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15)——两种本质不同的劳动价值论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耗费劳动价值论;有效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决定商品交换比例的基础是劳动,商品价值的本质是人们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但是,劳动并不就是商品价值!对于作为交换基础的劳动是一种什么样的劳动,是起点形态的活劳动?还是终点形态的死劳动?这种交换基础的劳动是否还包含有潜劳动?抑或可以是它们的不同组合?如何表现并比较他们所交换的劳动?表现与比较劳动是事先进行的还是事后追认的?……。古典劳动价值论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这个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的理解是有本质的不同的,不同的认识反映出两种本质不同的劳动价值观。不过,马克思在他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实际上表现有两种价值观,而流行观点则主要只继承了耗费劳动价值论(活劳动耗费价值论)的观点,忽视了有效劳动价值论的普适观点。[有效劳动价值论。《江汉论坛》,2000(2)。5—8。]
古典劳动价值论所说的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指的是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例如,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配第说:假定有人从秘鲁地下获得一盎司银并带到伦敦来,他所用的时间和他生产一蒲式耳小麦所需要的时间相等,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自然价格;斯密也说: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末,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这些都是仅仅从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来说明商品交换和商品价值的。它计较的是劳动者在生产中所运用的劳动付出,并不考虑这种劳动付出的质量不同及其所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在交换过程中经过社会评价后的满足社会需要的有效用的劳动(即转化为有效的社会劳动)的含量,它其实还“预设”着商品价值是与市场交换过程中的竞争及社会需求无关的形而上学的静止的先验的思想。在他们看来,商品交换的所谓等价原则就是起点形态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这就是生产领域中的耗费劳动即价值的耗费劳动价值论(活劳动耗费价值论)的始祖,也是流行的“个别价值”的理论渊源。对于起点形态的劳动,可以用[劳动]耗加以标记。在耗费劳动价值论那里,所谓的商品价值源泉和商品价值决定是合二为一的,把商品价值看成是个别生产者独自生产过程中的私事。耗费劳动价值论只勉强适用于商品经济初期的简单劳动和简单商品交换情况(或在马克思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的经济时期)。因为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生产结构比较简单,人们的劳动也是简单的活劳动(即忽略了智力劳动和潜劳动的重要作用),且商品交换范围狭小,产品的供需比较稳定并易达到一致(或者供不应求,不考虑竞争导致的生产过剩问题),此时商品交换双方都能容易知道要生产所交换的商品需要的大致的劳动付出,起点形态的等量(耗费)劳动交换的实现比较容易。此时所有的劳动产品一般都可以通过交换转变为商品,因此实际耗费的劳动就都是有效用劳动,可以全部表现为商品价值,这也就是古典耗费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但是一般说来起点形态的劳动毕竟是参差不齐的,事实上很难事先加以统一比较,这是古典劳动价值论遇到的难以克服的困难。他们克服困难的办法就是引进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概念,并且认为“对劳动的不同性质所作的估价很快就会在市场上得到十分精确的调整”。[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7—8页]对于现代的耗费劳动价值论者来说,他们所说的劳动(活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指的也是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他们所说的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指的就是生产同一种产品的各个生产者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加权平均值。……
在古典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正确的普适的一面应该是有效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只研究有效用的劳动(即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他明确的说:“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23,54]即他不研究无效用劳动,这在实际上就形成了他的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前提——供求一致(因为只有供求一致,所有的劳动才都是有效用的劳动)。他所说的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原则上是指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经过商品交换过程的社会评价后转化变成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的社会劳动或抽象劳动。“话说”(6)曾指出马克思是从分析1夸特小麦=a担铁的“等式”出发,认为在1 夸特小麦和a担铁里面,必然有一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在“话说”(6)中已指出,这只是从“物”的角度出发的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这种共同的东西,马克思名之为商品价值。这种共同的东西是什么呢?马克思分析后把它命名为是抽象人类劳动(马克思的论证方法并不完善,受到了各种非难)。马克思意义上的商品是指已经实现了交换的劳动产品和服务(劳动产品由于各种原因也可以没有实现交换,即没有实现所谓的“惊险的跳跃”,则仍然只是劳动产品)。马克思是从交换过程中实际的商品交换(劳动交换)的结果反过来认定交换双方的商品之间存在着比较的共同基础是抽象人类劳动。只有实现了交换的劳动产品才转化为商品而具有商品价值,否则,不必表现为商品价值。马克思明确指出:“表现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是以分散的个人劳动为前提的。这种劳动要通过它采取与自身直接对立的形式,即抽象一般性的形式,才变成社会劳动。”[13,22]“在这里,出发点……是私人的特殊劳动,这种劳动只有在交换过程中扬弃了自己原有性质后才证明为一般社会劳动。因此,一般社会劳动不是现成的前提,而是变成的结果。”[13,34]马克思这是从商品交换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的社会劳动来说明商品价值的。马克思又明确地说:“当生产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作为价值互相对立并发生关系时,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把这些产品单纯看作包含同种人类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因此也就确认他们的不同的劳动相等。他们这样做了,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53页]这就是说,是因为在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商品价值彼此相等(马克思并没有详加说明怎样使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质和量是很不相同的)。不同的质和量的起点形态的劳动最终表现为相等就表示它们都已经转化为某种同质同量的社会劳动了,这种转化只能是在交换中进行的,并不是先有所谓的相等的起点形态的劳动预先“创造”出相等的商品价值来!马克思得出的终点形态的等量劳动(有效的社会劳动、抽象劳动)相交换原则是事后倒推追认的而不是事先确定的!这是和古典劳动价值论完全不同的出发点。抽象劳动只是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在交换过程中表现为商品价值的一种形式。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最后就是由其所包含(凝结)的抽象人类劳动量的大小来说明的。当然,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是来源于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但关键的是表现为商品价值的抽象人类劳动并不是在生产领域中就作为现成的出发点出现的,而只是劳动者的起点形态所运用的劳动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经过社会评价后转化变成的结果。这是商品价值量决定问题。它表现了不同劳动者在生产中所运用的不同质和量的劳动所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经过社会评价后的满足社会需要的有效用劳动(即转化为有效的社会劳动)的含量。这一点马克思说得很明白:“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同样,劳动要被看作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力量,人类劳动耗费,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23页]即抽象劳动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而且是对他人有用的劳动。因此,商品价值是社会对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的有效用程度的一种评价,或者说是社会对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的社会贡献大小的评价。马克思强调:“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23,90]即商品价值的表现绝不能离开市场交换过程而独立地自我表现,商品价值并不是个别生产者独自生产过程中的私事,商品价值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从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到抽象劳动的凝结有一个转化的客观的社会过程,但它不是在人类大脑中进行逻辑思维的抽象过程,这是被人们忽视了的马克思的有效劳动价值论的思想。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所谓的商品价值源泉和商品价值决定原则上是不同的两回事。只是因为马克思又先验地认定,商品价值是创造出来的,所以才有商品价值是由什么创造出来的问题,这样商品价值源泉要解决的就是商品价值的本质、实体问题;商品价值决定要解决的则是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如何决定、衡量、比较的问题。这和古典的耗费劳动价值论的合二为一的理解是有本质的不同,但是流行的观点并没有注意到这种区别,这两种本质不同的劳动价值论在他们的头脑中和平共处,并且是以耗费劳动价值论为主!劳动“创造”商品价值这一说法就是生产中的耗费劳动价值论的必然结果;而有效劳动价值论则强调商品价值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社会有效性的表现。影响社会对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有效性评价的因素是多元的多变的,囿于“创造”二字之误导,使得劳动价值论长期裹足不前。对于起点形态的劳动转化变成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抽象劳动的凝结可以用[劳动]凝加以标记。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表现为商品价值的抽象人类劳动是已经过交换过程转化变成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的社会劳动,即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而不再是私人劳动,即个别劳动者的起点形态的所运用的劳动。它和配第、斯密等人所说的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者的起点形态的劳动,或者如传统流行观点所说的各个别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的加权平均值,在质和量两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即[劳动]耗与[劳动]凝在质和量两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劳动]凝是[劳动]耗在交换过程中转化变成的结果,绝不是现成的出发点。但是,人们常常没有重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这个有效劳动价值观的要点,并且在忽视马克思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在潜意识中就错误地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解释成是生产领域中的耗费劳动价值论,把[劳动]耗与[劳动]凝混为一谈,倒退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认识高度上去,重复耗费劳动即是商品价值的古典错误。而马克思则绝对没有把劳动和商品价值直接等同起来,他明确地说,“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流行观点是以非此即彼的绝对观点看待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与商品价值的关系:劳动产品要末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不形成价值;劳动产品只要有用,劳动就百分之一百地形成商品价值,不再详论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对社会的有效用性(贡献)程度以及和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最后滑到耗费劳动即商品价值的耗费劳动价值论的泥沼中去。当然,流行观点最根本问题还是在于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所得出的推论的局限性加以一般化。在“话说”(6)中已经指出,在马克思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所有生产者所耗费的劳动(量),一则可以全部表现为价值(都是有效用的劳动);二则所耗费的劳动量就是简单劳动量或抽象劳动量,就表现为商品的价值量。这样,马克思就将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耗费与交换过程中作为转化变成的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抽象劳动在他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人为的统一在一起了,模糊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别,耗费劳动价值论就摇身一变也是正确的了!其实,可以把耗费劳动价值论看成只是有效劳动价值论的一个特例(只适用于有限的特殊的经济时期)。当然,流行观点只有一种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劳动时间概念,缺乏以简单劳动为计量单位的经济尺度的劳动时间概念等等也是产生误解与曲解的重要原因。这些后面的“话说”还会分别加以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