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鹤一案法院错在哪?


  有关许云鹤一案(下称“许案”)的事实部分本文就不赘述,对许案事实不了解的博友请点击脚注[1]中的链接以了解本案事实部分。据报道中所描述的事实而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法院”)对许案的一审判决是错判。其错判既体现在事实认定,也体现在法律适用上。

  第一、“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

  法院对许案这一事实的认定不符合常理的、是错误的。许案原告是在大马路上横跨护栏,她应当预见得到马路上有车向其驶来——不是被告的车就是其他人的车——因此有车向其驶来绝对不是突然的。

  发生惊慌错乱是必然一说也值得商榷。原告看见有车过来完全可以先等等再翻。换言之,原告翻栏杆有错在先,看见有车驶过来不顾自己的年龄、身体条件霸王硬上弓是既错在后。

  法院应该把上述事实认定中的“突然”和“必然”掉个位置。也就是说法院的事实认定应当是:原告必然会发现车辆向其驶来,但其还是突然发生惊慌错乱。这样的事实认定才是符合常理的,我们因此也不难看出许案中原告的摔倒是她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

  第二、人车不接触构成交通事故

  法院称: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法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前面一句话是法律规定;后面一句话是法院对第119条的扩大解释。立法者在立法时不能预见执法过程中的所有细节,因此法院或法官在运用法律时对法律进行解释是必要的,但解释应当是合理的、是符合逻辑的。

  我们闭上眼睛固然可以想象出很多人车不接触而构成交通事故的例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人车交通事故都是以人车接触为前提而且是运动的车辆与行人接触方构成交通事故。为什么呢?因为交通事故是交通中的事故。人车如果不接触且都处于静止状态,人车交通也就都停止了,何来交通事故?

  第三、“原告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被告仍承担40%的民事责任”

  退一万步,即使上述事故是交通事故,被告仍然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院既然认定原告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就不应当判被告承担40%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也许博友要问:法院只是认定原告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但并没有说原告故意假摔,那你逻辑上是不是说不通?我的答案是:说得通。

  法律上说的故意有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同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既然法院认定原告是跨越,那她就是主动作为。既然作为正常人,其应当预见得到她的主动跨越中心隔离护栏行为会造成对自己或别人的危害结果,但她仍然不顾自己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毅然决然地翻越中心隔离护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她的这种行为属于间接故意行为,因此,被告一方即使在驾车的过程(亦即作为机动车一方)躲避不及而碰撞了原告也不承担责任(最起码是在理论上),更何况被告已经停车,且没有和原告发生接触?

  第四、法院明知原告作伪证,但不对原告进行处罚。

  原告在起诉状上说,被告把她撞得弹起来又摔在地上,但后来的司法审判过程确定了原告是作伪证。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另外,从一审判决来看,法院对这个司法鉴定结果是认可的——法院没有认定撞人的法律事实,但是,法院也没有追究原告的伪证责任。应该说,在撞人和没有撞人的问题上是没有中间地带的——要么被告承当撞人的法律后果;要么原告承担伪证的法律责任——法院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和稀泥(关于伪证为什么要受处罚,请详见本人的博文《如果李庄在美国…》[2])。

  当然,我不否认有极个别的例子,在人车不接触的情况下,也发生了事故且车主被处罚的。比如,有车主开车出小区,有个老太太在小区门口的人行道上从他车前走过,他就按了下喇叭,结果把老太太吓得摔了一跤,股骨给摔成骨裂了,路人报110,110来了说车子全责,结果该车主七七八八赔了好几万[3]。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该案和许案有很多区别。

  第一,该案中行人走的是人行道,有过路优先权;而许云鹤一案中行人不仅没有优先权,而且处于违法状态。

  第二,该案的车主是有选择的,他可以停车让老太太先过马路;而许案中许云鹤是没有过错的,他必须从大马路上开过去,其走哪一道是他自己的权利。而且视交通状况,驾车人可能对走哪一道没有太多选择。大家不能因为害怕有人翻栏杆的小概率事件,而通通放弃里道。更不能害怕有人穿马路,而放弃开车。

  第三,该案的车主是缺德,老太太从你前面走,你干吗要按喇叭吓人家?而许案中许云鹤完全可以一打方向盘一走了之,但他没有这么做,而是主动地停下来了救人,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美德。

  第四,该案中的车主如开车走人,那可能属于逃逸;但如果许云鹤当时一走了之,因为他没有撞人,所以他不属于逃逸,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许云鹤走人被判逃逸,那他前后左右的车都属于逃逸,谁知道是哪辆车吓着了老太太?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改判,否则类似许云鹤这样的案件会越来越多。当然,类似的案子已经越来越多了,这里面有道德沦丧的原因,但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我们的执法理念上有问题,法院对伪证听之任之,从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伪证,从而反过来让道德沦丧越演越烈。再者,我们有些法官不重视法律分析,有些法官的法律素养差强人意,做不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导致案件判决缺少内在的逻辑性,从而缺少了判决应当有的掷地有声的法律刚性。换言之,道德沦丧、法律及判决缺少其应有的权威,我们法律人难辞其咎。

  8月22日除了许案上诉案件开庭外,另外一个民众所关心的案件也将开庭(再审)。这个案件就是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详见本人的博文《杀人偿命不是恶法》[4])。我们拭目以待,希望法院既不纵也不枉,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唯有这样法院才会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成为社会和谐的定海神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