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烟“七匹狼”染指福建政府质量奖


  

         3月22日,国家科技部下属的评奖办公室发布了2012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受理项目,其中工信部下属烟草专卖局推荐的一项“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入围,引发舆论一片哗然。

  无独有偶,4月13日(上周五),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办公室对申报2011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21家企业指标进行公示,并同步发布了“2011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公众社会满意度测评” 投票公告,生产七匹狼系列卷烟的福建中烟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赫然在列。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和福建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公示内容显示,2011年度,主要生产七匹狼系列卷烟的龙岩烟草工业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79194万元,缴交国税721350万元,缴交地税82448万元。

  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福建中烟工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7年11月由具有56年历史的龙岩卷烟厂改制而来。自当年11月20日精品“七匹狼”卷烟专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奠基典礼以来,龙岩烟草中式卷烟现代企业制度正式确立,主营业务收入高歌猛进,2008年为754562万元,2009年837010万元,2010年887102万元,去年更是突破100亿元大关。

  今年2月15日,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值“超百亿”暨2011年度总结表彰会在龙岩人民会堂召开,龙岩市副市长温锡浩宣读了《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值“超百亿”的表彰决定》。龙岩市委书记黄晓炎、市长张兆民及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仰佳等出席会议并为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奖。

  3月29日,《东方烟草报》刊发的一篇题为《福建中烟龙岩烟草工业公司:积极参与评选 提升运营质量》的消息称,福建中烟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近日积极准备,参与评选福建省和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对参评单位的考核内容涉及组织、战略、顾客与市场关系、资源、过程管理等企业运营绩效指标。龙岩烟草工业公司将以此次评选活动为契机,全面整合企业管理体系,通过提升企业整体运营质量,营造“追求卓越,实现企业持续成功”的文化氛围,增强企业竞争优势。(记者 丁南)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试行)(闽质奖办〔2010〕5号)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闽质奖办〔2010〕5号
【发布日期】 2010-09-14
【生效日期】 2010-09-14
【效    力】
【备    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的实施,统一规范质量奖标志、奖杯、奖牌和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质量奖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质量奖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奖标志适用于《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

  第三条  获奖企业使用质量奖标志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  质量奖标志由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

  第五条  质量奖标志为质量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标准色构成。

  第六条  质量奖标志可以在质量奖奖杯、证书以及获奖企业的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获奖企业使用质量奖标志必须注明质量奖获奖年份。

  第八条  获奖企业可按标准图形自行制作、印刷使用质量奖标志。
  
  第九条  获奖企业使用质量奖标志,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颜色。

  第十条 质量奖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背景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使用质量奖标志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奖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对质量奖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质量奖奖杯、证书等获奖证明。

  被撤销质量奖称号的,不得继续使用质量奖标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质量奖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质量奖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奖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质量奖标志,情节严重的由省质评办提请省政府撤销其质量奖称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