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18)——流行观点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几点重大误解


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18)——流行观点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几点重大误解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劳动时间的质;劳动时间的量;平均;折算
“话说”(17)指出,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表示在理论上是一种一定和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条件及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客观地存在着的某一量值,但它迄今为止还是无法事先进行计算的量,只能在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中相对地确定,这是关键点!各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同一种商品所实际耗费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是随着其劳动生产力的不同而不同的,但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实际上却把各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同一种商品所实际耗费的不同量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化为它们的共同的东西,即化为相同的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也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转化是个难题,但流行观点则把马克思为克服上述的“转化”难题而设定的只适用于个别经济时期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说(12]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的应用,加以扩大化、一般化的误解为单方面的求平均值方法,进而产生许多误解:
1、尽管长期以来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争论不休,但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大多数都是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成是各个生产部门内的“部门概念”,即它是同一生产部门内各个别生产资料、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等等都不相同的生产者在生产同一商品时所耗费的不同的各个具体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值。手头有本《政治经济学》举例说:假定生产同种皮鞋的商品生产者有三类。甲类的生产资料先进,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都高于平均水平(即马克思的标准状况)。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8小时。乙类为中等条件(即平均水平或标准状况),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10小时。丙类的生产条件最差,个别劳动时间为12小时。这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该是多少,他们认为要看各类的产品量占多大比例。在一般情况下,中等条件的产品占大多数,因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等于或接近于中等条件的个别劳动时间。如果甲类的产量为100万双,乙类为500万双,丙类为400万双,总产量为1000万双。那么,在上述条件下,生产每双皮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10.6小时,社会价值就由10.6小时劳动来决定。甲类生产者虽然生产一双皮鞋实际只耗费了8小时劳动,但在商品价值关系中,他的8小时个别劳动时间,会被社会承认为10.6 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可形成较多的社会价值。反之,丙类生产者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12小时,但也只能被承认为10.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超过的劳动时间,不能形成更多的社会价值。[宋涛等:《政治经济学》,红旗出版社1984年版,51—52]许多教科书以及期刊上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论文章都有类似的解说与算法。但是,这种解说与算法有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如何把现实经济活动中所实际存在的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时间)转化为同质的抽象劳动(时间),马克思并没有找到可操作的方法。当年马克思为了理论上研究简便起见,在《资本论》中总是假定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工人从事的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这样,可以克服劳动时间二重性所带来的简化及换算的麻烦。这是马克思进行理论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出发点。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实际上因为忽视了这个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就误解了马克思的社会平均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同义语关系,才会不区分不同的经济时期都无条件地误以为现实中各个生产部门内的各个别具体劳动所耗费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经过加权平均后就会发生质变而转化为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了。由于在教科书的示例中,并没有说明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只是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而是说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都不相同。显然他们从事的就并不都是同质的简单劳动,因而可以认为他们所耗费的劳动时间都只能是具有自然尺度劳动时间的性质,而并不具有经济尺度简单劳动时间的性质,因而不会具有抽象劳动时间的性质。其直接加权平均的结果,显然不可能发生质变而具有经济尺度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或者说,它和马克思的简单劳动的社会平均劳动完全是两回事,是不能用于表现商品的社会价值的。这种加权平均值充其量只能称为是部门的自然尺度的“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其次,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把马克思的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中所说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一语,实际上曲解为指的是局限于各种同一生产部门内的众多的实际的具体劳动时间的平均,而不是把它理解为指的是全社会的简单劳动的平均,即指的就是简单劳动。此外,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部门平均”和“社会平均”是两回事。各种商品都有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照马克思的原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仅是同一生产部门内的众多生产者的竞争所形成的结果,它还应该是社会上所有生产部门之间的众多生产者所生产的各种商品之间进行比较与交换的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明了各个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它体现着各个生产者通过互相交换商品来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所以,各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须是同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绝不是部门内部的概念。只有当全社会所有部门的各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同质的劳动时间,即都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各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互之间才能进行量的比较。但是,根据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说与算法表明,它们都是各自的本部门生产每一单位商品所耗费的众多的具体劳动时间的“部门平均”值。而社会上各部门由于生产性质不同,特别是由于各部门科学技术应用的广度与深度的不同,导致了劳动复杂程度等等的极不相同,在实际上并不都是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因此各自的“部门平均”得出的各自的所谓部门的自然尺度的“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绝不会是同质的劳动时间。所以,按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解说与算出的各种商品的部门的自然尺度的“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具有同质的全社会统一的衡量标准的。也就是说它们并不都是具有同质的抽象劳动时间的性质,相互之间是无法直接进行比较的。姜启渭先生在《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的“对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双重含义问题的再探讨 ——重审译文引发的思考”一文中谈到,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全集版中译文不妥。在它译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时,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352]他认为其中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译法不妥。而我国最早著名翻译《资本论》的两位学者郭大力、王亚南于1953 年和1963年在此处则译作生产“任一个”[马克思:《资本论》,中文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11]或“任何一个”[马克思:《资本论》,中文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10]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任何一个”是指全社会的各行各业的不同商品,而不是局限于某种行业的单一商品因而郭、王译文是准确的。姜启渭先生的这一译法上的说明,也间接证明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绝不是部门内部的概念。只有把流行算法得出的所谓的部门的自然尺度的“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再进行一次“折算”,即把它们统统再转化为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这样才能便于进行比较。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关于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需要再进行一次“折算”的论述。况且若要进行这样的“折算”,则事实上就有了二种不同内涵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一种是以时钟计量的部门的自然尺度的“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种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只有像马克思那样,事先假定把全社会各种劳动力都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工人从事的都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则各种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部门平均”和“社会平均”才都会是同一回事,才仍然都是同质的简单劳动。
2、流行观点误以为甲、乙、丙三类生产者的不同的具体个别劳动时间都是同质的等价的劳动时间,都创造了相应的“个别价值”,不需要折算就可以求平均值。因此,甲生产一双皮鞋只创造了8小时“个别价值”,其生产100万双共创造了800万小时“个别价值”;乙生产一双皮鞋创造了10小时“个别价值”,其生产500万双共创造了5000万小时“个别价值”;丙生产一双皮鞋却创造了12小时“个别价值”,其生产400万双共创造了4800万小时“个别价值”。此时每双皮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三类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值10.6小时;每双皮鞋的社会价值则是三类皮鞋“个别价值”的加权平均值10.6小时社会价值。丙类生产者生产每双皮鞋多创造1.4小时“个别价值”,生产400万双则多创造了560万小时“个别价值”,其中的260万小时“个别价值”经过平均化的渠道转移到了甲类生产者生产的100万双皮鞋中去,与甲类生产者的每双皮鞋的8小时“个别价值”结合而成10.6小时社会价值;丙类生产者多创造的其余300万小时“个别价值”,则转移到了乙类生产者生产的500万双皮鞋中去,也结合形成每双皮鞋10.6小时社会价值。“个别价值”就这么摇身一变而成为社会价值了!《有效劳动价值论》一文中指出,[有效劳动价值论。《江汉论坛》,20002)。58]这种对不同质的不等价的具体个别劳动时间耗费求平均值的方法,是和对三匹马与两头牛求平均值一样,得出的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的无确定意义的数值,这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本义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实际上同一部门内各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应该是折算关系。这种折算只能在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中进行!下面先举一个自然科学中的例子来说明折算的含义。
中学生就已熟知定量气体的体积是和它所处的温度、压强条件有关的。一定量的气体在温度升高时体积要增大;压强加大时体积要缩小。因此,在讨论比较气体的体积时,均应说明它所处的温度和压强条件,并且要在同一温度和同一压强条件下才能对气体体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为此人们规定了一个“标准状况”,即温度为0℃(273K),压强为1大气压的状况为“标准状况”,并且实验获知1克分子的任何气体在“标准状况”下都占有22.4升的体积。定量气体的体积与温度、压强之间的关系式为PV=nRT。现在假定有处于下列三种状况的气体:甲种状况是气体温度为323K,气体压强为0.5个大气压,气体体积为53升;乙种状况是气体温度为273K,气体压强为1个大气压,气体体积为22.4升;丙种状况是气体温度为373K,气体压强为2个大气压,气体体积为15.3升。若要比较这三种状况气体,则必须按PV=nRT的关系式统一折算为“标准状况”下的体积加以比较。甲种状况和丙种状况折算为“标准状况”时的气体体积均为22.4升,和乙种状况(即“标准状况”)一样,均为1克分子气体在“标准状况”下所占有的体积。上述折算的例子表明,1克分子气体,由于所处的压强和温度的条件不同,尽管可表现出很大的体积差异,但若都折算为“标准状况”下的体积时,则均只占有22.4升,这就是折算的本质所在。请注意这里的22.4升的折算结果值和求平均值的操作根本无关。下面现仍以皮鞋生产的例子来说明折算的含义。
设:甲的各项生产条件都好于“标准状况”,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8小时;乙的各项生产条件为“标准状况”,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10小时,这就是当时生产一双皮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丙的各项生产条件都差于“标准状况”,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12小时。甲和丙生产者都是在偏离“标准状况”下生产的。其具体个别劳动时间耗费都应折算成“标准状况”下的标准劳动时间耗费。折算的结果当然都是“标准状况”下所需要耗费的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说三类生产者每生产一双皮鞋,都是同样的“创造”了10小时社会价值。甲生产者并没有少“创造价值”;丙生产者也没有多“创造”价值。这就是折算操作所必然得出的结论。从上述两种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同理解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折算的操作和求平均值的方法是本质不同的两回事。和我们前面所举的气体例子一样,生产一双皮鞋,由于生产者的主、客观条件不同,表现出了个别劳动时间耗费的不同,但若都折算为“标准状况”下的耗费时,则必然都表现为相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耗费,即生产每双皮鞋都是“创造”相同的社会价值,与平均化无关。
不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作是众多的个别劳动时间耗费的平均值,还能圆满地解决独创性等等劳动产品(如技术商品等等)的价值如何表现的问题。这是困扰着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难题。因为诸如技术商品等等的生产是独一性的生产,不存在多家同时进行生产,何来的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每个独一的技术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耗费的本身,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它必须折算为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所必须耗费的抽象(简单)劳动时间,即“标准状况”下的劳动时间。至于如何折算,还仍然是由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来确定!因此,把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成是一种平均值的观点,是曲解了马克思的原意的。
3、现实各种商品的千差万别的主客观生产条件,形成各自生产时的千差万别的自然尺度劳动时间,但表现全社会各种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是经济尺度劳动时间。经济尺度劳动时间不是现成的可以测度的,而是自然尺度劳动时间在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中转化变成的。在此一定要明白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一种确定的自然尺度时间概念,它只是对现实中有差别的劳动力和生产条件下所耗费的各种具体劳动向统一标准劳动转换的一种规定,是对不同的劳动产品在交换时的平等性的规定。它的量值是决定于市场供求等因素的一种状态量。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2351]就表明劳动的主客观条件以及自然条件都决定着自然尺度劳动时间的变化。由于具体的自然尺度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折算的关系,因此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就包含着生产资料、土地等要素参与商品价值决定的重要含义,即意味着同一劳动者在不同的客观条件下的劳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可表现为不同的商品价值量的含义。流行观点对于这个极重要的内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否认生产资料、土地等要素与商品价值决定有关。他们误以为承认生产资料、土地等要素参与商品价值决定,就是承认生产资料、土地等要素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这是因为“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在作怪。如果树立了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的正确观点就可以消除这种误解。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来统一表现社会对各生产者生产成果的评价,就能促使每个生产者为争得各自的利益而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断改进自己的生产条件(即大量开发社会性的潜劳动来代替个体性的活劳动),提高劳动生产力,从而也推动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了全社会商品价值总量。在这个问题上,流行的劳动价值论与生产要素价值论的根本分歧只是在于:劳动价值论认为,由于劳动的客观条件改进而最终表现出商品价值总量的增加,仍然只是活劳动的贡献。马克思虽然指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23354]但他并没有说明劳动的自乘是如何形成的。流行观点都将其归结为只是劳动的主观活劳动的复杂程度提高。但在大规模重复性的物质生产中,活劳动的复杂程度提高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流行的那种观点不具说服力。况且马克思就认为:“把……劳动本身的增加,叫做劳动生产力的增加是不正确的。”“我们所理解的劳动生产力[增加],是指使用一定量劳动时具有更大的效率,而不是指使用的劳动的量的任何变化。” [26(Ⅲ),478]即主观条件的提高不是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生产要素价值论则认为,由于某生产要素的改进而最终表现出商品价值总量的增加是该生产要素的贡献,并因此认为商品价值创造与商品价值源泉是多元的。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生产要素对商品价值总量的最终表现有贡献这是对的,但它绝不是“非人”的物质生产要素自身的“创造”。有了潜劳动的概念,我们就能把生产资料、土地等要素作为潜劳动载体物质与其所荷载的潜劳动的作用区分开。发挥作用的和最终表现为商品价值的是载体所荷载的潜劳动而不是载体物质本身。这种由生产要素占有的多少或优劣而最终表现出劳动者劳动效率不同,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机制,体现在不同的生产者和所有者身上是符合有效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若按耗费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只把活劳动支出作为分配的依据,而不看其最终社会效果,必然带来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当然,生产要素的作用是社会性的潜劳动的作用,主要应归社会所有。所以,由国家代表社会首先对所表现的商品价值进行社会必要扣除是合理的,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