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4-23 08:21:21
尊敬的编辑同志:
我们是安徽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徽商大宅院”的投资者之一,现特向贵单位反映歙县相关部门违法没收我们合法资产,严重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徽商大宅院用地由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6年12月前,从农民手中收购。1996年12月20日,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此块土地有偿转让给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徽商大宅院于2005年4月动工建设,2007年底竣工。整个项目的投资人、申报人为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整个这个期间,政府部门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并鼓励建设者“上规模、高档次”,把徽商大宅院建成歙县的标志性建筑。
2005年,徽商大宅院项目被歙县政府列为县重点工程项目。同年4月,时任县委书记曾亲临施工现场审阅施工图纸,对徽商大宅院项目予以充分肯定,指出:“徽商大宅院凝聚了创业者的智慧和心血,具有前瞻性,也是我县建设全国文化大县、华东旅游强县的重要载体。要把徽商大宅院建成抢救和保护徽文化遗产、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式的建筑。” 并要求大宅院加快施工进程。 同年9月,时任歙县县长在检查指导徽商大宅院建筑工程时指出:“建成的大宅院不仅要成为徽派建筑的集大成者,也要成为徽派文化的集大成者。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让该工程早日竣工,发挥作用”。以上都有相关报道和图片证明。特别要说明的是,整个这一过程,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或政府工作人员说是“违法占用途地”,并提出制止。
2007年7月,政府核准了门票价格,2011年7月8日,核发0908008号皖价服证。
2007年1月1日起,收取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至今。
2007年7月,徽商大宅院开始对外营业。
2011年7月18日,歙县国土局下发歙国土罚字(2011)第0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徽商大宅院项目“违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鼓励建设,核准营业,予以没收”,这就是徽商大宅院这一歙县的标志性建筑、全国闻名的旅游景点历经的三个阶段。
作为投资人,不能明白,无以理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6年12月前从农民手中直接购得的土地为150余亩,徽商大宅院用地是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都由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后,政府批准予以补办手续。为什么徽商大宅院项目就不能补办手续?!
为什么歙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大楼(也是由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在同一地块)不予“没收”,却对于民营的徽商大宅院予以“没收”?
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是“徽商大宅院”的投资者之一,(徽商大宅院开发所占用之土地系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向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购,地面建筑物由中心投资建设)并是“徽商大宅院”的实际经营者。歙县国土局作出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与我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歙县国土局却既没有通知我们,也没有向我们送达处罚通知。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收”我们的合法财产。这一做法不仅程序违法,而且有悖事实和法律规定。
在经过听证后,国土局仍维持歙国土罚字(2011)第0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般无奈下,2012年2月24日,我中心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歙国土罚字(2011)第0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恳请中央媒体对我们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采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谢谢!
反映人: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
2012年3月10日
记者调查:
法制网记者在接到反映人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的反映材料后,前往安徽省歙县进行实地采访。
4月9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诉歙县国土资源局的的行政诉讼,原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歙国土罚字(2011)第0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庭从上午8点半开始,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多,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从庭审来看,被告代理律师始终抓住徽商大宅院手续的欠缺之处,那就是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来证明徽商大宅院项目是“违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正确的。要求法院依法维持歙县国土资源局歙国土罚字(2011)第0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原告代理律师陆欣则认为,徽商大宅院的建造是办理过合法手续的,主要证据有: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向县政府递交的“关于《徽商大宅院》立项报告”;由歙县发改委在材料上盖有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歙县富资小区规划平面图”;“歙县建设局2006年第52号文件”;“县政府领导批示转告单”;税务局收取大宅院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证明;以及安徽省各大媒体刊登的有关省、市、县领导视察指导在建中的徽商大宅院的照片等等。
陆欣律师认为,如果徽商大宅院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话,那么从其建造至被认定非法占地,时间长达7年之久,期间,省、市、县有关领导多次视察指导肯定徽商大宅院,且徽商大宅院的所有者花费了多年的心血和巨资,建造了如此气势恢弘的徽派建筑,有关部门不予制止,却在其完工并成熟开院四年后宣称要予以没收,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悖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如果徽商大宅院难逃厄运,那么歙县的旅游金字招牌将不复存在。
歙县国土资源局的局长王逸等参加了庭审,并在审理途中离开,再也没回来。庭审结束后,参加庭审的歙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方珉 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从徽商大宅院由“重点项目”变“非法建筑” 人们不难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显失公平。1995年县政府批准的同一地块中有商品住宅房、公安局、教育局、徽商大宅院等项目,该宗土地上的商品房等建筑均是先建造后补办权证。歙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大楼建在同一地块,同样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却没有予以“没收”。
徽商大宅院用地是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都由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后,政府批准予以补办手续。但徽商大宅院的项目就是不给补办手续,却面临着被“没收”的命运。
二是行政执法严重混乱。徽商大宅院从开建至今已七年有余,作为歙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县政府的领导,到工作人员,从来没有指出过这是“违法建筑”?从来没有提出过应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假设说建设“徽商大宅院”违反了“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土地”国土局当时就应该知道,就应该制止。非法占用20多亩土地,并且在一个县城的城区中心,这么大的违法案件,国土局尽然让他存在7年,而不予查处,只能说明歙县国土局执法的随意性和选择性执法倾向。
三是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徽商大宅院的建设,歙县政府明显是知道的,而且是大力支持和鼓励的。从2005年,徽商大宅院项目被歙县政府列为县重点工程项目开始,政府部门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并鼓励建设者“上规模、高档次”,把徽商大宅院建成歙县的标志性建筑。2007年7月,政府核准了门票价格,2011年7月8日,核发0908008号皖价服证。2007年1月1日起,收取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开始对外营业至今,相关的报道和照片证明了上述这些事实。现在却说“徽商大宅院是违法建造,要予以没收。”政府的公信力令人质疑!
对于此事的进展,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记者 张庆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