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万个人财产被法院、政府、开发商给无辜瓜分
我叫黄俊梅,2007年12月14日,我通过拍卖程序合法竞买了牡丹区菏兰公路北侧房地产一处,2010年菏泽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牡丹区政府联合开发,2012年7月13号评估价950万的拆迁补偿款被无辜瓜分!
事实理由:
1、1999年5月27日,菏泽市恒利皮革厂以房地产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市牡丹区支行借款90万元,后因无力偿还贷款,该支行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菏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后该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菏中法执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菏泽市恒利皮革厂所有的位于菏兰公路北侧的七处房地产,以评估价592178.97元人民币,抵偿农行牡丹支行(2002)菏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等额债权。证明菏泽市恒利皮革厂已经消灭!
2、2007年农行牡丹支行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转让上述房产,2007年12月14日,申请人黄俊梅与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了该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拍卖成交后我交齐了70万元的拍卖款,农业银行收到了拍卖款。我还向拍卖公司支付了3.5万元的拍卖佣金,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拍卖完全是合法有效。我参与竞买这是客观事实不容扭曲,也足以认定我与恒利皮革厂无关!
3、 2010年10月27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牡执字第77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涉案房地产,我提出异议被驳回,并告知我按法律规定,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本来属于我的财产牡丹区法院转着弯让我打官司!
2011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我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 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对该案再审,并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鲁民提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内容为:“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5、2012年6月20号牡丹区人民法院收到该裁定,表明牡丹区法院院已经无权再对该房产及该房产变现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处分。该房产已经在牡丹区法院院进行了执行异议之诉,牡丹区法院应该无条件执行该裁定! 但牡丹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置之不理,
6、2012年7月13号强制执行我的房产拆迁补偿款!致使我的财产的实体权利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
7、牡丹区法院片面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没有做到公正执法,拿我个人财产充当“和事佬”与政府、开发商勾结侵害我个人的财产利益。牡丹区法院严重违法的行为致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空洞的口号! 这种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这是国家倡导的法治社会吗?这样做就能平息社会矛盾吗?
希望各级领导关注此事!还我公道!还我财产!
反应人:黄俊梅 :18653007688 201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