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制照亮统计调查之路


用法制照亮统计调查之路

——南京市首创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纪实
□  王国钧 杨忠民/文
 
      2007年1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下发《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统计事务告知有关工作的通知》,首次在全国创新实施统计事务告知书制度。2011年底,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调研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时,充分肯定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在推动统计体制改革,保障“四大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在全国进行推广。2012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在全国一套表统计改革中推行法律事务告知制度。
      在首开统计事务告知制度先河的基础上,南京市又先后在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年定报、统计专项调查及2011年企业(单位)一套表试点中实施了统计事务告知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与发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特别是在推动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知情权,维护调查对象自身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创建:
为提高统计调查水平应运而生
    面对主体日益多元化的统计调查对象,拒报、迟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现象仍然存在。为便于开展统计调查工作,2007年,南京市统计局实施了统计事务告知书制度。所谓统计事务告知书制度,即在布置统计调查时由政府统计部门(在地原则由各县区统计局),依据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具体调查对象,以统计行政机关的名义制作《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明确告知开展统计调查的依据、目的、意义、统计行政主体、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构建具体的统计法律关系。同时,在告知书后附开展调查的有关统计制度(包括统计指标解释、统计工作要求等),特别是对每种表明确列出具体的表名、表号、填报单位、上报日期、报予单位,采取法定送达形式送达到统计调查对象手中,并留有送达回执,使抽象的统计法律关系通过这种行为变成统计行政机关与统计调查对象之间特定的具体行政关系。
    为使这一有效举措形成法定规范工作机制,2009年9月南京市正式制定颁布了《 南京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再次对南京市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从制度上予以了完善,要求全市各级统计部门在开展统计调查前(大型普查的普查对象,各种抽样调查的抽中对象,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新增加的统计调查对象,新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中的调查对象),凡未与调查对象确立具体统计调查关系的,均应履行向统计调查对象实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的义务。
    2011年,国家实施一套表改革,对统计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统计部门在“四大工程”建设环境下的依法统计行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2011年10月25日,南京市统计局制发了《关于加强一套表改革中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的通知》,在全市实施《企业(单位)一套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通过实施企业(单位)一套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重新厘清了“四大工程”建设环境下统计主客体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和统计法律责任,理顺了一套表制度下的统计工作网络,增强了调查对象对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规范了网络直报环境下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提高了统计报表上报率和源头数据质量,为“四大工程”建设提供了法制规范与保障。
效果:
权威性增强 统计地位提升
    法律事务告知书的实施,规范了政府依法调查行为,维护了统计行政行为的权威性、法定性,也提高了统计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促进了统计工作的法制化。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中载明“你单位已被确定为法定统计调查对象……”就是在统计调查机关和统计对象之间形成了具体的统计法律关系,建立了一对一的直接联系,主客体在具体的统计调查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由此而产生,实现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化。通过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明确了调查的内容、上报期限、牵头部门、业务责任人和法律责任,建立起了点对点的责任制,从源头上遏制了调查对象内部相互推诿、胡乱应付的现象。
    企事业单位一般都重会计轻统计,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经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其自然知晓单位统计任务的内容及复杂程度,了解到统计人员的辛苦,提升了企业管理者对统计的理解及重视程度,提高了统计人员的地位,改善了企业统计的微环境。规范文本、标准格式、统一监制、印章齐全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显示了调查的法定性,使得调查对象高度重视,其权威性和震慑作用显著。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突破了传统,在普法环节采用的是面对面个性化的宣传,使《统计法》宣传更切合具体调查对象的心理,更贴近现实、贴近基层,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极大地提高了统计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了统计法制宣传的效果。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要求企业明确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所必须的人员配备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单位)内部的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这对于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稳定统计人员队伍具有积极的作用。
思考:
完善深化新环境下的新方式
    实践证明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是统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统计工作改革创新、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各级统计部门应从依法统计的高度提升对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认识,不断完善深化统计事务告知制度。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要从推进统计科学发展、促进“三个提高”和保障“四大工程”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当作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告知制度作为规范统计依法行政程序、保障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不仅在一套表、网络直报、经济普查等大型统计管理活动中应用,还应逐步推广到所有担任经常性统计义务的统计单位及常规年定报管理中加以全面深化推广。
    另外,要探索网络直报环境下告知新模式。针对统计“四大工程”改革环境下统计生产方式的变革,在网络直报环境下积极探索网络事务告知方式,如可在网上直报平台公告告知书内容或以网络群发形式送达告知书,并自动默认回执的有效性。还应结合名录库管理,逐步实现告知义务同步化。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管理对象的基本单元集合,统计法律事务的告知也应根据名录库的实时增减变动,将告知工作的关口前移,使新增企业在纳入统计管理系统的同时,实现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的同步,提升统计行政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