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与金融改革


                    民间融资风险频发

     著名“女企业家”吴英入狱已有一段时间,而且年前浙江某中院也做出了一审死刑判决,上诉省高院,仍然维持原判,报送最高院核准时,迫于舆论的压力,同时基于尊重既定的法律颜面的考虑,最高院不是撤销判决结果,而是发回重审,这也就意味着最高院终审未通过死刑判决,这也就意味着吴英可以免于一死.其实类似的集资的问题每时每刻不在发生,比如年前温州商人的扎堆逃路,他们之所以逃路或多或少与民间金融有关,而且融资风险频发通常都是因为拿着民间高利贷在房地产,股市,赌市等市场力图挣快钱,挣大钱,谁知市场转向,高收益没有获得,高利息负担和本金的偿还逼得他们必须逃路。当然前几年我们也遇到一个特殊的案例--就是民营企业家孙大午涉嫌非法集资亿元资金,而被拘留,后在学界等社会各方的努力下得以释放,这表明管理层对融资还是有所区分的,不是对死刑不慎重,实际上类似的案例表明管理层对死刑的选择也是非常慎重的,并且也是顾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声音的,处理吴英案也是如此。其实在我看来做出这样的决定也使管理层很尴尬,因为按照法律应该入罪的,不入罪,无疑使法律权威斯文扫地。当然也因为此学者呼吁废除非法集资罪,让民间金融合法化,推动金融改革。而笔者认为民间金融合法化并不一定是一剂良药,甚至会扰乱现有较为正常的金融秩序。

                       非法集资罪设立的背景

   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把非法集资入罪的,但对为什么要设立非法集资罪呢?我的理解无非就是改革开放后,经济活动更加频繁,管理层感觉到一方面非法集资破坏了现有的金融秩序,另外一方面可能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带来利益损失,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大,很明显这构成了犯罪的要件。至于学界提出非法集资如果造成了诈骗,合同法或者法律有相关诈骗的罪,没有必要再另行设立非法集资罪,其实关于这方面的争论没有多大必要,我认为本质上应该是只要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就应该入罪,而不应该有法律漏洞,这才是最主要的,我想正是从这个角度以及更有效的且部门间不推诿的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才专门设立该项罪名,所以并不是不足取。
                对吴英资产可抵债及类似商业发展模式的质疑

   据报道吴英当初购买住宅房产多是2000-3000元每平,而这些房产目前每平都上万,资产的现值为38亿左右,相比3.8亿元负债,与官方资不抵债的说法向左,在此我认为说资产现值38亿元,空口无凭,相关方面应要求公开资产,接受专业机构的资产评估才定论,另外一方面虽然说其投资收益可能巨大,但是民间信贷利息之高也早为大家所知,我想资产的升值与高昂的利息是否能够相抵,特别是还可不可能有那么大的盈余是很令人怀疑的,当然即使最后资可抵债,利用这种成本高昂的商业模式还能有所收益只能说其运气好,赶到了房地产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但这种模式注定不可持续,这样的融资目的也不应该提倡,否则将使民间金融畸形发展.如果说民间金融合法化了,类似的商业模式也必定失败,除非金融的合法化带来金融秩序更合理以及竞争使得民间金融利率降低,而官方存款利率提高,最终在一个不太高的位置上达到均衡,也就是我认为随着更多市场的放开,人们融资更为自由,准入门槛的降低,必定会加大更大市场的竞争,以至于使市场整体利润率降低,这样若再高利融资,势必会自取灭亡!

                    融资是否应该入罪,且如何判定

    本来在市场经济任何人都有追逐利益的权利,而呼吁民间金融合法化可能是基于这个目的,让存款利率反映市场信号,让贷款利率反映市场需求,也就是促使利率市场化以使利率不再扭曲,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并以此优化资金的配置,最大程度的发挥资金的效率。但是当下的民间金融还被资本富有者控制着,而且这一局面并不会因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而改变,甚至如果民间金融合法化后高利贷将更盛行,就正如中国的政治,经济由既得利益集团控制着一样。

   按照现行法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融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因而从法定的角度来说民间间融资是应该入罪,但另外一方面金融服务经济的职能滞后,特别是金融服务于中小企业严重滞后是致使民间融资频繁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有人指出吴英是牺牲品,民间金融应该合法化,对此我并不赞同。

     其实以前和当下像这样的民间融资广泛存在,而在投资泛滥,追逐快钱,大钱痴狂的今天,民间信贷越显活跃,不仅在浙江等南方资本富余地区,这几年就连中西部民间信贷规模都快速扩大,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长期以来金融压制,金融扭曲的结果,许多大企业很容易获得贷款,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很难获得贷款,这主要是有资金的资金,另外一方面长期负利率,使储户利益受损,并在民间金融高收益的诱惑下,主动进行了储蓄搬家,再则就是这些年来投资渠道一直非常狭窄,准入门槛低的行业市场相对饱和,利润率明显低,而一些市场由于没有放开或者准入门槛高而使一般投资者望尘莫及,此时类似吴英之流利用民众的心理,采用取高额回报的诱饵进行融资,以扩充自身资本实力,以肆意进入类似这些赚快钱,大钱的行业。本身类似的行为是不应该提倡的,现在我认为经济教科书中说投机可以成为经济的稳定器,比如高抛低吸,维护价格的稳定,但现实是投机在放大价格的波动幅度,所以还是应该让经济的发展回归到实体经济为本,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协调发展的轨道上,而人也要从过度追求投机中回归到正常的工作生活环境中。其实管理层对民间集资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只要民间信贷资金风险不爆发,不危及金融秩序,管理部门不会行动。而笔者认为在一个发展成为主题的市场里,融资是否应该入罪一方面还是看各种危害性,另外一方面就是融资有没有大大超出其从事正常经济活动的需要,其中主要在于前者,如果集资款能在出现风险后如数奉还,或者有一个展期,在限定的时期偿还,也就是说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默许民间金融,而如果融资过大且超出经济活动需要就要立即监管以防患于未然,而对已经造成资金供给方重大利益损失且无能为力偿还时,应入罪,也就是我认为入不入罪,主要看集资额是否适度,以及有没有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比如我认为动辄几亿,甚至几十亿的集资就很有问题,这不是正常的投资,而像通过这种滚雪球的方式使危机无限拖后,殊不知危机越积累越大,且越来越无法回头,最终出现难以收拾的局面,无数的例子都证明这一点。

                   民间资金的出路与金融如何改革

    关于目前的金融环境,也就是商业银行垄断,是否应该在民间开一个口子呢?在我看来经营主体多元化本应是市场经济要义,发展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能更好的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通资金的服务,也对打破金融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提高资金效率,健全金融布局,稳定金融特别是基层金融秩序方面都是有利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允许民间从事金融活动是合适的,但是明显这样的政策措施治标不治本,反而可能使金融秩序变得混乱,主要可能就是民间高利贷的盛起,而造成借贷负担并没有减轻。笔者认为金融的症疾表面上在于多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而没有更多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通资金的服务,但根本上还是在于国家的发展方式上存在问题,即长期依靠大量的政府投资来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大量的投资又要依靠商业银行的贷款,从而挤占市场的贷款需求,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金融改革的出路可能不在于金融本身,而在于政府发展方式的转变。在笔者看来就是弱化政府的投资职能以及减少干预商业银行的冲动,以让本已股份化的商业银行建立更为合理的法人结构,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进行各项决策,这样一方面国家项目资金需求以及干预减少导致借贷资金的减少必将使商业银行有充足的资金和较大的放贷压力,对于利益最大化的银行股份公司来说,必然把目光转向众多的中小企业,为他们提供便捷充足的融资服务,而且更为现实的是利率将在一个相对不高的水平上,这在未来尤为关键,因为在我看来未来更多的市场开放无疑会使市场的平均利润率降低,因而也要求市场利率较低,可以预见政府在大部分行业的退出以及开放更多市场,鼓励更多人进入,并融入市场进行创业无疑会使市场出现空前的繁荣,而我想民间资金的出路一方面基于开放更多的市场而带来的发展机会,更宽投资渠道,另外一方面在于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通过参股的形式为资金解决出路,而凭一己之力只会使民间金融陷入高利贷的陷阱,只会使吴英之流借贷更加疯狂,最终不可持续,再则就是金融生态的变化导致金融机构的较高利率诱使一部分人去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