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征房产税,必须先修改《房产税条例》


扩征房产税,必须先修改《房产税条例》

国务院近日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今年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

笔者首先纠正媒体及专家的一个常识性错误,那就是“开征房产税”;也顺带纠正一下发改委,用“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来描述房产税的扩征更是文不对题。因为中国的为房产税,早于1986年就已经开征了,而且从未间断过,当今根本就不存在“开征”问题;要说“试点”,那也仅是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开始征收房产税的试点。

去年年初,重庆、上海在全国率先扩征房产税,对原本免税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征税,重庆市在基本做到“应收尽收”的基础上,征缴到了约1亿元的房产税,上海虽然没有公布具体数据,但也不会太多。

目前外界预测深圳、广州可能要成为第二批试点房产税改革的城市名单。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陈杰在全国部分省市财产行为税工作座谈会上透露,今年四项税收政策改革,其中一项就是在湖北、湖南两省开展的新型房产税试点改革。

笔者虽然依旧质疑国家对存量房扩征房产税的法理基础,也并不看好扩征房产税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积极意义,但也深知在神奇的中国,房产税的扩征已经在所难免,理智的声音已经无法阻挡权力的蛮干。

但即使硬性扩征房产税,一些能够轻易消除的法律瓶颈也该先行消除,否则引起法律纠纷,又将是社会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就目前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已有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而重庆、上海对部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征税,仅凭具体内容并未公之于众的“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法律依据显然不足。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已上升到法规,颁布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威性也明显高于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就是说,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精神,肯定无权替代《条例》内容。

笔者曾经担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没有修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规定没有被取消之前,上海、重庆贸然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旦住房所有人付诸法律,征收机关一定败诉。那时候,如重庆市一年征收的1亿元税款,不但要全额退还,还要搭上诉讼费用。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已有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因此,在确定扩大房产税扩征试点城市之前,国家必须对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明确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纳入房产税征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