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韩国带给中国的启示。韩国楼市在2001至2004年间上涨得很疯狂,尤其是在首尔,核心地段上涨幅度每年达到10%至20%。韩国政府为了打压高房价,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关键的利器就是“综合不动产税”。经过了激烈的讨论后,韩国政府从2005年开始征综合不动产税。征税对象是6亿韩元以上住房,税率是1%至3%。加州13号法案,房产税的启示。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到70年代,西方国家几乎都在奉行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扩张政策,美国更是凯恩斯主义的试验场。凯恩斯主义为政府扩权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必然招致来自市场和民众的反对、反制,经济学家中的公共选择学派担当了旗手的职责。
上海版房产税四要素:1、“起征点”为人均60平方米;2、税率按房价高低分档;3、“卖旧买新”可退税;4、存量房一概不征。上海房产税始自去年1月份,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对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
上海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试点过程中应税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办法》中还规定了几类可以退还房产税的情况。与重庆版相比较,沪版方案的可操作性更强,今后有可能被拿来在南京“落地”。
自2011年1月28日开始,渝版房产税.1、税收征收对象。独栋商品住宅,不管存量还是增量;个人新购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比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高两倍房子;个人在重庆无户籍、无工作和企业在重庆购买房,首套房不会收税,多套房从第二套住房,即使是普通房子也要征。2、征税税率。不管独栋商品住宅还是高档住房,均价3倍以下收0.5%,3—4倍收1%,4倍以上收1.2%。3、计税依据。目前以房产交易价为征税基数,三年、五年以后可能用其他评估方法。4、计算标准。如无存量商品住宅,买首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都有抵扣。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可以抵扣180平方米,高档住房可以抵扣100平方米。以户计算,一户一个人抵扣100平方米,三口之家一户也是抵扣100平方米。渝版房产税针对的是高档住宅,如别墅和独栋公寓等等,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话说,与90%的市民无关,因此并未纳入算账范围。
此次湖北湖南改革试点活动,就是之前物业税“空转”的落地。2008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在中部地区陆续挑选了若干城市,进行物业税的空转试点,最终真正有所落实的只有鄂州和湘潭。鄂州所进行物业税空转,是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合并在一起,按照房产的市场评估值计征;征收范围仍为营利性房产和出租房产,不涉及居民住宅的部分。改革的原则是保证税负不增加。针对那些因为新的征收方法而税负加重的企业或个人,也有相应的财政安排:或进行差额返还,或者多征收的部分不予收取。因为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本应按照房产原值计征,当改为市场评估值计征时,相应税负也有所增加。实际上,物业税空转由来已久。
早在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分3批,先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重庆、宁夏、福建、安徽、河南、天津10个省、区、市进行空转试点,但基本上都不了了之。鄂州的试点,算是后起之秀,但也不是一帆风顺。与上海、重庆的试点不一样,沪渝进行的房产税试点,是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发生了变化,从只针对营利性房产征收,拓展到居民住宅。而两湖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在既有房产税条例框架之下,将原来按原值或者租金征收的部分,改成按评估值征收,即税基发生了变化,同时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合并。
2012年5月9日,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透露,国务院已经明确今年要扩大房产税试点,但具体城市名单、方案还不清楚,“落地还取决于地方政府配合”。2012年5月9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要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财政部将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2012年8月14日,全国30省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在北京进行了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据悉这是在为房地产税试点向全国铺开,提供技术、人员储备。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究竟何时扩围,哪些城市会在列?随后的2个月内,市场从未停止猜测,也再未见更为确切的报道。而此时,距离首批试点城市上海和重庆开征房产税已经过去了一年多。
2012年3月27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正着手准备试点房产税政策,并在为试点做一些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对此,北京市住建委在其官方微博“安居北京”做出明确回应:北京尚无试点房产税的安排,基础性的准备工作也只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住建委表示,国家有关部委近期正在总结现有试点城市经验,但目前扩大房产税的范围还未确定。北京是否会纳入及何时纳入扩大试点范围,还需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确定。
2012年3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却表示民众对于住房的状况并不满意,未来将继续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放松,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透露,下一个试点的城市仍未确定。目前并未确定广州、深圳已纳入试点范围。目前住建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总结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的经验,同时进行提炼和完善,在此基础上扩大试点城市,但是目前还没有定在哪个城市试点。目前,我国已有上海、重庆两地试行了房地产税。由于是试点,所以这两个地区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等都不同。这两个城市已取得很好的经验,接下来将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城市。接下来将扩大一些试点城市。但此前盛传的广州、深圳已被纳入试点城市,我负责任地讲,目前还没有确定。上海、重庆两个地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等都不同,需要总结经验,避免不足。
发改委在今年全国两会后发布的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的措辞是:“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今年3月,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已被国务院高层批示要求,结合住建部的联网系统,总结评估重庆、上海两地经验,尽快给出全国推广的试点方案时间表。日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部署下半年财政工作重点时表示,要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这显然包括房产税试点。去年谢旭人就许诺,2012年将继续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住建部则称,在6月底前完成了40个重点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为存量房征税提供了重要基础。
据《华夏时报》报道,湖北省鄂州市房产税试点已在今年7月开始了试运行,湖南湘潭也在进行着类似的试点,但官方至今未宣布。鄂州即将推出的房产税试点将涉及到如何评估房产的市场价值。此次两湖改革试点,就是之前物业税“空转”的落地。湘潭地税网7月19日称,湘潭将继续承担“房土两税合并”的试点。湘潭地税网7月19日称,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继续在两湖地区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湘潭将继续承担“房土两税合并”的试点。近日,湘潭正着手开展调查测算工作,其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自从2011年8月1日运行以来,征管效率显著提高。截至2012年6月27日,共计357起存量房交易,申报价4410万元,评估价5353万元,增加22%。
2012年8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大楼四层449报告厅内,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税务系统人员正聚精会神地听讲座。约有70余名税务系统人员分别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这是一场特殊的培训,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合作举办的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工作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一期)正在进行。这是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2012年8月15日,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称,“两湖试点最核心的是对房产按市场评估值征税,并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据《华夏时报》报道,除两湖地区外,房产税征收最有迹可循的可能还有深圳、北京、广州等地。就深圳而言,前不久《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经特批有“先行先试”之权。自今年年初以来,国税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陈杰一直在马不停蹄地奔赴海南、北京、辽宁等地,了解房产税改革的试点或筹备进展。
2012年8月16日,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在国务院督查组完成16省(市)房地产调控督查后,关于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相关信息也随之沸腾,先是称全国30余省市地税官员进行为期半年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后是说湖南、湖北被列入房产税第二批试点征收范围。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综合处内部人士透露,湖南、湖北两个最新试点区域的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房产税扩容范围包括个人已购的第二套存量房,征收的税率不会太高,对于具体的征收细节以及方案出炉时间,不方便透露太多。另据湖南省某房地产业内人士称,关于近期湖南、湖北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消息,湖南省已收到要求其做好年内试点房产税改革的准备通知,主要包括技术及软件方面的准备。
2012年8月20日,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转发了一则信息,披露了湖南、湖北新版房产税的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新版本中已购存量二套房也将被征税,不过税率不会太高。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的这一则消息称:“近日,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透露,湖南、湖北两个最新试点区域的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房产税扩容范围包括个人已购的第二套存量房,征收的税率不会太高。据悉,此次视点与上海、重庆不同的是,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
国土部网站转发布这则信息时,也注明了其来源为昨日的中国国土资源报。该报为中央级行业类平面媒体,因此消息来源可说比较权威。而早在上周末,也有消息称全国30多个省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为房产税扩容做准备。而当时也传出2012年税收政策改革工作重点之一便是在湖北和湖南两省开展房产税试点。2012年8月20日,这则信息公布后被全国各地许多网站转载。有意思的是,可能意识到影响过于激烈,国土资源部网站在2012年8月20日,下午6点左右便撤下了这则消息。
2012年8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湖南省地税局称目前还没有对存量房征房产税一事有具体的安排部署。湖南省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现在正在加强关于二手房交易评估价的监管工作,但关于房产税的相关工作尚未完全展开。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今年7月1号开始,各地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征收,以估价结果为基础,税基不得低于估价。这里提到的房产税试点改革,更偏重税收征管机制的理顺,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作为房地产调控工具的房产税试点扩大。此次湖北、湖南的改革试点活动,是之前物业税“空转”的落地。
2008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在中部地区陆续挑选了若干城市进行物业税的空转试点,最终真正有所落实的只有鄂州和湘潭。鄂州所进行的物业税空转,是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合并,按房产的市场评估值计征;征收范围仍为营利性房产和出租房产,不涉及居民住宅,改革的原则是保证税负不增加。如果不涉及居民住宅部分,这一试点工作就与上海、重庆正在进行的房产税试点有本质区别。但是,真正作为替代目前行政调控而对房价进行控制的房产税,尚难在短期内大面积铺开。按照2012年度的工作计划,住建部在6月底前已基本完成了40个重点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到2013年,将形成覆盖全国的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记者:如何看国土资源网转发中国国土资源报关于“披露了湖南、湖北新版房产税的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新版本中已购存量二套房也将被征税,不过税率不会太高的消息”?房产税是否能够起到降房价,打击投资客,均贫富的功能?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财经评论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分析:“国土部网站转发中国国土资源报这则新闻只是一个美丽的误会,被舆论扩大解释和过分夸大了。本来是没什么特殊或特别的意思,只是一则新闻,并不是官方正式文件或通知。 所以,湖南、湖北新版房产税的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和针对存量房征税的消息有待于两省地方政府确认。湖南省地税局及时辟谣,对存量房征房产税一事的否认,证明消息不实。显然,地方政府和财政部及国家税总的态度不一致,导致市场猜测。”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财经评论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认为:“即使两湖开征房产税无法阻挡房价上涨步伐和改变楼市回暖趋势,甚至因房产税开征转移成本导致房价上涨的现象。虽然房产税不能在短期之内降房价,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但是,可以给房价降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消除或减弱房价上涨心理预期。”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财经评论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认为:“开征新房产税对炒房者的打击十分有限,把房产税看成变相的物业税,所以认定其可以起到调控房价的作用,这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征收物业税的合法前提,必须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税等与物业税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税费。而当前土地财政局面难改,这些税费根本没法取消,因涉及多方利益,前不久国税总局官员明确表示“物业税现阶段根本不可能征收”。而房产税并非新税种,以前只对营业房征收,此次只不过是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了个人住房,所以不需要像物业税一样必须经过人大立法程序。”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财经评论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认为:“高额征税是否可以抑制房价上涨?从2005年至今,国家已经出台了无数抑制房价的措施,国六条,国十条,名词已听得烂熟,但房价依然是不降反涨。2006年针对炒房客开征的二手房转让个税,事实已证明,对炒房客毫发无损。”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财经评论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认为:“ 房产税难堪“均贫富”重任,从国际经验看,房产税只是西方通行的主税种——— 财产税的一种,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从平抑房价的效果看,尚无法找到扎实的依据,证明其具有短期内压低房价的作用。原因在于,在一个趋势明确的投机市场氛围内,只要趋势不改变,投机的心理和资源就仍然会支撑价格反复向上,交易成本或者持有成本的小幅增加(目前流传的稽征标准往往在房屋市值0.5%-0.8%左右),根本无碍市场的投机气氛。只要趋势明确,买方仍将被迫承担交易成本的转嫁。譬如,近年来房屋交易契税税率的调高或者结构性调高,根本没有打压买方的人气,更没有起到撼动高档住房价格体系的作用,而著名的2007年4月证券交易印花税“半夜鸡叫”,也没有阻止股市奋力冲顶到6000点。”
记者:房产税扩大试点城市是否安排具体时间表?是否会大规模开征?具有什么困难?条件是否成熟?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财经评论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直言:“目前房产税改革到底是否在今年扩大试点,官方并没有一个明确说法。所谓国务院明确年内房产税扩大试点板上钉钉”的说法不是最后时间表,3月22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2012年改革重点文中说的“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才是正版。2012年3月22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只是提到“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并没有明确时间表。因此,房产税扩大试点城市具体时间和那些城市到目前依然不确定。”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财经评论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表示:“开征房产税面临一系列难题,难题之一:是向所有住房征收还是向一部分住房征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的最新表态,征收房产税的对象是所有个人住房。但是,目前的市场调控是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为了让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这说明调控的主要方向是打击炒房的市场投机势力,自住型消费仍得到政策的支持。 难题之二:以什么样的基准来计算税率?国务院《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税额,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难题之三:房产税真的能遏制房价吗?通常情况下,税收确实能够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特别是对处于保有阶段的房产开征税收后,会降低业主继续保有房屋的愿望。”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财经评论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分析:“目前全面扩大城市试点征收房产税时机恐未成熟,作为一种税收什么时候能够出台取决于很多方面的条件和准备,房地产税出台必须有四个具备条件:首先是产权认定,这个房子归谁。其次是这个房子征多少,一方面是税率,另一方面还有基数问题,除了税率比较好确定之外,还有一个基数问题,不可能一个居室跟四居室按照同一个税率征收。第三,是目前的商品房大多数是属于七十年使用期,在买房的时候缴纳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将来在征税的时候怎么样跟政策相互衔接、过渡。第四,40城市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系统实际操作未完善,另外是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和统计人员未到位。这意味着,短期内房产税铺开还缺乏基础。作为政府出台任何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要有一个前期完整的设计,出台后一定要达到预期目标,这里还有不确定性。”
记者:当前市场上盛传“湖南和湖北”正在制定房产税实施细则。同时市场上传“广州和深圳及北京”作为第二批试点城市阵容?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财经评论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表示:“目前所谓“湖南和湖北”正在制定房产税实施细则不过是个人观点和看法,不代表国务院和各部委及政府官方。最主要是两省政府办公厅及财政和税务列部门根本没有发出官方的通知或者是正式文件。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相关部委并没有收到广州深圳及北京试点房产税改革的通知,目前的调研测算都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至少要地方政府、财政部、中央三方的意见需要一致,才可能被列入试点。另外是房产税征收方案确定。譬如参考上海还是重庆模式,或者是新的模式,还有税率,计税根据,还有征收对象和范围及标的等优惠政策的确定。”
记者:第二批房产税征收方案是否参考前两个城市,还是采取新的模式?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财经评论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表示:“从目前情况,第二批试点城市在征收方案上参考“上海模式”的可能性较大。第二批试点城市很可能主要针对的也是新增购房需求,即使涉及部分存量房,基本居住需求甚至是改善性居住需求也会得到足够的保护,只会对超出面积之外的部分进行征收。“上海模式”是对“增量”征税,而不是家家户户都要缴纳房产税,相比较而言,“重庆模式”工作量太大,连小别墅都要征税,很多人心里受不了,“上海模式”执行难度就小一些。从目前北京的情况来看,未必适合推行上海那样的政策。倒是可以尝试重庆的方式,针对高档房来征收,比如高端的公寓、别墅等。当然不排除采取新的模式,针对存量房和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税等。”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房产税相关漫画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税种,早在1986年,房产税就已经出现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中。1986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对个人非营业性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仅有11条。其中第四条中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彼时,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还未进入市场化,城市居民的住房还处在福利分房阶段。也就是说,那时很少有人有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子,因此,于绝大部分人而言,这条法律法规几乎成为一纸空文。1988年的房改之后,中国老百姓的住房逐渐进入商品房阶段,1998年,房地产市场逐步取消了福利分房。这时,房屋产权基本属于个人所有。即便如此,这项经历了两个生肖轮回的法规依然没有进入购房者的视野。要不是这场轰轰烈烈的宏观调控和媒体地毯式的报道,恐怕仍然没有多少普通民众能耳闻房产税这个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是对于何为非营业用的房产,并没有配套的条文做详细的界定。因此,如今老百姓手中的房产均被笼统的划入“非营业用的房产”。一边是法律定义模糊,另外一边却是由于在宣传不力、有约束机制等多因素,法规遭遇执行难尴尬。尴尬来自于条例在个人出租领域中的实施。作为房产税的一部分,租金收入缴纳的税款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之后,国家相关部门将单位和个人出租住房的税率下调为4%。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房地产新一轮的宏观调控开始,动用了土地和金融两大利器之后,税收被猜测为出手最严厉的最后一根杠杠。所以,房产税以物业税的争论重回公众视线。2003年,在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的概念被首次提出,表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按照最早有关部门对物业税开征前景的研讨,该税包括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也有说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土地出让金,简称“四税一金”。
由于是新税种,按照立法程序,物业税的开征首先将由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起草方案,然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将修订的条例实施草案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省市政府征求意见。同时,税务总局将就条例相关内容征求专家学者和纳税人意见。各方意见征集结束后,再次进行修订。最终由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人大立法委通过后,由国务院发布施行。这样下来,耗时时间将大大延长。而且,由于中国的土地权属、房屋登记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税收征管技术和能力等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物业税牵涉问题过多,遭遇的困难重重。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曾在2007年12月中旬撰文表示,虽然开征物业税是迟早的事,但在目前条件下开征难度很大。而作为其核心内容的房产税,因是老税种,相比新税种的开征,改革老税种则要简单许多。
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2011年的房产税试点,只是史上最严房产调控的政策工具之一,现在的趋势是房产税征收的长期化,那么,房产税到底派什么用场的?这个基本问题理应向公众解释明白。但这也恰恰是房产税的软肋——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和制约,关于其法律地位的争议也持续不断。《立法法》规定,税收以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该由人大立法,不能任意创设新税种。现在试点的房产税,源于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在通过“扩张性解释”,在某种意义上说等于新开了一项税种。
其实,1980年代“房产税”,是国企改革的“第二步利改税”的一部分,当时的理由是对企业(主要是国企)恢复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占用房产差异所形成的收入差异”。当年针对国企改革的征税,已与当下公民私房为主的情况南辕北辙。如今,再激活20多年前的《暂行条例》中的“房产税”,难免会有争议。在房产税试点全国铺开之前,我们不禁要问一个直白的问题:征房产税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的确,欧美国家都征收房产税,但他们的房产税更像是中国的“物业费”,直接用于社区的治安、小学等公共服务(我国香港直接叫“差饷”,本意就是给警察的报酬):社区的房产税高,意味着能享受更好的社区公共服务;相反,房产税调低,意味着社区的凋敝。所以欧美国家居民对房产税不感冒。但中国内地房产税试点至今,没有明确这项税收的用途:是专款专用于保障房建设,还是打包进入预算?
目前地方政府对推广房产税不积极也不主动,但现在由于实行限购,严重影响了土地出让金收入,各地对房产税开始积极主动起来。近期频频有地方政府上门找我们做课题,研究推广房产税的办法。房产税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通过加大房产的持有成本,遏制投机,是房产调控的长期化?是土地财政注定一去不复返的情况下,成为地方财政的新支柱?或者是为了调整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更关键的是——房产税要用到哪里去?房产税应放在依法征税、依法用税的政治愿景上进行考量。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财经评论员、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表示:“不能指望靠一部20多年前的《暂行条例》“老树开新花”,也不能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任由一些地方政府“按需”执行房产税新政,重走“土地财政”的弯路。如今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再延续改革初期的“摸石头”的老办法,注定难孚公信。所以,要确保房产税的顺利铺开,就需要由人大立法明确:房产税的征收目的、征税对象、税率、用途。房价如此之高,买房难于上青天,却又为何要征收房产税?房产税能否发挥预想的功能。房产税有怎样的前世,如今又将被怎样实施;如果房产税出台,是否就真能降房价,对地方政府、开发商、购房者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房产税出台涉及财政、税收以及房地产市场根本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稳房价更有可能转变为一场持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