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贸市场用地
地价应区别于住宅用地的申请
申请人:陈××。联系地址:××市(县)××路××号。电话:××××××。邮编:××××××。
请求:希望××办事处规划的农贸市场用地作为商服用地出售。
事实及理由:
本人现在××市(县)××路××号有一个农贸市场,因响应市(县)政府整脏治乱号召,拟搬迁到××办事处物流园区规划的农贸市场区域内。据政府有关部门介绍,××办事处规划的农贸市场用地将作为与住宅用地同类的用地类型出售,本人认为此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本人如把高价住宅用地用作农贸市场,其经营将会难以为继,其结果等于取消农贸市场。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联合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分类。在《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商服用地属于一级类的05类,住宅用地属于一级类的07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功能和用途类型的用地。根据分类,农贸市场用地属于“商服用地”第051二级类的“批发零售用地”。“批发零售用地”是“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由此可见,农贸市场的功能是农产品批发、零售,按规定应属“商服用地”中的“批发零售用地”。因此希望政府将××办事处规划的农贸市场用地作为“商服用地”的“批发零售用地”出售,地价应区别于住宅用地,以便本人能够根据物流园区要求,做好长期投资规划,为繁荣农产品物流市场提供完善便利的服务。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