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9)——劳动价值论的天然合理性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商品交换;劳动;关系;天然合理性
各种商品价值理论的原意都是要说明商品交换关系的。劳动价值论只是众多说明商品交换关系理论中的一种理论,它的核心思想认为决定商品交换关系的基础是劳动。马克思认为,商品就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劳动交换。人们对马克思这个说法和他的论证方法与过程,提出了很多批评与质疑,其中不乏有许多闪光点。下面只是想先用其他简明的方式指出,劳动价值论是有它的天然合理性的,这也是本人进行“话说”的基点。我们知道,表观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大厦的起点和基础是人类的消费需要。人类生来就有诸多的客观需要。人们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生存和发展的资料一般可以有四种方式:直接取之天然物品(后来这里存在所有权问题;此外,即使是天然产品,也不会自动投入你的怀抱)、自己劳动的产品、不劳而获物品(实质上只是人类劳动产品的转移,其中有合法的诸如馈赠等与非法的掠夺等等之分)和通过交换所得的物品。大家知道,只有所有权明确的物品和劳动产品或劳务(服务)才能用于交换。大家又知道,除了空气、水等等之外,大部分的可直接使用的天然物品极为有限而且存在所有权问题,满足不了人们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当人们的诸多客观需要不能从自然界里自然地得到满足时,通过艰苦的劳动来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生存和发展的资料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圣经早就写到人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因此,劳动就成为比人类的消费需求这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大厦的起点和基础更为根本的基础。非法不劳而获是公认的非正义行为,但是,即使这样,“无论如何,财产必须先由劳动生产出来,然后才能被掠夺”。[选3,201]因此人类为了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就只有主动自觉地运用自己的智能和体能去创造所需的一切,以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于是就有了人类的认识世界和利用、改造世界的诸种劳动。每个人(或大大小小的经济单位)在进行艰苦的劳动过程中都发展出了多方面的才能。人类为获得满足生存与发展的必需品所进行的各种活动,都可称为劳动(本“话说”不把非法不劳而获的活动列入劳动范畴)。劳动就是人类这个世界主体的最基础的专有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32,541]人类总是按照对自己有用的方式来利用并改造劳动对象的形态(其终极劳动对象为原生自然资源),创造出能满足自己各种需要的新用途(原生自然资源固有的物的用途是很有限的)。不同产品新用途的源泉都只包含着二个因素:即人类劳动+自然资源。产品的各种各样的能满足人类各种需要的新用途都是人类劳动赋予的。原生自然资源固有的物的性质只是人类劳动创造的新用途的自然基础,并不就是新用途本身,可以说,只有劳动才赋予已发现的自然产物以一种经济意义上的能满足人类需要的新用途。诚然,假如人们没有什么需要,或者人们的各种客观需要都能象对空气、水等的需要一样,只要在正常条件下就可以自然地得到满足,那末人类是无须进行艰苦劳动的(伊甸园里的情况)。所以尽管劳动是因“需要”而发生,是为“需要”服务,是受“需要”的制约,并要用“需要”的满足来检验的,但是只要我们抽掉了劳动--人类生存与发展这座大厦的基础的基础,那么整座大厦顷刻间就会土崩瓦解,因此劳动是更为基础的东西!况且,“需要”又会随着劳动而发展的,如果在分析商品价值时只追寻到满足需要这里就停止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人类满足需要的最根本的手段,还应归结到劳动上面!
人类是群居的。人类的劳动和需要又决定了人们的交往。劳动从个体意义上说是单一性的,而人的需要又是多面性的,这促使人们相互之间必须发生联系。生产关系就是一定生产方式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研究商品,就必然要揭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如何决定的(依据和尺度)。
劳动价值论认为,所谓商品通常是指已经实现了交换的劳动产品(包括非实物形态的产品诸如服务的果效等)。为什么通常只说是劳动产品呢?简单地说,因为一个物品如果丰富到不需要付出劳动量谁都能轻易获得,那就用不着通过交换来获得该物品,该物品就不会成为商品了。所以一般地说通过交换获得的物品(商品)都必定是多多少少直接或间接的“附着有劳动量”的物品。本文所指的劳动产品包含了“附着有劳动量”的物品,至于“附着有劳动量”的含义后面会加以说明。为什么又强调“实现了交换”的劳动产品呢?这是因为用于交换或为交换的目的而进行生产的劳动产品还只是“准商品”,它不一定就都能满足社会需要,从而可以实现交换的目的,完成“惊险的跳跃”并转化为商品进而表现出商品价值。因此,商品和商品价值与劳动产品和“物品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经济范畴。这一点我们一定要牢记:只要提及商品及商品价值,我们就认为它是在交换领域中的物品(商品)交换关系,即物品所有者之间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关系,从其物品所有者之间的人和人的关系来看,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劳动的关系(因为物品不能自己跑到市场上去互相交换)。斯密曾将分工与交换产生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人类有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追求私人利益的倾向。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完善。我们知道,人们生产的产品,既可以自己直接作为消费品使用,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换它物。就同一个物品的对人的自然有用性而言,已经交换的商品和没有交换的产品在人与物的关系上都具有同样的自然有用性。因此人们通常才简单的认为交换商品目的只是在于获得不同的自然有用性(物的使用价值)。但是如果注意到现实中使用价值非常相似、互补性极强的商品之间也广泛发生交换时,这种回答显然并不完善。
在人类社会初期简单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内部,人们都能生产出满足本经济单位消费需要的各种各样的必需品,而后来又为什么要进行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并通过交换来满足对某些消费品的需要呢?简单地说,这其实是因为劳动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不得不进行的活动,所以人类对劳动这种活动始终有不断提高效率的追求,即用最少的劳动付出,获得最大的需要的满足。人类在劳动中,出于对劳动效益的追求与思考,逐步悟出了劳动分工与交换的优越性。斯密在经济理论中揭示和论证了分工能最大提高劳动生产力的观点;而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则说明了基于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的客观现实,人们进行劳动分工与交换可以为交换的双方以及全社会节约劳动并提高效率进而增加社会财富。因此,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是一种扬长避短,优化配置生产力资源的互利行为。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商品生产所有者双方交换不同质与量的劳动进而节约各自的劳动。这时已经交换的商品比与其同样的没有进行交换的产品能够为交换的双方和全社会带来额外的利益。因此,商品交换的实质是不同质与量的劳动相交换的这种认识是合理的。为什么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不考虑其他因素(诸如资本、土地等等)的作用呢?其实这种不考虑只是从“终极”的观点来认识才有意义,因为从“终极”的观点来看,资本、土地等等在交换中的作用都可以归结为劳动的作用,可以用劳动量来表达其作用大小,即它们表现为是“附着有劳动量”的物品:
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初期不存在私人占有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平等的使用原生自然资源。只要你付出劳动,原生自然资源的使用是无偿的,只有人类劳动的付出是需要补偿的。所以又可以认为如果没有人类劳动的开发和利用,原生自然资源就不可能成为人类的社会财富,并在商品经济历史时期的商品交换中表现为商品价值。诸如人类劳动尚未开发利用星球上的资源就还不能成为人类的社会财富,并表现为商品价值,所以马克思说过“只有劳动才赋予已发现的自然产物以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20,217—218]。但是由于某些原生自然资源相对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要来说具有稀缺性与有限性,人类社会就出现了私人占有原生自然资源的现象,这样原生自然资源的使用就变成是有偿的了,因为要想维持住私人占有(无论是借助于暴力的或法律的或经济的等等手段)是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量代价的,因而所有权明确的自然资源都是“附着有劳动量”的资源。这样,商品中所包含的自然资源要素在商品交换时所表现出来的有偿交换,最终也都可以归结为是劳动交换。自然是没有意志的,它不会索要报酬。索要报酬的是其占有者、所有者,这样,所有权和使用权被作为商品看待了,可以用于交换,也就转化成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劳动的关系。此外,人类社会现有的一切资本要素如果向前追溯的话,都是人类一代一代的劳动叠加在原生的自然资源上形成的,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取决于人类在发现自然规律和制造资本物上的诸多劳动。因此,又可以把这些资本要素看成是人类劳动的物化及冻结(称为潜劳动,特别是将来时态的冻结状态的潜劳动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越聚越多)。如果把这种劳动仅仅说成是“物化劳动”或“死劳动”,就是否定了现在劳动可以在未来劳动中发挥的作用与贡献。因此,在“终极”的意义上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实质上都可归结为劳动的交换了,其他因素就不必单独表现为商品价值了,这就是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说的天然合理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