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社会和谐之道


  事实上,“冲突”本身并不可怕,齐美尔(Simmel,1955)及其继承者科塞(Coser ,1964)等,都强调社会冲突本身所具有的积极功能和作用,他们认为,冲突的发生,并不能被简单认为是一种“社会功能失调”所导致的“病态”(Parsons,1949),而是一种社会互动的表现形式,“没有冲突并不能作为关系稳定和牢固的标志”,在一个开放而灵活的社会结构中,允许冲突的存在,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适来重新整合关系,对于消除紧张关系、弥合分裂因素具有积极影响。对于现阶段的我国来说,由于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的快速变迁,各种社会冲突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试图通过各种“维稳”措施来强行压制,效果只能适得其反,而通过构建多渠道的意见表达和纠纷解决渠道,让各种不满情绪和社会冲突在得到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实现化解,才是真正的社会和谐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