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辰律师参加2012年甘肃省学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咨询活动


刘辰律师参加2012年甘肃省学习贯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咨询活动
 
2012年5月18日,甘肃省学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咨询活动在兰州市东方红广场正式启动。
省总工会、司法厅、劳动、妇联、社保、卫生等部门,采取现场法律咨询,解疑释惑,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全社会和广大女职工宣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次活动深入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引导女职工学法、懂法、守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增强全社会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刘辰律师应邀参加了上述活动,并在现场为咨询者解答疑问,普及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