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人民的利益虽然法家人物都是所谓”法术之士“,即为君主出谋献策、协助君主管理国家的以政治为职业的专家,但是法家所提倡的法并非只反映君主的利益,也是﹙至少在理想的情况下﹚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的。《管子》提出,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以求”令顺民心“:“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另一方面,《管子》又说:“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韩非子》进一步指出,“圣人之治民,度其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韩非子》又对法家的事业作出如下描绘:“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 正如《商君书》所指出,法家追求的是“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韩非子》把法家理想的逐步实现归纳为三个﹙未来的﹚阶段,分别称为“明主之国”、“至治之国”和“至安之世”。到了“至安之世”﹙这可能令人想起老子的理想﹚:
法如朝露,纯朴不散。心无结怨,口无烦言。故车马不疲弊于远路,旌旗不乱于大泽。万民不失命于寇戎,雄骏不创寿于旗幢。豪杰不著名于图书,不录功于盘盂,记年之牒空虚。
法如朝露,纯朴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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