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产权房合法化……


  近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除了要求大力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外,还特别强调“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论调再次遭遇政策明确否决。

  中央政策关于“小产权房”早有定论。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今年7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重申:“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各地政府出台的限制性措施则更加具体。

  明确无误的是,从决策层到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问题一贯坚持否定态度,此次出台的政策文件不过是重申而已。其主要理由:一是冲击用途管制政策,认为在利益驱动下,大量农用地会被侵占用于建“小产权房”,进而侵占了农民利益;二是无合法产权,得不到法律保护。

  为何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论调一再泛起呢?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诉求更多来自于高房价下购买了或准备购买的民众以及部分专家。他们的理由也很直接:

  “小产权房”多建设在城市郊区,将其限定在规划圈内建设,充分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对用途管制没有损害;即使利用农用地建设,规划圈内本来也是要在未来几年转为建设用地的,对用途管制也无大碍。“为什么政府征地拍卖去建商品房就可以,农民在属于自身集体的土地上建就违法?”这种差异,用《土地管理法》里一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来解释,难免牵强。

  至于无合法产权的理由,更是容易破解。如果除了僵硬而无法理支撑的条文外,找不到其他情理上对农民自己建房违法的合理解释,那么破除这个条文,对所有符合用途管制的建设者一视同仁,自然就可以让“小产权房”有了合法产权。

  “小产权房”能否合法化的关键并不在于法理和情理,从政策制定者的利益立场可以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如果“小产权房”合法化,首先会冲击房地产市场,如果有大量规划圈内土地由农民自建或者与开发商联建,房地产市场价格难以维持,土地市场一定少人问津,政府税收会大幅减少;其次政府可掌控的土地减少,以土地支撑的地方融资平台无以为继,导致大量建设工程缺乏资金支撑。由此,地方政府会沦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配角,这使其有动力坚决反对。

  如果允许“小产权房”合法化,地方政府规划报批后,圈内土地农民自主建设,只要不超过规划范围即可。这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农地转用指标将无法派上用场,显然,这也是相关部门坚决反对的动力之一。

  在当前部门立法的惯性下,谈论“小产权房”合法化只能是缘木求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