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层设计偏差导致国企渐行渐远


(原文发表于2011年4月7日的《南方日报》,编辑有所删节,在此发布全文)

    几乎是在同时看到三条与国企相关的信息,内心无比郁闷。

    第一条信息(人民网3月28日):天津近日出台新规,加大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监督力度,“凡一线岗位职工收入未增长的,企业经营者收入不得增长。”

    第二条信息(中新网3月31日):《上海市职代会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须向职代会作述职述廉报告,“评议结果将作为任用领导人员和对其进行奖惩的依据之一,职代会无记名民主测评中不信任率达60%的领导人员将被提出撤免建议。”

    上述两条制度并非天津和上海的首创。几乎每一个省市,在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部门主导制定的相关政策中,类似规定大同小异,甚至一模一样。

    在这样的政策规定下,如果你是国企领导人,你会为了企业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权益,贸然抑制职工的工资增长吗?如果我是企业领导人,我一定不会坚持所谓的经理人职业操守来合理控制工资成本,最终被60%以上加薪要求得不到满足的职工赶下台去!

    劳动保障部门的出发点是善良的,是站在普通职工的利益立场上说话。首先认定国企领导人都是贪婪的、自私的,是变着法子想给自己加薪的。于是用这种捆绑的方式“强迫”国企领导人给职工增加工资。但是有没有想过,这样的“强迫”一定会转化成企业领导人的“自觉”?因为,给职工增加了工资,也就可以合情合理地给自己加薪了。反正用的又不是自己的钱,真正的股东也管不着,管得着我也有“制度”和“规定”做挡箭牌。这是傻瓜都会想到的双赢买卖。

    工会部门的出发点也是有道理的,用职工群众的力量来抑制企业领导人的权力膨胀,诙谐一点的说法就是“挑动群众斗群众”。但是,在把企业领导人“修理”得乖巧温顺以后,同时抑制的还有企业领导人经营企业所必需的果敢特质。能不做就不做,任何风险都不愿意承担,有事儿大家开会慢慢商量,大家想加工资那就加吧。如此一来,把职工对领导人的表面监督演变成领导人对职工的实质讨好。

    由此可以确信的是,国企高薪酬问题仍将野马脱缰,因为是我们的这些制度设计赋予了它内在的强劲动力。

    那么,民众对抑制国企高薪酬的期望就只能落在当前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各级国资委身上了。国资委从来都是这样的态度:一方面不断向国企管理层发话,要求合理制定企业薪酬标准和增长幅度,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和民众心理接受程度,另一方面却又不断推进所谓的各类型激励设计方案,同时向民众解释国企领导人的薪酬其实不算很高,与国际惯例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鞭子高高举起,巴掌轻轻放下。

    我从来不相信国资委会对抑制国企高薪酬动真格。原因很简单,在制度设计层面,国资委不可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出资人身份,来维护真正出资人的利益。国企领导人由国资委派出并监管,国资委本身也是被政府派出并监督,都是“委托——代理”冗长链条上的一环。在谁都不是最终权益者的情况下,彼此一定是一团和气。况且,国资委与国企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还是很给力的呢!

    不是说已经开始提高国企上缴红利的比例了吗?那是多么的不情愿和扭扭捏捏。要知道在制度设计上,国资委的首要工作任务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只要账面上的国有资产在不断增值,对政府的考核就算交代过去了。所以国资委向社会提交的成绩单永远是“国有资产增值了多少倍”云云。而这个成绩单的背后,是从1994年开始长达十几年的不向国家财政上缴红利,和将庞大的所得利润进行没有节制的投资扩张。即使现在象征性地提高了上缴比例,民众也先别手舞足蹈,还有一项更顶层的制度设计在此守候——200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依次为资本性支出(就是由国家主导的再投资)、费用性支出(就是弥补改革的成本)和其他支出(不详),只是说在“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我们的很多制度设计,就是在这样的层层叠叠、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中,从顶层向下,向具体的社会生活渗透,导致一片乱象。

    表面上看,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国资委的政策在打架,其实是在唱一台《将相和》的大戏。台上唱得激情万丈,早已不在乎台下的一片嘘声。

    第三条信息(人民网3月31日):蒙古国政府非例会决定,近280万本国公民每人分得战略大矿塔温陶勒盖煤矿536股股票红利,这是蒙政府首次以股份形式向全体公民分红。2010年 蒙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以现金和非现金方式向每位公民发放150万图格里克(1元人民币约合180图格里克)的福利,此后多次给每位公民发放现金,履行让国家矿产资源的收益惠及每个公民的承诺。

    呜呼,我说不出话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