另外一个代表等量的社会劳动时间的商品把它表现出来。”[20332]。恩格斯的观点和马克思的观点一样也是原则上认为价值源泉和价值决定是两回事,价值相等的不同商品包含着等量的社会劳动(以社会的方式计量的,即用终点形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现的)是倒推出来的,是先有客观存在的商品交换,然后再倒推出其包含的终点形态的社会劳动相等,同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是不能像起点形态的劳动那样用确定的自然尺度的劳动小时表现出来。所以,那种认为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与它的实际劳动源泉在许多场合中有背离,并称之为“价值决定悖论”的认识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重大误解;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与它的实际劳动源泉一致的情况,只是在马克思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的一种特例!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