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急需“打苍蝇”
日前,央视对记者在北京调查时发现,有部分保障房小区的房源,在网上或者是房产中介公司违规挂牌出租。其中个别保障房小区存在大量违规出租房源,一个小区房租高达3000-3500元每月,一年的租金竟高达四万元。
无独有偶,近日石家庄“廉租房事件”亦闹得沸沸扬扬,某新建廉租房小区被曝每晚都会停放很多小车,甚至有奔驰、宝马等豪车。拥有汽车的居民,难道还有资格享受廉租房。另外,近期有媒体怀疑著名“股神”——郭美美之母也占有经济适用房。
说实在,大量保障房被偷食、抢占,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只是,在今年全国计划新建1000万套的“大跃进”背景下,人们有理由比以前更加担心:建得越多、违规越多、权贵们从中谋利越多?
保障房禁止转租,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皆如此,只有限价房尚无统一文件加以界定。比如,2007年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然而,众所周知,2007年以来保障房转租现象依然遍地开花。难道就没有办法禁止这一违规现象吗?有。为了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2010年4月,住建部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不过,在中国,上门检查住户,难度非常之大,除了人口普查时。面对记者采访,石家庄住房局说:审核资料是个庞大的工作;街道办说:基层组织审查能力有限;居委会说:我们无法查实家庭成员。
检查不易,那么查到违规者,就应重罚。目前国家规定是: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取消这些人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显而易见,处罚力度太轻,骗购成本太低。依笔者之见,一经发现,除了收回住房外,还应终身禁入,或者至少禁入20年,另加部分罚款。
不妨以香港为鉴。香港公屋(相当于内地的廉租房)制度运行了近60年,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针对将公屋分租或转租他人、长期空置单位、将单位做经营用途、虚报收入等滥用公屋行为,香港房屋署专门成立“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特遣队”,经常性巡查,一经发现违规者,除立即终止租约外,还可能被起诉,甚至坐牢。
苍蝇不叮无缝之蛋。发现“苍蝇”后,应将其赶走,甚至拍死。但更关键是要让“保障房之蛋”的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别出现太多缝隙。建议三招。第一,经济适用房应弱化。道理很简单,拿高价值的产权房进行补贴,自然会有权贵阶层千方百计的侵占,此“蛋”天生有“缝”。当然,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加以弥补。比如上海将经济适用房优化为共有产权房,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业主谋利空间。
第二,优先发展租赁性保障房。廉租房已经运行多年,主要针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面偏小。近两年国家大力倡导发展公租房,覆盖面较大,可将住房困难的外来人口、新就业年轻人纳入进来。今年全国1000万套工程中,公租房为220万套,可谓“重头戏”,可当前面临的尴尬是融资难,社会力量不愿参与。前段时间,国家发改委放行保障房建设的企业债;近日,央行和银监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类银行支持公租房贷款。然而,在公租房投资收益率低,放贷有风险的情况下,到底有多少投资者愿意购债,多少商业银行愿意放贷,不容乐观。
第三,加强监管。当前中央只对于各地落实保障房建设指标实行问责制,将来也应对于保障房管理实行问责制,对于那些审核不严、纵容不合格家庭占有保障房的政府部门、公务人员,要进行相关处罚。另外还要加强立法,对于骗购骗租的“苍蝇们”,应以法律治裁之,而非仅仅驱逐了事。
刊发于新闻晨报
附录:
《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发〔2011〕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
四、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
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若改变租赁关系,所获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文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35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现行政策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管理,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资本金到位、项目施工、信贷资金流向等情况,加强动态监测。对因贷款条件不落实而不能支持的项目,要逐个分析具体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相关信息应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报送。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密切关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展,将当年在建、新开工项目清单以适当方式向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要动态监测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的具体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