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炳江,郭炳联,许仕仁等因新地(HKSE0016)事件被廉政公署拘捕,引致市值蒸发达近400亿,约等於新地1.5年的利润。事件达到举世震动的程度,基金经理更为此头痛不已。媒体标准处理是将此事归类,(一)公司治理出问题,(二)家族传承受挑战。
未细讲下文之前,先重申一下笔者对公司治理的经验:当港交所及新(加坡)交所准备在2004年推出上市公司法时,笔者已率先带领旗下客户,提早至2002年就引入新上市公司法,在规定期限之前,提早了两年就跟从新法,中间当然要为客户重新规划新宪章及设立相关的各种委员会,及巩固其独立性,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为此,笔者已参阅全球主要交易所之法例,包括纳斯达克、纽约、法兰克福、巴黎、上海,香港及新加坡自不待言。未入正题前,不如先跟读者玩一条“中环”级问答题。
新地事件(二郭一许被捕),是不是公司治理问题?
若答不是,是什麽问题?
解谜之前,先研究一下记者,特别是财经记者,财经记者跟一般记者的培训相若,是一个Journalism新闻学式培训,这传统训练的拿揑,是对付任何问题,以一般人理解入手,除非个别记者久经浸淫,否则难有深入的剖析,当他/她有这种境界时,已经是采主或编辑了。每一套法律,如防止贿赂条例,上市公司条例,是用来遏止某类不当行为,如防止贿赂条例,自然是用来防贪。而上市公司条例是相对较近期通过的法例,是因为旧的法律,无法涵盖新问题/挑战,自然就要立新法去规范。上市公司条例 ,主要是用来防止企业管理层,做出一些行为,伤害到持份者,但旧的法律没法规管,例如买卖资产的价格对小股东不公平的行为,虽然明知这些不当,但无旧法可依去堵截,於是就立新法去对衡不公平的行为。
两郭一许现在被控的,基本上已由防止贿赂条例所涵盖,无须动用上市条例去应对,所以在大是大非的原则下,或单一选择下,新地事件当然是条“贪污”题,而绝不是“治理”题。何时会触动治理?假如两郭离场,暂时无法执行职务,但新地并没有适当调整董事会,由其他董事代行职务,甚至令公司瘫痪,又无法委任其他董事更替代行,这样才算是公司治理不妥的问题。但代入其他事件,一样可以出现类同不妥的情况,如因公司董事过身,重病至不能正常工作,又或者搅笑一点,有关执行董事突然认识到新红颜知己,要离开岗位,环游世界谈恋爱,无人接手,这些事“殁”“病”“变”等引起失“人”情况,才是公司治理范围。
而一众美式基金经理,遇事就喜欢以公司治理掟人,现在新地自称运作仍然正常,治理未出现问题,是否又属实呢?这个亦是花旗文化无知及虚伪下,对世界一种不完全的演绎。老美自30年代股市大崩围後,经营家族相继湮没,仅余家族亦进化成基金,变成基金经理拥有企业及治理企业,而任命CEO是一众基金经理的终极武器,要激励就加金,看不过眼就炒之,但美国以外,全球大部份是家族企业,亚洲如是,欧洲如是,所以早年的英国企管教科书的首章谈及权力结构,企业政治等课题,老美压根儿就不想承认这一套,家族力量就最好隐化。新地问题其实典型欧式王朝,权力斗争问题,所以论及美国以外企业,第一课要谈论,或尽职审查要搅清的:就是企业内的权力结构,新地的权力结构,三分马房的情况,已令未出事(2008年前,三兄弟未公开反目,令郭老太未当主席时)前的新地,成一邦联(谈不上联邦)政体,邦联政体下,三兄弟最应该的做法是拆掉老父郭得胜的家训牌匾:“兄弟不能分家,一支箭易折弯,三支箭难折断”的过时谕令,这十年的新地,其发展已是庞大到“规模反效益”(diseconomy of scale)的境界,这亦是老父郭得胜生前未能预见,他预估的新地,仍然是靠聚合规模,才有足够竞争力,现时的新地应该是三兄弟分开发展的时候,各自领军,而绝不是股坛长毛David Webb那些不切实际,医得一日不能医得一时的建议:请郭炳湘回巢当主席,到时岂不是等另外两个王子再复仇,又或者如传闻中的祖国香港传承设计,两派妥协後,玩轮流选人执政,以上全非持份者之福。
勿以“治理”药疗“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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