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收益预算重“收”更须重“支”


  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从2012年起,继续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等301家。新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上缴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据中新网)

  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再度向前推进了一小步,这是我们从财政部通知得到的第一印象。尽管与社会期等差距较大,但在收入分配改革成为社会热点的背景下,国有资本经营收缴红利预算范围的扩大,对于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央企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再分配机制,扩大中央政府收入以保障其在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各项改革所需资金的支付水平等等,都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制度讨论酝酿经历了十数个年头,直到2003年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之后才正式推行。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标志着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正式向国有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国有资本收益成为政府公共预算的一部分。2007年12月,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烟草电力、石化、电力、电信、煤炭钢铁、运输、贸易、施工等到不同行业的中央企业分别按5-10%的比例收缴资本经营收益。2010年10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资源类企业上交比例提升至15%,一般竞争企业提升至10%,军工和科研企业维持5%的比例。

  但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改革仍只是初步的,由此我们才认为改革进展与人们期待尚远。人们的期待以及关注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央企红利收取与上交的行业与企业范围以及红利上交的比例问题。目前人们一般的“观感”是,部分行业没有纳入预算范围,而现行上交红利企业存在上交比例过低问题,与央企普遍经营良好、部分行业由垄断造成暴利、与其他一般性行业相比分配不公以及内部收入分配秩序有欠规范的现实没有做到很好的“配比”。人们的疑问是,若干行业应当是公益或者受限制行业,仅适用过低的上交比率而其大部分红利留在企业“自主发展”显然是不合理的,需要进行更有力度与更大幅度的优化调整。

  其二是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改进与完善问题。首先是财政机制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体系毫无疑问属于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的重大进步,但与央企扩大红利上交范围以及红利上交比例相比,人们更需要关注的是国有企业红利支出(方向、范围与结构)问题。目前合理的期待是在经济持续增长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之下,作为全社会资源倾斜与扶持之下日益壮大的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需要而且能够为实现“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作出相应的贡献。一个很容易做到的方面,是央企上交红利可以运用一定的比例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者设立一些专项基金,作为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一些专项的支出或者储备,比如对一些特殊群体(如特殊疾病医疗以及特定群体的救助等)的救助基金,这些支出原本应该属于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应由财政进行保障而不能仅仅依靠社会捐赠满足资金来源。当然,人们更深层次的期待是,国有企业需要回归至“全民所有制”本位,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让国有企业的利润(至少是上交的部分利润)转化为“全体国民股东”的“财产性收入”,而成为全民收入“多元化来源”的一个重要途径,以此方式共享经济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