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慈拉:电子票据引领商业票据的未来


内容摘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商业票据业务已跨入电子化时代,全新电子化的风控机制大为降低了票据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但同时也对银行票据业务原有的风控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业汇票的运用,将对我国全社会融资结构的未来发展及央行货币政策的操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2009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建设的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商业票据业务开始跨入电子化时代,是我国票据业务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经过一年多时期运行,电子商业汇票已凸现出其电子化的优势,并将对我国全社会融资结构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创建了信用环境

1. 发展商业票据,需要信用环境支持

商业票据通常是指包括中短期票据、商业汇票、公司债等以商业信用为背景的直接融资工具,一个国家商业票据的发达程度,代表了这个国家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美国银行业贷款占比为50%左右,而商业票据占比则达30%;我国央行自2002年三季度始在每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的国内金融市场融资结构表显示,我国银行业贷款在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通常达80~90%,而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在内的商业票据仅占10%;假设每家商业银行对每个借款人的授信乃至每笔授信交易都是审慎的,并且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进行了最大限度的贷款投放,从微观层面看或许是理性的选择;但从宏观角度看,整个银行业竞争的结果却是形成了一份全社会资产负债率高达80%的合并报表,如此的社会融资结构对国内银行业构成了一种长期的、潜在的风险,显然是不理性的。因此,央行始终把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发展商业票据融资作为一项决策目标,陆续推出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超短融资券等商业票据,并为支持商业信用工具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而发展商业票据,更关键的是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商业信用环境。

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体现小企业信用价值

国内小企业往往因银行贷款发生少而缺乏信用记录,同时又因会计信息的不完善而缺乏外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使其在经济交往中缺乏信用背景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记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行为发起方(如出票人、前手等)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亦即承兑人或行为发起方每次按期兑付后,系统即产生“好评”的信息记载;每发生一次违约兑付,系统即产生“差评”的信息记载;并且保存两年的历史信息备查,因此在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违约人将承担较高的违约成本;鉴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体现和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价值的特殊功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

3. 银行保证功能可促进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

为支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流转,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设置了银行保证的票据行为,当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过程中遇后手因对前手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不了解而拒收时,前手可请其授信银行为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证”,使该项商业票据增级为银行信用;出票人运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扩大其信用价值的影响,节约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和承兑费用;银行为票据关系人提供“保证”,其授信风险等同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并可增加“担保费”的中间业务收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促进商业票据的流通提供了信用支持。

二、  电子商业汇票突出《票据法》保护持票人的原则

国内外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持票人利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尤其突出了这一原则,规定了“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由此降低了在意外情况下持票人逾期托收须至承兑人处当面提示并解释的交易成本。

针对现行纸质票据中存在的承兑人随意杜撰退票理由的状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定了承兑人拒付理由的格式化,把承兑人的退票拒付行为严格限定在《票据法》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杜绝了承兑人以任意理由退票的行为,体现了承兑人必须无条件付款的严肃性。

在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交易中,持票人有权选择票款对付(DVP)资金清算模式,买入方一旦签收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即将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在票款对付(DVP)资金清算时,当发生持票人与贴入人的贴现信息(如实付金额)不一致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托管方,也是以持票人提交的贴现信息为清算依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3日后仍未应答时,系统即视同承兑人默认扣款兑付,维护了持票人利益。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 的,一律设定为不允许其后手继续进行背书转让的行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允许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叙作回购式交易,鉴于回购式交易的票据属于质押物,票据权利并未转移,而票据具有非同质化特性,一旦实行买断式回购后,并不能保证回购到期时原票交割,所以虽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交易的买入方需采取背书行为,但系统禁止了回购交易的买入方在赎回截止日前将票据另行交易的行为,以确保在回购到期时将原票返还回购交易的卖出方。

三、  对电子商业汇票风险控制的认识

1. 电票与纸票风险控制重点的差异

纸质票据交易仅涉及票据行为双方,其中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1.辨析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2.确认票据经办人的个人身份;3.确认贴现、转贴现交易对手的机构身份资料;4.审核每项票据业务申请机构的授权书;5.审验所有资料上的印鉴真伪。

与纸质票据相比,电子商业汇票交易中引入了电子签名,每个系统参与者绑定数字证书,每位操作人员具有独立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是交易双方判断对方操作指令的唯一依据,也是判断对方身份真实性和权限的确认标识;电子商业汇票的另一特点表现为交易对手的所有权限在接入银行网银系统时即已确定,而不是通过每项交易提交的书面授权个案确定,因此,商业银行在受理客户加入系统申请时,客户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操作员及被授权的具体权限,并由商业银行在系统中加以锁定;对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引入了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电子认证服务商,前者负责承担对电子商业汇票要式性审核及托管责任,后者负责承担对交易各方电子签名的认证责任,并要求一切票据行为都必须经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一切票据形态均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为准,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排除了非在系统中设定的授权交易。

基于电子化系统的风控机制,电子商业汇票实现了以其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凭证、以计算机设备录入代替手工书写、以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使具体业务操作时:1.交易经办人的个人身份无须检验;2.贴现、转贴现交易对手的机构身份无须核实;3.票据真伪无须辨析;4. 瑕疵票据不复存在;5.票据保管与交接安全毋需担心;6.票据交付不受空间约束;大为降低了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但重要的是将风控重点由原来的具体业务发生时前移至对客户设定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上,如受理客户加入系统申请、客户操作员权限变更、客户端操作“双人签收制”等,均须客户书面申请并存档保管,银行端权限设置操作应列入柜员授权交易范围;银行须严格管理与客户操作员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交接手续。

2.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格式更符合《票据法》规范

纸质银票承兑业务流程中,由于客户提交保证协议在先,票据签发在后,因此“保证”往往都是采用单独的书面协议形式,未体现在票面或票据粘单上,此种形式担保不受《票据法》约束,只能受《担保法》约束;两者的区别在于,票据保证必须体现在汇票或者粘单上,鉴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保证同属无条件,在符合要式性的票据保证项下,保证人不具有抗辩力;而在民法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具有同等抗辩权。在纸质商票贴现业务中,也存在类似情形。

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保证(为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担保)是以格式化体现在电子商业汇票的票面上,此种形式符合《票据法》规范,保证人将不具有抗辩力,而负有无条件偿付的义务,对承兑人和持票人的保护力度更强。因此,票据债权人应注意在约定电子商业汇票担保事项时,必须要求以格式化形式体现在电子商业汇票上,摒弃另附纸的书面保证方式。

3. 承兑费率的市场化体现了风险溢价机制

银行承兑是一种信用产品,虽然无须占用资金,但却承担了票据业务链中的所有信用风险,须耗费大量的风险资本,故其风险收益应通过提供信用的价格——承兑费率来体现,若根据银行承兑的资产风险权重100%,资本充足率8%,资本报酬率11%计算,则覆盖风险后的资本收益的最低承兑费率应为100%×8%×11%=8.8‰,现行0.5‰的银行承兑费率完全不能覆盖正常的风险损失,对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承兑费率不再统一规定,由商业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信用评级自行确定,以市场化定价来体现不同风险主体的溢价。

4. 电子商业汇票诉讼中存在不确定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系央行依据《票据法》制定,但因《票据法》的时代局限性,对电子票据缺乏明确的约束力和特定性,目前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涵盖。因此,在涉及电子商业汇票的司法诉讼时,完全可能会因法院依据《票据法》或《合同法》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四、  电子商业汇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电子商业汇票将以安全、高效、便捷,成为银行综合营销优质企业客户的手段,商业银行可以为优质客户提供以发行中期票据为长期融资;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为短期批发融资;以承兑电子商业汇票为零售融资的一揽子的商业票据的融资方案。

1. 电子商业汇票有利于票据业务的创新

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一年期限的特点,因此可以发展为结合应收帐款保理、融资租赁、物业租赁、收费权质押、出口退税、物流运营等具有未来确定现金流偿债能力的资产支持票据,并以此作为远期债务凭证。

电子商业汇票具有全电子化特点,可嵌入BtB的电子商务、物联网等交易系统中,类似将支付宝嵌入淘宝网系统中,组合融资、结算、现金管理于一体的智能化资金管理功能,增强资金流和商品流的同步协调效应。

商业银行可为客户提供银企直联模式的电子商业汇票增值服务,客户在办理贴现、票款兑付等资金业务时,将自动完成会计系统帐务处理,实现银企业务会计电算化。

电子商业汇票托管在人民银行,具有独立性、可靠性和全面监控的特点,完全可以发展更多的金融类机构——信托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投资类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交易。在电票交易平台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可将电子商业汇票打包组成集合票据管理计划后销售给信托公司、基金,以此调节银行、财务公司的流动性;信托公司、基金购入后,可组合成公众投资的理财产品,以此形成信贷资产票据化的途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将客户备付金借助电子商业汇票实现低风险投资。

目前呈现快速发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仅有信用证和保函两项融资工具,显然不能适应此项业务的发展需要,而如何借助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监管机制,将商业汇票这一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融资与支付工具运用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去,也将是商业化银行和监管部门所面临的创新课题。

2.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电子货币

一张没有价值的白纸一旦印刷成为人民币后,即可成为人人都愿接受的一般等价物,其关键在于人民币背后所拥有的信用环境;银行贷款发放后所形成在借款人账户上的货币符号,之所以具有支付价值,其实质是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信用环境的认可;因此,货币的形成,并不在于其自身价值如何,而在于其背后的信用环境。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构建的信用环境中,企业将会发现,纸质商业汇票交易中所担心的假票、克隆票、无效票(被司法部门除权)、瑕疵票等风险都已不复存在;交易对手的真实性无须核查;承兑人被排除以各种杜撰的理由拒付退票;电子商业汇票的交付不受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如同电子汇划一样便捷,费用还更低廉;此时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即已具备了货币——一般等价物的功能,票据贴现将不再成为必要;因此,一旦当电子商业汇票普及后,企业界必然会产生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巨量需求,并替代短期贷款;而银行承兑不受贷款规模和存款准备金率的制约,仅在年末时点受资本充足率的约束,若在承兑费收益率提高的条件下,将会在市场上出现充分多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此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就将成为银行机构(财务公司)无需依附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而创造的真正的电子货币,并将改写我国货币供应量M2的定义。

 

参考文献:

刘东鑫 《美国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特点及启示》,中国货币市场,2010年第10期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201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