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教授如何评价“成都模式”
成都最重要的就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为全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其中包括三个部分:
成都始终将维护农民的权益放在首要的位置。成都在城市化进程中没有做表面功夫,而是以务实的态度切实地解决了农民的实际需求,维护了农民的权益。这是其他所有城市在发展城市化进程中最需要借鉴的一点。(郑友林评论:拥有土地──最具体、也是最重要形式的财产。自由就像是一个天衣无缝的整体,构成它的每一项权利都与其他项权利的完好无损密切相关。)
在解决进城农民的就业问题上,成都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延长了农业产业链,制造了更多的就业,让农民有稳定的职业,为提高农民收入做了保障。有了收入提高的保障,农民便可以在城市中进行城市化的消费,这种消费产生的直接作用便是推动当地内需的扩大。扩大内需是城市一体化的重要方面,成都的这个经验值得其他城市很好地总结。(郑友林评论:就业权是人权的基本权利之一。人需要争取很多的自由,但最根本的自由还是经济上的自由,经济自由则由产权来保护和捍卫。一旦经济权利——财产权遭受到剥夺或威胁,公民就会受“暴虐政府的蹂躏”,而成为现代奴隶。)
除此之外,城乡一体化的有效推进让成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成都很好的经验还在于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本,这不仅仅带来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也为提高城市现代服务业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郑友林评论:创造就业机会的前提条件是产业的兴盛。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若民营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就业机会将减少。城乡一体化要有利于发展经济、促进就业。)
与奈斯比特相比,厉以宁教授也看到了维护农民权益的问题,但是,他看重的是“权益”,而奈斯比特看重的是“权利”。二者之间的区别一目了然。
权利。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最早是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时使用了“权利”一词,后在日本也开始使用这个翻译。权利是近代由英语中的right和德语中的Recht一词翻译过来。在汉语中权利一词经常被解释为“权力和利益”,但是,这和right这个词原本的意思不合。英语right的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比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等等,而并非权力和利益(英语:power and profit)含义的复合,也不意味着任何牟取利益的权力。
权益。有两种用法。第一,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所说权益。第二,会计学上指资产。属于所有人的叫做所有者权益,属于债权人的权益叫做债权人权益。两者总成为权益。
我希望通过这个比较,让更多的人重视权利,而不是狭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