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分方案五提意见稿
我的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能够被社会承认具有第三方裁判员资格时,就是卫生行政部门实现管办分开的时候;否则,卫生行政部门就仍然是既管又办的,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被社会承认具有第三方裁判员资格是检验医改是否成功的标志之一。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兼职人民调解员代表和医疗纠纷专家库代表不仅应该参加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而且可以参加医院理事会做特别理事。参加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医院代表,不应该是分管院长,应该是医院理事会分管理事长或常务理事。--杜乐勋
株洲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方案
(草案)
市司法局
2010年4月22日
为切实化解株洲市的医疗纠纷,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和社会稳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1989年第37号令)、《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2002年第75号令)、财政部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省综治办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开展集中治理医疗纠纷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湘综治办[200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略)
二、指导思想 (略)
三、基本原则
1、第三方调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人财物等利益关系。
2、公益性原则。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旨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收取双方任何调解费用,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由政府出面组织。
3、公正性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要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以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4、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医疗纠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同时要主动甚至提前介入,多做群众工作,引导双方按照调解优先的要求,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纷争。
5、司法保障原则。要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法院司法调解及审判工作的联动对接,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组织机构
1、成立株洲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担任组长,综治办主任、司法局局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法院、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卫生局分管领导、保险协会秘书长和副处以上医院院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卫生局一名分管领导担任。司法局基层科科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担任专职副主任。
2、成立株洲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该中心为副处级全额拨款的事业机构,归口司法局领导管理。设编制10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职调解员(调解专干)7名。各县市成立相应机构。
3、建立株洲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与调处中心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调解委员会可聘请兼职人民调解员。二级以上医院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调处标的一万元以下的小型医疗纠纷,并做好其他医疗纠纷的前期调处工作。
4、组建医疗纠纷专家库。专家库由司法局和卫生局分别遴选法学和医学专家组成。专家在有需要时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5、设立驻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警务室,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
五、工作机制
1、制定医疗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医疗纠纷调处有关问题、协调处理重大医疗事件、评估医疗纠纷调处效果及发展趋势。
2、制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加强对调解员的考核管理。
3、制定医疗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规范医疗纠纷信息传递、早期介入、接茬受理、调处流程、联动对接、理赔办法等制度。
六、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市财政拨付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一次性开办费60万元。人员编制经费按财政标准列入预算拨付。日常工作运行经费按40万元/年列入财政预算。
2、办公设施。由市政府在市政务中心或司法局、卫生局、医院之外的适当地方给调处中心解决办公场所。办公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调解庭2个,办公室4个,值班室1个,警务室1个,档案室1个,接待室2个,咨询室1个),调处中心要配备调解专车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其资金由财政解决。
3、人员选配。调解专干由司法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面向社会选聘,选聘对象为待业人员或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兼职调解员在政法系统和卫生系统退休人员中招聘。
4、赔偿机制。医疗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由就医所在医院负责赔偿。也可引入保险机制,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理赔。
5、奖惩措施。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医患纠纷,根据纠纷大小由赔偿医院按照每案100元、200元、4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由于调处不及时、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调解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