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型税制:对中国税制改革方向的一个简单思考


前文对增长型税制的分析有两个基本的、相互关联的结论,即既然增长型税制结构与现代发展理念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可持续的,需要从根本上实现税制的转型。其基本的转型方向应该是把现代发展理念与税制设置规则相结合构建一个新型税制,本文称之为发展型税制,即相对于增长型税制而言的,具有现代发展理念的税制结构。这一税制结构应该在传统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发展型税制应该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和谐关系,即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增长而适度增长,但税制结构本身的内在增收功能以及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刺激作用(而非调节作用)弱化或中性化;其次,在前述基础上,发展型税制应实现其本身应有的调节作用,通过税制结构内部设置不断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其三,发展型税制结构的合理化还体现在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同时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发展型税制结构应该保证发展理念的最终目的,即在人们福祉水平改善上发挥相应的调节作用。

税制结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虽然,通过对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考察可以看出,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的国家,其税制结构(尤其是税种结构)也大致相同。但各国经济的发展结构、税收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也使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同时,还应该看到,税收的功能也是复杂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税收的功能主要是筹集财政收入,并在此基础上延伸出其对经济发展的各种调节性作用。这种调节性作用往往成为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刺激手段,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制结构的转型必须着眼于国家发展战略,这是税制结构乃至税收调节性功能本身所决定的。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税制改革的约束条件对中国税制改革的限度做出了基本的规定:其一,税制改革必须进行整体性的推进才能消除现行税制中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因素;其二,税制改革方向的确定必须有利于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三,税制改革方向的确定必须能够对收入分配差距起到有益的调节作用。因此,这就与发展型税制结构的基本理念相一致。由此说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定位于以构建发展型税制结构为核心的整体性税制调整。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转型期,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结构的转型有各种制约因素,其中,从税制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税制结构的增长型特性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要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要从从制度转型入手,因此,实现中国税制由增长型税制向发展型税制转型是促进并保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因素之一。诚然,税制转型也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它甚至涉及到整个国家财政制度的重构。

本文认为,从长远看,中国税制改革需要在不断完善所得税制的基础上,逐步降低流转税比重的同时提高所得税的比重,真正形成符合现代发展理念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虽然,我国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已经出现了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迹象,但所得税的比重还是相对较低。虽然,所得税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程度的扭曲性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所得税的负面效应主要是税制设置上的问题,所得税的“良税”特征仍然税制改革中需要重视并通过合理的要素组合维持的。但同时,所得税改革的前提条件是对流转税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从最终消费者或税负最终负担者的角度看,增加所得税的比重以提高其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作用,需要降低流转税的比重。 

其次,从税收公平和财政收入稳定的角度看,单独增加所得税或单独减少流转税都是违背税收原则也是不科学的选择。流转税具有较好的增收功能,而科学设计的所得税不仅具有增收功能也具有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同时,相对于流转税来讲,所得税税负的直接感知作用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财政民主化和公共化进程。

最后,从世界各国税制发展的基本规律上看,一般情况下,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税制结构将从以流转税为主体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但由于流转税在财政收入汲取上具有较强的功能,因而,税制调整的方向应该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同时,应实现税制本身应有的调节作用,即通过税制结构内部设置不断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保证发展理念规定的基本目标的实现,亦即在人们福祉水平改善上发挥相应的调节作用。

然而,发展型税制结构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这一性质下的税制结构要不断地与经济发展方式相适应,并在不同时期不断丰富其内涵。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着眼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人们福祉的不断提高。必须对税制改革的各种约束条件有充分的把握,并不断探索并推动税制结构与经济发展互相轨制。显然,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深化对发展型税制结构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