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关闭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银行贷款也须防范风险
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如何缓解地方支出压力?如果防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
2011年10月,广东、深圳、上海、浙江四省市获准自行发债后,市场普遍预期地方政府发债权限会有所松动。然而,昨日提交人大常委会二审的《预算法修正草案》明确为,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此表述与现行《预算法》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并无二致。专家表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无实质性突破,显示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审慎态度,今、明将两年迎来偿债高峰期,如何缓解地方支出压力势必受到关注。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即强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同时,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对此解释称,考虑到近些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去年年中,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约10.7万亿元。审计署副审计长侯凯表示,此次审计的范围主要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侯凯承认:“相关猜测非常多,有说4万亿的,有说10万亿的,有说14万亿的,有说几十万亿的,口径都不一样。”根据审计署数据推算,2012年和2013年将是中国地方债务到期的高峰。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与其他相关债务三类共计1.84万亿元,让今年成为地方政府偿债最为关键的一年,而且今、明两年到期额度合计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
据媒体报道,审计署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元。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为52.25%,加上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债务率为70.45%。此外,2012年和2013年将是地方债务到期的高峰,两年到期额度合计超过3万亿元。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要保持地方融资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还是要建设地方阳光融资制度。应该“开前门”,让地方融资发展起来,替换隐性债务,并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要“治存量”,逐渐将10.7万亿元地方债务消化干净;此外还要“关后门,修围墙”,严控新增地方债务,规避风险。
6月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中拟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考虑到近些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恢复现行预算法规定,明确从严规范地方债务,规定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除涉及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内容外,当天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调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此外,二审稿明确,乡镇一级政府也要设立预算,删除了现行法律“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的规定。
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表述来看,中央对地方政府发债的“闸门”仍然关闭,决策层对当前地方政府超过十万亿元债务的态度仍然比较谨慎,传递出准备从严规范地方债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信号。分析人士指出,这一调整反映出中央对当前地方政府超过十万多亿元债务的管理态度。在欧债危机持续蔓延,全球经济前景依然不明朗的情况下,此举传递出我国将从严规范地方债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信号。当前放开地方发债风险较大,地方配套制度不健全,地方还不上的债务最终还是中央财政兜底,因此要持谨慎态度。
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在这种情况下,预算法修正案从严规范地方债务,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主要还是银行贷款,立法关闭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银行贷款也须防范风险。
立法关闭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银行贷款也须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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