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候鸟型”生活给农民工和经济社会带来的负效应,有专家倡导应整合公共政策与市场机制的协同效用,推动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村富余人口转移;重庆则在统筹城乡综合改革中设计允许转移农民三年缓冲期的择巢机制,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毕竟“一个国家、四个世界”的国情相当复杂,城镇化中富余人口转移和择巢模式难有统一有效的破解方案。不过,就候鸟型农民工自身而言,如何在洞悉国情省情和明晰城乡统筹政策过程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归巢”,以尽早终结候鸟型反复奔波中的艰辛,这终究是迫切需要慎思而后做出果断抉择的。
当然,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尚需巩固、行政体制改革渐进前行和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的相当一段时期,农村富余人口城镇化也许确实需演绎这种“候鸟型”的“缓冲式迁徙模态”,以匹配农地的社保功能,因而对政策当局来说,也就不宜用行政遣返的方式将“候鸟型农民工”疏散回乡。另外,“目标城市”的存在即便具有合理性,也不应被赋予更多的扭曲性内涵,甚或成为管理当局“区域保护主义”、“城市保护主义”和拖延户籍制改革的借口,特别在城镇化完善期后,仅个别超特大城市和特殊性质城市有必要对人口迁移有适度限制,其他所有城市应无限制地允许自由迁移,这是需特别重申的。
缓冲式迁徙模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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