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大修——该喜该忧?(8月28日)


 

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于20118月下旬再次修改。

由于修改规模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2004年人权入宪对此次修法影响深远,此次修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上采取并重思路。

此次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修改条文接近一半,新增60条,达285条。

就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所说的:

刑事诉讼法是非常复杂、技术性很强的立法,涉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有机的配置,往往很难达到一致,同时又由于各个权力之间的配置,涉及到各个机关的利益,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监狱等,在这些问题上往往在彼此之间有不同意见,遇到不同意见在立法上很难强行规定,需要各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增加了立法的难度。

 

修正案草案涉及七个主要方面的修改。

证据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及拘留、逮捕后立即送往看守所以防范刑讯逼供。为提高证人出庭率,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并加大对证人保护的力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逮捕率高的问题,草案细化了逮捕的条件,完善了监视居住的适用,并将拘传的时间从目前的12个小时延长到24个小时。

2007年律师法修订后,该法规定的一些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实现的不好,此次修法将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从审查起诉阶段提至侦查阶段,除了三种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侦查机关批准。

  此次修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将技术侦察、秘密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引入刑诉法,并给予这种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的法律地位。为防止这种侦查手段滥用,草案严格限制了该种侦查手段的使用。

  审判程序方面,草案完善了二审程序,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只能一次,第二次则由二审法院直接判决。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引入了最高法院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最高检察院可提出意见等保障死刑被告人权利的措施。

  刑诉法首次引入了特别程序,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特定范围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以及暴力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只有经过对比,才知道我们以前所遵循的法律原则有多么蛮横,甚至可笑。

比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顽抗到底,死路一条”,这些司法原则颇有些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而且在相比之下显得如此不通人情。

如何证明你所怀疑甚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罪,即使他有明显的犯罪动机,而且不能提供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但是要将其所犯罪行做实,都是侦查与侦破机关的职责,否则就有渎职之嫌。

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根据自己的臆断,去推断对方有罪。这就是无罪推论。

 

相对于公权力,不仅是个人,就连机构,不管是多大的机构,都是相对弱势的群体中的一员。每个人都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每个人都有为自己化解风险的权利,让自己避免受到外界伤害的权利与本能。

假如每个人都有揭发检举并举报的行为驱动,都有大义灭亲的伟岸行为,那么人情则愈发薄如纸、更彰显得律法真的无任何情面可讲。

其实每个人都有权利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更有权利聘请专业人士为自己洗刷莫须有的罪名。被告原本就是“抵赖的”,专业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为抵赖的人抵赖,减轻甚至是免除那些找茬的人依据法律所预期得到的惩罚或者是利益索取,那种在任何恐吓与胁迫之下,就乖乖就范的,或者是实力对比太过于悬殊,或者是社会与法制环境在提高这种倾斜。

律师作为当事人最专业的法律守护神,特别是在发生委托关系的背景下,当事人的隐私也是一种基本权利。即使是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确定其犯罪定性的论断之前,都是有基本公民权利的人,即使是身陷囹圄,也是拥有基本人权的人。

诸如关塔那摩监狱“虐囚”事件竟然把美国政府与军方搞得焦头烂额,那还是对待战争中的俘虏,对那些侵犯了被告当事人利益的人,就更是需要尊重基本的人权了。

 

由此我们不能不正视那些诸如“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不能不正视那些利用公检法之类的国家机器进行恶意的打击报复之类的行径。

在作证方面,中国传统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原本就是一种可贵的思想,法律自古是冷漠的,是没有任何人情可讲的,那种包庇作为有罪的连坐行为,很容易激化对立情绪;而举报有奖,大义灭亲更成为一种人情泯灭的行为。

比如韩非子所说的“八奸”,让人人在梦中都要时刻睁着一只眼,保持恐慌,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彼此提防,以及那种防不胜防,以家人为潜伏下来的特务的防备之心,更是会加剧犯罪的程度,但只有加入了亲情,才能起到真正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效果。

 

更重要的是,刑法之过于苛严,严刑峻法之下,很难会让人有舒服与安逸的感觉。

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是:很多人都是在远离家乡的都市中漂泊,做蚁族,在严峻的生活环境下,人人自危更容易导致人以身试法,并在绝望的时候铤而走险。

刑诉法之修改,体现了人性的关怀,为的是社会和谐的方向,遵循的是法制人道主义的原则,是朝国际接轨的重大举措,但只有在修改之后,才更充分地体现出以前的有多么的不通情理。

——刑诉法大修,该喜该忧?!

 

贾春宝

201182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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