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的全部生活被高度互联网化的今天,我们面临的危险,是否比我们所享用的便利更甚?我认为,至少,从隐私权的普遍失去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网络隐私权,根据中国法学界的定义,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在前网络时代,隐私在法律、政府、组织、个人的多重保护下,是相对安全的,而网络的出现,令现实社会中个人隐私权的有关问题延伸到了网络空间,由于网络社会的开放特征,使得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在传统媒体时代,一般来说,自然人不主动泄露自己的隐私信息,即便是隐私被不恰当公开,由于传播的低效率,以及诸多把关人的存在,隐私信息也不易被多数人获得,个人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也就并不显著。
但互联网诸多主流应用普及后,一切为之改观。
在我看来,隐私信息的网络暴露及传播来自9个主要渠道:(1)相当多的网络应用服务机制“要求”公众上传个人信息;(2)网络公众的交互常常触发个人主动披露个人信息;(3)强大的搜索服务可以指向任何网页上的个人信息;(4)不同网络服务之间的高度关联,淡化了个人信息流通的圈层意识;(5)组织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管的不慎;(6)网络社区中网络文化及网络伦理的缺失;(7)个人或商业组织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有意图的侵犯;(8)不恰当的网络行政干涉;(9)基于网络技术的犯罪。
1、侵害隐私的原因及特征
为什么网络时代的隐私会面临如此之多的被侵犯的风险?
首先,网络隐私权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精神权利,开始附有经济价值。在民法理论中,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备物质性或财产权的属性。但是,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已经不仅仅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大多数是受利益的驱使,隐私权由此便具有了物质性或财产权属性。例如,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最有价值的个人数据,它不仅可以为信息的提供者带来经济利益, 而且还是网络信息资料使用者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重要资源,缺乏监管的网站提供用户资料给合作企业及广告主,这仍然是可预见的风险。
其次,来自法律和文化的阻滞。尽管有一定的法规、行政力量的制约,但从实践来观察,中国目前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模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但是,这种间接保护模式在我国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再加之传统的文化传统和国人的思维习惯使然,导致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还很淡薄,隐私权保护的公民意识还没成型,致使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层出不穷。
第三,来自技术本身的挑战。网络时代和前网络时代相比,侵犯隐私比保护隐私更为便利,同时,侵犯隐私的成本更低,而其行为也更加隐蔽。
网络隐私信息,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用户在享受网上服务时,所登记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识别信息。二是个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资料,包括信用卡、银行卡、网上炒股、网游帐号密码等等。三是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上网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等信息。
在我们这个信息时代,传统隐私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网络隐私权一方面有着和传统隐私权重叠的部分,比如:具有一样的权能,都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等等;另一方面,它又是作为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出现的,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们现在所指的广义上的隐私权。可以说,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最大特征是: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例如2008年的中国“艳照门”事件中,通过网络这一载体,网民复制传播下载,速度和规模惊人,几乎无法阻止。
另一个特征是,网络隐私侵权主体难以认定、追究侵权责任的难度大。传统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有可以确认的侵权主体。而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侵权人分布广泛,追究责任的难度加大。例如,由于网络运营商无法预知网民们的言论内容,他们很难凭自身技术去判断网民言论是否侵权,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模式来追究,则义务过重,甚至无法履行;如果采取过错责任模式,则网络运营商无须承担审核监督义务,又有袖手旁观之嫌,这些因素都使得侵权责任追究难度加大。
此外,网络隐私侵权内容扩大,侵权客体具多样性。网络隐私权扩充了传统隐私权的内容及形式。在传统日常生活中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在网络社会都成为了个人的隐私。网络隐私权还表现为一种集人格权与财产权与一体的复合型权利。到了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环境中的一些私密信息,不仅因为其本身具有经济利用价值,还包括:有的隐私是与现实中的财产权是挂钩的。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不仅会使当事人精神痛苦,还会导致其财产上的损失。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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