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开始实施


  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B/T 27914 2011》(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年)近日经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正式发布实施了。从2009年4月正式启动项目到发布实施,该标准的制定用了将近三年的时间。如今的这个结果是包括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组织和来自国内企业、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法律界和风险管理界几十位专家共同努力、辛勤劳动的结晶。

  最近十年来,法律风险管理在国际上引起管理界越来越多的关注。这方面的证据之一是,在谷歌上,现在用关键词组“legal risk management” (法律风险管理)搜索一下,得到的结果有超过一亿五千三百万条之多。所以,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应该是符合潮流之事。然而,就笔者所了解,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 2011)依然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国家级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在此标准之前,世界上只有加拿大在国家层面曾经做过制定法律风险管理规范的工作。遗憾的是,该项计划后来被中止执行,所以没有能够形成一个标准。现在中国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既成就了我国在法律风险管理领域的一项创新,也填补了世界上这个领域的一个空白,值得欣慰。特别的,这个标准可能是我国唯一的一个通过自主创新得到的领先世界的一般性管理标准,所以成果可喜可贺。

  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 2011)的制定,是国家标准委在国家风险管理系列标准计划中的一个项目,其制定所依据的是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对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应用的经验,包括国际风险管理标准ISO31000的制定和实施经验,以及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国移动等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创新实践。

  得益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对于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推动,我国部分中央企业在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探索中处于国际领先地位。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举办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2006年,国资委又组织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对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工作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因此,从2005年起就有中央企业开始探索如何系统性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其中比较突出的代表是中国移动。中国移动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建成覆盖整个集团公司直至各地市分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并完全实现了体系的信息化运行。在体系建设实践中,中国移动还总结提炼出了很好的方法论,以及一些有价值的管理理念,如“用管理手段解决法律问题”。这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GB/T 27914 2011的制定,就大量借鉴了中国移动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成果和经验。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GB/T 27914 2011中定义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必要的术语,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原则,描述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框架,包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实施的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方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资源配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沟通和报告机制,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该标准还包含四个工具性的附录,以方便使用者使用。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GB/T 27914 2011的正式实施,对于帮助广大中国企业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管理法律风险有着指导性的意义。该标准无论对于有意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企业本身,还是监管机构或国家主管部门,都是有力的工具。有了标准的术语定义,便于企业迅速统一内外部思想认识;有了标准的管理框架结构,既便于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也便于外部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特别地,大企业集团或政府主管部门籍细化该标准,建立起在整个集团和所属企业中的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如此可以大大提升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该标准适用范围极广,可以涵盖所有的中国企业。任何企业都可以使用该标准来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这就要求该标准具有普适性,而普适性要求使得该标准的内容具有“最大公约数”的性质。因此,为了满足普适性的要求,标准中的有些内容可能就会显得比某些具体场合中所需要的弱一些。其实,这也符合该标准作为“指南”,本身就是推荐性标准的定位。为了使标准的内容能够满足普适性的要求,同时又尽量明确清晰,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家们下了很多功夫。这些包括使术语的定义尽量具有普遍性,同时又力求准确,避免歧义。还包括对标准中的一些只适用于一部分企业情况的内容,在标准中特别说明范围,或明确适用的条件。这就方便了标准的使用者在使用该标准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灵活运用,或说明条件,加以强化,或说明范围,予以限定。

  例如,对于如何处理企业中设立总法律顾问的问题,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曾经有过专门的讨论。考虑到目前国内中央企业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要设立总法律顾问的要求,有些专家认为应该在标准中明确写上中央企业必须设立总法律顾问。但是从国家标准化工作的角度,这样写是明显不合适的。另一种意见是,在国家标准中直接写上大型企业需要设立总法律顾问。但是这样做与国内外的现实情况出入较大,而且在理论上依据不足。还有一种意见就是,在标准中干脆不涉及总法律顾问,这样写总不会错。可问题是,对于必须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中央企业等大型国有企业,在标准中不提总法律顾问制度,可能显得支持力度不够。专家们反复权衡之后,一致同意在目前的标准中处理成如下的样子:

  “根据企业内部条件和管理需求,必要时可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从总体上负责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6.3)

  以上这个写法兼顾了包括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各方面的需要。国资委在推行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时,可以明确提出在中央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这可以作为对该标准的细化和强化,与该标准毫无冲突。而中央企业在设立总法律顾问时,可以从企业的性质、市场、战略、监管等方面来说明本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其中当然包括执行国资委文件的要求。在该标准中,类似以上这个例子的地方还有不少,本文不胜枚举。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GB/T 27914 2011的正式发布实施是一件大好事。至于该标准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一些不足或不尽人意之处,有待于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待于各界专家的关注指出。笔者相信,在该标准下次修订时,会有大量的中国企业的实践做参照,有更多的理论研究做指导,有更多的各界专家参与,中国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标准一定会越做越好。笔者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中国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标准能够对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国际标准做出实质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