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定义的具体阐释
黄焕金
经过几年的深思与研究,我把市场经济定义为:供求平衡下权利人的直接交易。这短短13个字真的能包含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吗?
1、 供求平衡,当然是指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市场经济必须在这个的平衡条件下才能成立。但是,这种平衡也必须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而僵化的供给与需求的相等。即它容许供给与需求的一定偏差,但偏差越大,拉回供求平衡的力量也越大。因此,供给与需求虽然有偏差,但这些偏差完全是围绕着平衡点而上下左右波动的。另外,这个市场经济成立的条件告诉我们,市场经济要存在与成立,必须有无数的供给体与需求体的存在,其中,任何一个供给体都不能支配整个市场的供给面;同样,任何一个需求体也不能支配整个市场的需求面。因此任何一个供给或需求体都不能对价格具有单独的决定作用。因此,市场经济尤其反对限制供给(或需求)的垄断,而倾向于竞争。垄断已经不是市场经济,或者说已经背离市场经济。而人们平常所认为的某某领域市场化,其实并不是市场化。比如医疗领域市场化,其实并不是市场化,因为医疗领域存在着垄断,供给不足,因此当医疗单位获得自主经营权时,并不算是市场化。医疗单位要获得经营自主权,它就必须要承受供给竞争的责任。对于垄断性的领域与企业,是需要ZF管制的。也有人说:竞争必定导致垄断,因此还是不要竞争好。但是,垄断又需要竞争来打破,因此,竞争有能力不断纠正自己的偏差,具有自我纠错机制。如果因竞争导致垄断禁止竞争,那就等于维护了垄断,即维护了现存的垄断。为了避免新垄断的产生而去维护现存的旧垄断,这就是这种观点的悖论。
2、 权利人,是指交易品的所有权人。一件物品要进行市场交易,首先就要搞清楚它的所有权人是谁,并由他及他的委托人进行交易。这是市场经济的常识经验。而我们在中国所看到的国企问题,其中一个就是交易的权利人资格不够,即所交易的物件并不是交易操作人的,也没有直接的所有权人充分有效的授权。这样就经常出现贵买贱卖的情况,即国企控制人,把国企产品与资产贱卖出去,自己从中获得利益,或者在企业购买物资的时候贵买,也可以从中获得好处。这种贪污腐败问题历来是国有企业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因此市场经济尤其讲够产权清晰,一件货物,只有其所有人才有权交易,否则,交易就是扭曲的。而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相关企业并不是企业产品的真正所有人,所有产品都是国家的,因此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市场交易,因为交易需要权利人的分散化,自己的东西不能卖给自己,自己也不能买自己的东西。因此,那种“公有制+市场经济”的观点,从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市场经济只能与私有制相结合,而不能与公有制相结合。所谓私有制,就是物的所有权的分散化,而公有制就是物的所有权向国家手中的集中化。
3、 直接交易,是指物品交易由物品所有人直接来交易,是这权利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确保市场交易按权利人的意愿进行下去的关键核心,同时也可以避免前面所说的贵买贱卖的价格扭曲情况发生。但是这种直接交易并不否定交易通过代理人来进行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中,交换都是权利人委托自己的代理人来进行交易的,但这种情况之所以并没有对“直接交易”构成否定,是因为权利人有完全的权力去选择与支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而不会出现“强制代理”的情况。可见,市场经济即是权利人自由选择的一种经济运行模式,这种自由选择是以供求动态平衡的情况下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