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织而言,独立或自治也创造了作恶的机会。组织可能利用这样的机会增加或维持不公正而非减少不公正。它也可能损害更广泛的公共利益来促进其成员狭隘的利己主义,甚至有可能削弱或摧毁民主本身。”农村民间组织是具有自愿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组织,自愿性一方面意指组织成员的自愿参与和退出,不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意指农村民间组织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凡是符合条件的村民都可以参与;公益性和服务性也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指一些具有公益心的成员依靠组织的力量为组织内部和组织外部的人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二是仅指组织为组织内部成员提供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为狭隘的团体利益服务的。由于利益多元性的存在,组织多元主义也相伴而生,利益取向不同的村民为了有效的表达和促进自身利益,而民间组织能够为其表达和促进利益提供渠道,他们便会选择加入这一个或另一个组织。而组织又创造、促进、保护、加强某些成员的某些利益,“通过强调由组织或局部收益所强化的自我导向,组织多元主义有助于在政治角色中产生一系列的观念和信仰,甚至是持续的政治文化,其中共同的、公共的或广泛享有的种种利益的缺乏就内在于组织自身的逻辑之中。”这样,狭隘的团体利益便会阻碍公共意志的表达,公共利益便被消融在团体利益之中。
组织多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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