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因此,改革以来的中国宪法明确地规定,中国当前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合作经济性质,是属于第二种类型的“共有制”;而不是人民公社形式的“公有制”。合作经济中,必须承认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权。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P.874)中说:“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版,P.630)中谈到股票时,就认为,股票这种占有形式,体现了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要求完全消灭个人所有制(私有制);相反,他们提倡的是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