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科学院8日发布《2011—2012甘肃社会发展分析与预测》蓝皮书称,调查发现,甘肃企业重治理轻防止现象普遍存在,政府补助治理污染,制度导向反而激励了环境破坏行为。
报告称,理论上,环境保护制度中确立了“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治理原则,但在具体实践中,甘肃实行的是层层签订和落实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即进行“末端控制”。环境制度安排大多是危害发生后再实施的治理,污染防治与生产、消费脱节,企业等责任主体的环境保护行为几乎完全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在实践中依然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增加了环境执法和环境治理的成本。
调查显示,环境保护法中虽然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性和执法上的困难,甘肃许多企业没有进行有效治理,承担治理责任的主要还是政府。政府补助治理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激励了环境破坏。
调查显示,甘肃环境公害由企业造成,应该由企业自己承担治理成本,但政府除了运用排污费收入以外,还运用财政收入来治理污染,这一方面对没有排污而依法纳税的企业而言明显不公平,另一方面,因为政府做了本应该由排污企业自己做的事情,减少了排污企业的私人污染成本,从而激励了排污企业排污。
此外,甘肃在具体执行手段上,还存在重规制而轻激励、重收费而轻防治、重惩罚而轻奖励的特点。如额度的收费标准和罚款,使企业缴纳排污费等于购买了合法的排污权,不仅没有有效规制排污企业,反而激励了对环境的破坏。
蓝皮书还指出,目前,甘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制度空间,亟需完善。作为该省唯一一家正式注册的草根型环保非政府组织“甘肃绿驼铃环境发展中心”,该中心一位负责人用“举步维艰,在夹缝中求生存”来形容目前的民间环保组织面临的形势。他们在实施环保项目的过程中,往往要受到当地政府行政干预,他们不知道有什么法律可以维护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政府也很难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管。
甘肃社科院:甘肃制度导向“激励”企业破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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