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的税负难题


  上海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从总体上看,“营改增”试点是成功的,改革方向值得肯定。北京等地也积极筹备试点工作。可以预期,试点工作将加快。

  有消息称,“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上升。这需要高度关注,因为这可能给下一步的试点工作带来影响。

  “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设计是在不增加税负的前提下进行的。据测算,新的11%和6%的低税率可保证绝大部分企业税负不增加。为保证试点顺利进行,对于实际税负上升的企业,政府会采取税收返还等办法保证企业税负不增加。因此,判断企业税负是否增加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试点方案的设计已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的情况,也考虑到生产经营周期对企业税负可能产生的影响。“营改增”之前,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多为3%和5%,比11%和6%都要低。“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加重,还取决于进项税额。

  通常情况下,“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不会上升。现实中,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影响,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某一段时期内进项税额较少,那么该时期企业税负可能加重。

  举例说明。如果一家“营改增”企业按照原营业税计税方法,1—5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万元,而根据增值税计税方法,同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500万元。企业的税负是不是就增加了500万元呢?简单的计算告诉我们,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这种计算方法也有问题。

  如果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由生产经营周期所决定,企业有了更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下降。假设6—12月份,按照原营业税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200万元,而根据增值税计税方法,同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400万元。那么我们还能得出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结论吗?全年应纳营业税税额为2200万元,同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900万元,这样,我们只能得出税负下降的结论。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对1—5月份的税负上升又该采取什么样的处理办法呢?显然,这是一个难题。如果企业在2012年税负上升,而在2013年税负大幅度下降呢?这样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判断税负上升?

  为了让企业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显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才有可能对税负增加或下降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但是,要让税务机关逐户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周期落实税负变化情况,操作难度较大。

  问题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参照系的选择上。在“营改增”试点之前,部分企业已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这些企业的营业税税负应比按照正常的营业税制度计算的轻。那么,如何判断此类企业试点前后税负的高低呢?这也是一个难点。如果不能让企业参照差额纳税的方法来计算原税负,那么企业也至少应该获得一定的缓冲期,在缓冲期内,原税负按差额纳税的计算。

  “营改增”企业税负是否上升还应考虑另一因素。“营改增”后,试点企业与其他地区非试点企业相比有了新优势,业务可能因之扩大,竞争力因之增强。这也表明,未来“营改增”不必沿着改革就一定要有补贴的老路进行下去。也许,适当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一些抵扣项目更加有效。

  “营改增”局部地区试点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税收洼地。这既增加了试点地区税收征管的难度,如可能需要甄别某些服务是否真正是试点地区企业所发生,也意味着地区间税收竞争的加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改增”试点工作应尽快推向全国,且试点行业应该全国一致。

  “营改增”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健全增值税制,减少间接税的重复征税,从而尽可能抑制间接税对经济的扭曲效应。因此,增值税最终取代营业税是大势所趋。接下来的关键是如何让这种取代更加平稳,如何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这样,增值税税率简并,并下调17%的基本税率很可能是较好的选择。这既可以回应经济全球化所要求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调整的需要,也能更好地解决服务行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增加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