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2005年修改物权法草案的重点建议稿(1)


 

解密:2005年修改物权法草案的重点建议稿(1

 

 

陈绪国

 

 

【前言】200589日上午,我参加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修改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的活动,从此以后自发地研讨物权法的兴趣一发而不可收拾。其间,仅在2007316日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就提出过很多的建议。6年过去了,尽管笔者的建议没有得到采纳,而毕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解剖自己,觉得自己的建议相当的粗糙,感性认识多于理性认识,且本人人微言轻,孤掌难鸣。不过,我与有关部门最根本的龃龉不在这里。对于物权立法的立场、观点与方法不同,才是最大的不屑与障碍。依愚之见,物权法是最为突出和特别的等级式财产法,其本身的特质要求条款多而全,宜周密而非稀疏。据此,中国的物权法规划,应当是部物权法典,而不是单行法;可以不收集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而应当是独立的法典。退一步讲,即使是不设立单独的物权法典,即使是与未来的民法典拼接在一起,而物权法草案中共268条实在是太单薄了!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权法是效仿过德国物权法的。然而,德国物权法的条款达443条之多。毕竟,德国物权法作为德国民法典的一部分,是立法机关于1986年公布并自190011日起施行的,那是德国原始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如果摊在21世纪来立法,毫无疑问肯定要远远长于443条,或者要设立物权法典、而不仅仅是单行法了。

更有甚者,德国物权法是纯粹的民法、普通物权法,极少公物权的内容。即便如此,德国物权法的条款仍然达443条。那么,中国讨论和出台物权法比德国晚了200多年,里面又有民法内容、又有公法内容,又有普通物权法、又有担保物权法,甚至于还揉合了一些制度物权法,物权主体上有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的等四个对象,内容项目和对象上比德国物权法多几项,而中国物权法草案268条,总数上仅为德国物权法的60%;后来出台的物权法仅为247条,总数上仅为德国物权法的55.7%。中国的立法确实是太过于拘谨与保守,内容确实太单薄。这是需要改进的地方。

当然,中国的新型物权法着力于将公共物权与私有物权、其他人物权置于一体化保护,将担保物权法和部分的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实现了大融合,是具有创新意识和中国特色的。

笔者是个普普通通的物权法爱好者和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切理念与设计完全是处于自发性的,没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指使,也没有沽名钓誉之嫌。现在,将那些尘封的事物分期分批予以解密,基本上保持原样原貌,目的在于抛砖引玉或者以飨读者。期望各界人士予以批评指正为谢!

作者陈绪国,2011818日于广州

 

 

 

 

 

物权法草案修改讨论特稿之三增加篇章条款初稿

(插入物权法草案第四篇第二百五十八条后面)                                     页数:共21

作者:陈绪国                                      增加数:共2414145

 

 

 

第五篇   派生性物权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派生性物权,特指人类对于自然界某种文化资源、人文资源加以利用而获得的天然财物权,也包括人类通过一定的智力开发投资而获得的特定的财产权。

派生性物权,包括派生性的不动产财产权、财物权和派生性的动产财产权、财物权两大类。

派生,是指事物从一方面向另一方面转化,使其属性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科学技术可以转化为生产力。知识产权是科学技术的精华。各种派生性物权能够产生各种特殊的作用。

第二百六十条   自然界中现存的自然景物保护资源、文物保护资源和动植物保护资源,隶属于特殊性的物质资源,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物,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除个别情形以外,其所有权一般不发生变更、转让与终止。确实需要发生变更与转让时,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

国家禁止以单纯的行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变更、转让与终止、消灭这一类派生性物权。

第二百六十一条   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类财产权,其所有权需依法进行有偿变更、转让与终止。

创造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属于第一顺序的物权权利人,其所有权可以依法获得和消失,也可以协议获得与消失。

通过有偿交换,从第一顺序的物权权利人获取的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用于生产经营的权利人,属于第二顺序的物权权利人,其所有权未经第一顺序的物权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与转让。

从第一顺序的物权权利人或第二顺序的物权权利人方面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属于第三顺序的物权当事人,其所有权仅仅限于使用物品。

知识产权是人类通过一定的智力投资、智力开发而获得的具有一定领先地位的特殊财产权,主要受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受物权法保护。

亚知识产权是人类通过简单的智力投资、智力开发而获得的小工艺、小技术、小改造、小创新、小发明和有价值的商业秘密,虽未申请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却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术的含金量,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物权。

企业商誉权,是企业知识产权、亚知识产权和企业业绩在企业形象上的体现。

第二百六十二条   国家倡导保护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反企业垄断并重的方针。拥有知识产权的第一顺序权利人、第二顺序权利人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权利的同时,需要履行对社会普及科学知识的义务。

国家依法禁止恶意抢注商标、倒卖商标和走私商标的违法行为。

国家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依法保护企业的商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消费者通过货币交换等形式取得一定知识产权的物品,即获得商品的使用权,但无全权支配权。

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或明知是恶意抢注商标、倒卖商标、走私商标产品而故意去购买使用,将负知假、买假的法律责任,并剥夺其当事人假冒产品的财物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关闭、破产、管理层收购和转让产权时,需将商标专用权与商誉权、专利权与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同作价转让。转让方式以公开招标拍卖为主。

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时转让知识产权或亚知识产权的收益,全部用于安置该企业全体下岗、失业职工,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私分、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五条   派生性物权,均属于特殊性物权。在自然界的和平利用和人类的和谐发展过程中,派生性物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派生性物权与普通物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派生性物权。这一条款,确定为物权法的衡平总规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   派生性物权,一般与国家主权、人类共同权益紧密相连,所有与此相关的特种权益,均属于特种物权,因此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法相关条款,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矿山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互为补充,与本法有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法为准。

本法关于派生性物权有不尽述之处,依据相关单行法方面的内容。

第二百六十八条   派生性物权与普通物权共同构成基本的物权法体系。除此之外,本法同时规定“零物权”。     

 

第二十一章   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派生的不动产物权,为权利人或权利法人所创造、所获得的不动产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法律保护的具有特定的技术含金量、特定的商业保护、文物保护和人文保护的不动产物权。

第二百七十条   派生的不动产物权,主要分为土地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建筑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工艺美术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特种植物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矿产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等五大类别。

依照不同种类的不动产物权,规范与调节物权分配,明确当事人各自的责权利。

第二百七十一条   派生的不动产财产、财物的所有权,是定向性的相对固定的所有权,除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的物权可以依法变更、转让和消失以外,其它品种的物权基本上处于衡定状态。这一点比较派生的动产财产、财物的所有权更加明显。

第二百七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类派生性不动产物权,即属于永久专属性物权,不受任何保护条件和保护时限的限制。即使国家改变名称,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土地类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是绝对性的所有权。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属于国家所有、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代管的派生性不动产物权,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

第二百七十四条   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创造出的派生性不动产物权,按照投资和智力投资比例确定国家信托所有权和国有单位信托所有权比例,并由此确定财产支配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属于其他所有制企业或个人创造出的不动产物权,按照投资和智力投资比例确定企业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比例,并由此确定财产支配权。

第二百七十六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中所称“派生性不动产物权”,系指投资和智力投资所产出的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类物权。

由智力投资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分割,权利人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份额,需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取得。

第二百七十七条   由土地类派生的不动产零物权,是绝对禁止的零物权。利用土地种植、收割罂粟、大麻等涉及毒品作物涉嫌违法。违反规定,除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严厉制裁以外,国家还可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实行定期或永久性收回土地经营承包权。

 

第二节   土地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土地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

(一)    革命圣地、烈士陵园、重要的古战场所在地;

(二)历年出土文物遗址,包括地上地下、山上山下、水上水下出土的具有文物考古、收藏、观赏的所有文物埋藏、储藏、显现地域与地点;

(三)埋有或展览出的古墓地、古土窟、古石窟、古洞窟、古官窑窟等古文化遗址、古生化遗址、古矿冶遗址、古长城遗址;

(四)列入国家级及世界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录的山水名川、旅游圣地,或具有科学考察、考古发现的地域;

(五)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有潜在的文物、人文升值空间的国家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地域、地点;

(六)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艺术雕塑雕刻地、建筑雕塑雕刻地;

(七)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未确定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的公共场所,如天安门广场等。

(八)国家重要的科学实验基地、空间发射基地、军事基地、军工基地;

(九)由国家投资的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文化类建筑、文物类建筑的所在地;

(十)具有永久性意义的特殊土地,包括已经划定和尚未划定的边境地、边界地、边疆地。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寸土地的所有权和主权永远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这一条永远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特种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有关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依法经批准可获得普通土地使用权,但一般不能取得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至(十)款的土地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的有国籍和无国籍的公司法人或自然人,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同时不能侵犯国家有着特殊用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百八十条   土地类派生性不动产的物权,依法进行登记,实行年审制,并直接由中央机关监管。

土地类派生性不动产物权,连同其他相关的派生性不动产、动产物权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年检制度。

第二百八十一条   派生性土地使用权,属于确保性土地使用权。在两类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保证派生性土地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侵占派生性土地使用权。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变更派生性土地使用权为普通土地使用权。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新发现、新发掘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有关单位和个人发掘、打捞、收藏、展览、拍卖、让与文物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国家禁止外国人在我国领土、领海境内独自或合作、合资发掘、打捞文物。在公海中发掘、打捞文物须按照国际公约法进行。中国公民在公海中发掘、打捞出的无主文物确认为中国制造出品的文物,应归中国国库所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家实行有偿征地制度,对于埋藏有文物的征用地,国家以3倍至5倍于普通土地商业性补偿予当地居民。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赏发现、发掘和保护文物制度,对于发现、发掘文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及时奖励。

对于向国家捐献先祖世代遗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以按照文物价值的30%予以奖励。

举报盗取、破坏、走私文物者,一经认定,给予举报者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管理土地类派生的不动产财产财物权,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依法讨论通过。但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款不能下放土地管理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国家对于土地类派生的不动产实行严格的、固定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原来土地使用的性质,杜绝一切违法占地、让地、买卖土地等不法营利行为。

为保护文物资源、文化资源、人文资源用地和用于国防军事目的,国家对于这类土地一般采取无偿划拨制度,免收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由于绝对所有权属于国家,这类物权一般不准变更、抵押、按揭、担保、置换和转让。

国家依法奖励举报违法占地、让地和买卖土地等不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举报者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法可以参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本法认定土地类派生性不动产物权,一般仅限于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其他所有制单位一般不准介入特种土地的承包或使用。。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本法可以参照国内外物权法相关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情和本章派生性物权的特殊性,普通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承租、转租、转让和抵押,此类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承租、转租、转让和抵押,只有个别情况进行个别调整。

土地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其土地使用权一般限于相关联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军事组织。

 

第三节   建筑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下列建筑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

(一)革命遗址、烈士陵园、历史文化遗址、历史人物遗址上的建筑物和其他纪念性建筑物;

(二)国家独立出资的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图书馆、古书院、古圣祠;

(三)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式、西式古典艺术建筑,地下城堡与地下宫殿、水下城堡与水下宫殿;

(四)国家独资的的大型艺术雕塑与大型建筑雕塑、大型雕刻;

(五)国家独资的具有标志性的大型建筑物、大型构建物;

(六)列入国家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所有建筑物,以及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筑物;

(七)列入国家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所有建筑物,以及自然遗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筑物;

(八)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著名的艺术类、文体类、文物类建筑物;

(九)属于我国领土、领海区域边境、边界、边疆上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

第二百九十条   国家利用法律手段,收藏和保护文物,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文物收藏、保护、保管、保藏和稽查的职能,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百九十一条   建筑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是人类共享类特种物权。拥护与保护此类物权,是全民族的共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抵押、质押、典当、转让、受让、变更、变卖和撤除此类建筑物和构建物。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此类建筑物用途,或确需撤除此类建筑物,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我国境内的古庙宇、古观堂、古教堂、洋教堂等宗教类建筑物,连同其所属土地使用权,属于上述宗教团体。古圣祠作为纪念性文物建筑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历年来向上述宗教团体和场所的所有投资,视为无偿捐资。

国家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宗教慈善机构的捐款、捐物,并实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第二百九十三条   国家对于各宗教团体的财产,具有依法监察的权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宗教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宗教建筑物的用途,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使用的属性。

第二百九十四条   宗教人士不论职位高低,有依法获取财产和维护自己物权的权利。

各个宗教组织和各位宗教人士,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政府的监督,遵守国法和宗教法,禁止利用宗教违法乱纪、破坏民族团结、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

第二百九十五条   各地各族姓的宗祠、祠堂归该族姓人共有,其土地使用权不受使用年限限制。

国家尊重各族居民的民族习俗和宗教自由,不提倡也不强迫反对各地居民修祠堂、修宗谱、修太公、修财神和各种祭祀活动。

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当地居民的祠堂、庙所、书院等宗教、文教场所设施,应当给予当地居民相当于普通建筑物、普通土地使用权3倍以上的经济补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国家大型、重点实验基地或实验室关闭后,辟为旅游参观场所前,需将此地的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公开招标拍卖;如果拍卖不成,国家将高价收购。所得收入,全部用于妥善安置迁移下岗、失业的科研人员和失业职工。

在正式开放该地区接待游客前,必须将全部实验设备安全转移到其他安全地区,并将全体人员迁移到其他地区。禁止所有原单位人员留在原基地当导游、解说员、管理员等相关业务。原单位有关人员回访故地,需经国家保密部门批准。

第二百九十七条   将国家大型、重点实验基地或实验室辟为参观、旅游场所,需经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三个部门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展览或巡回展览上述物品,只能使用模型,禁止使用实物。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禁止有关科研人员和生产工人直接参加展览团兼职展览业务工作。

第二百九十八条   用于国防和军事目的的科学实验,须在联合国公约框架中进行,并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检查监督。必要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授权国防部全部销毁违反国际法的军事科研设施,包括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第二百九十九条  国家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加强沿边、沿海边疆的建筑物、构建物的日常监视,确保我国主权的完整和安全性。

对于破坏国境标志物的国内外不法人员,除以宪法、刑法制裁以外,还将受物权法的制裁。

第三百条   物权法赋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和群众代表监督各级政府的投资行为的权利,禁止利用职权搞不正当的盲目性投资,禁止铺张浪费,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凡县级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市级财政投资200万元以上、省级财政投资300万元以上、国家级财政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通过新闻媒介公示于众。

凡单一项目的设计费超过10万元的国家或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须经市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通过新闻媒介公示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百零一条   各类文物、文化建设工程的开掘、建设和维护、修缮,必须遵守建设法规,遵守物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由有一定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负责施工。

第三百零二条   位于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遗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需经国家规划设计总院规划设计施工。建筑物主格调应以我国古典式园林建筑为蓝本。

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限定为政府投资财政拨款。禁止其他经济实体、无关人员和外国人投资建设。已经投资了的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一年内退出股份。所受损失,由地方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百零三条   强制全面实行保护区标准化管理。距离自然遗产保护区5KM以外,可以建设宾馆、酒楼、商铺等辅助设施。此设施对于投资对象不予限制。

距离自然遗产保护区10KM以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楼房和工业厂房。此类建筑不受投资对象限制。

文化遗产保护区周边建设工程的限建距离,农村地区的可以参考自然遗产保护区的上述规定。城市中文化遗产保护区周边的限建距离,应当为各周边不低于500M的隔离距离。

依照上述规定,在两大保护区禁止建设范围内存在的违章建筑,限期在半年内一律拆除。在本法公布前建设,并有批建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并将故意建章者限令拆除,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百零四条  当地县级以上负责人13名,为设在当地的自然遗产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的第一责任人,代理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县级负责人的职务津贴,由财政部直接出资,发放给个人。

国家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为国家全资机构,禁止以合资、合营、私营、外资和股份制改变国家所有权。

中央、地方两级政府投资国家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建设,按照投资比例分配。但地方政府的投资不得超过投资总额50%

 

第四节   工艺美术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第三百零五条   本节所指工艺美术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固定型工艺雕塑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二)固定型工艺雕刻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三)固定型工艺雕塑兼雕刻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四)固定型工艺画廊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五)固定型建筑工艺雕塑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六)固定型建筑工艺雕刻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七)固定型建筑工艺雕塑兼雕刻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第三百零六条   工艺美术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受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著作权类不动产物权,须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时须遵守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权利法人是第一顺序的所有权人,也是以作品换取报酬的权利人;投资美术事业的投资人或投资法人是第二顺序的所有权人,也是用益物权利人。

第三百零七条   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

不动产型工艺美术作品与动产型工艺美术作品相比,前者为永久固定式、一次成交式、大家共赏式的大型工艺品,后者为随机移动式、可多次转卖式、个人欣赏式的小型工艺品。不动产型工艺美术作品比照动产型工艺美术作品的发表权、所有权保护期应当增加一倍以上,即由50年保护期提高到100年以上。

第三百零八条   工艺美术类派生的不动产的设计、建设需依法进行。

此类工艺美术类不动产的建设,关系城市的形象工程建设,需经城市规划设计部门批准执行。

权利人应在完成作品的第一时间即一周内一同到公证单位、登记单位进行公证、登记。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或未经公证、登记即视为违法建设。

第三百零九条   以下工艺美术类派生的不动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可以规定为永久性公共财产,永远受物权法保护:

()以人民英雄纪念碑、革命烈士纪念碑,中华华表标志为代表重要的永久性建筑工艺品;

   (二)以北京故宫博物院为代表的各种石雕刻、木雕刻、玉雕刻、象牙雕刻、金刚石雕刻、金器银器铜器铁器锡器雕刻和壁画雕刻;

    ()以西藏布达拉宫鎏金佛像雕塑为代表的鎏金雕塑;

   (四)以陕西敦煌石窟、山西云岗石窟、河南洛阳窟为代表的古石窟雕塑雕刻;

   (五)以广州陈家祠为代表的青砖墙体雕刻;

   (六)以辽宁山海关“天下第一关”为代表的城墙城关书法雕刻;

   (七)以西安秦兵马俑群雕为代表的大规模古墓葬雕塑;

   (八)以广州五羊群雕为代表的历史传说、城市象征性大型雕塑;

   (九)以北京故宫博物院壁画、敦煌壁画为代表的古董壁画;

   (十)以北京金山寺为代表的大型金钟铸塑铸刻;

   (十一)以北京天文台浑天仪为代表的大型科学仪器圆球铸塑;

   (十二)以毛主席纪念堂毛泽东塑像为代表的历史人物像雕塑;

   (十三)历年出土的各种文物类金文雕刻、篆文雕刻、甲骨文雕刻等古文字雕刻;

   (十四)历年留传于世的属于国家文物保护类鼎铭刻、盘铭刻、石鼓刻、石门刻、石山刻、铭碑刻、墓碑刻、对联刻、官石刻、图画刻等等。

第三百一十条   以上所有派生类不动产,均附着于其它物体之中,其基本保护要求是:对原物不可拆、不可分,不可改变原状原貌。

保护上述不动产物权,保护工艺美术类、建筑工艺美术类不动产的完整性和美观性,人人有责,责无旁贷。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零九条第(一)至(十一)款为非商品交换类派生的不动产,除可以提供人们参观、瞻仰以外,不得将原物作为其他的经营工具使用,不得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或进行交换,不得作为抵押物、质押物、担保物进行各种非法谋利活动。第(十二)至(十三)款为严格限制性商品交换的不动产,其买卖的唯一方式是公开拍卖。在拍卖之前需经过国务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三百一十二条   国家通过物权法保护传统的工艺美术品,引导现代工艺美术类产品向市场化、集约化发展。

国家在调整规划布局的同时,率先在经济发达的旅游城市建造规模巨大的美术雕塑、建筑工艺雕塑。

第三百一十三条   所有工艺美术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属于排他性物权,未经著作权人、所有权人同意,其造型、实物、图片不得复制、仿制,不得用于其他城市、地方的标志,不得用于企业标志、商标标志、产品标志和互联网标志,不得用于个人姓名。

第三百一十四条   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工艺美术类派生的不动产,其作品存在形态完全属于无限期存在,附着地面、地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

所有权属于单位或个人的工艺美术类派生的不动产,其作品存在形态可以属于无限期存在。大型雕塑、雕刻附着地面、地下的土地使用权可以100年为单位进行申请延续使用。

 

第五节   特种林木类、植物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第三百一十五条   特种林木类、植物类派生的不动产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

(一)珍稀、濒危品种的各种植物、中药药材和树木、森林;

(二)    革命圣地、烈士陵园、名胜古迹上的林木、森林;

(三)    古树名木、观赏名木、经济名木;

(四)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各种植物和林木、森林;

(五)    国家及世界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林木;

(六)    国家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所有名林木;

(七)    特种植物类不动产,包括受国家保护的一类、二类、三类陆生、水生植物;

(八)    各种进口植物和树木。

 第三百一十六条   特种林木类、植物类派生的不动产受物权法保护。其权属关系,一级为国家专属所有权,二级为一般所有权,三级为用益物权,四级为使用权。

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至(八)款内容上的派生的不动产权,除了观赏名木、经济名木不很确定以外,基本是与国家主权有关联的特权。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永远具有优先权,永远受物权法的保护。

按规划、按程序、有选择地进口外国的植物、树木,抵制外国的有害物种侵入。

在国家主权原则下,规约国家与民间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使用权,符合社会主义的物权界定原则。

现阶段以自然村、家庭户为单位的生产私有制和经济合伙制并存的集体生产、经济组织,属于特种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不得归农村集体所有,不得买卖、出租、抵押、典当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此类特种林场、苗圃,禁止转包、转租、转让。

将农村自然村历年管治下的第(一)、(三)、(五)、(六)、(七)项林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树木收归国有,国家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百一十七条   革命圣地、烈士陵园、名胜古迹、边境国防、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的任何树木均视为特种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砍伐。确有需要占用、砍伐,需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者需向国家缴纳树木保护费。树木保护费应不低于该树木3倍的价值。

第三百一十八条   珍稀、濒危品种的各种植物、树木、药材,其所有权依法有偿收归国有。国家授权地方政府组织专门机构种植、养护、保护,代表国家行使用益物权,享受森林警察普通职员的同等待遇。对于发现、保护、养护、种植珍稀、濒危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按其贡献大小实行奖励。

实行科学保护与科学研究并重,所有珍稀、濒危物种需全部列入科学实验、技术开发范围之内。

任何人不得以各种方式破坏植物、林木的生存环境,破坏物种资源,危害物种繁衍。利用互联网走私贸易的,加倍处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  城市、农村各地的古树、名木,不管原所有权人属于谁,需无条件变更所有权,有偿收归国家所有。

无主荒地、荒岭的古树、名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本条所称古树,系指树龄为50年以上的老树;所称名木,是指专家可以公认的稀有、贵重的观赏树木、经济树木、药材树木、果树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树木老朽,确有需要砍伐,需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者需向国家缴纳树木保护费。树木保护费应不低于树木3倍的价值。

第三百二十条   全国城乡普遍实行树木、异种植物、珍贵中药材普查登记、复查管理制度,按各个市县具体情况确定植物、树木的珍稀、濒危和名贵物种,分级分类进行物权管理。

国家实行财政补贴制度,按照树的名贵程度、树龄大小、成材情况,或按照珍稀、濒危和名贵植物的生长种植和保护情况,分别给予种管者以补贴和奖励。

第三百二十一条   国家禁止种植一切有害于人类的植物和树木。禁止种植危害农作物以及殃及人类的有害作物,禁止种植危害水生动物以及殃及人类的有害植物,严格禁止种植殃及危害人类健康的植物。

第三百二十二条   种植和收获进口植物、树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引进不良植物和树木品种造成公害,引进者需负法律赔偿责任,并负责铲除不良作物和树木。

第三百二十三条   种植罂粟、大麻等精神毒品类植物,走私罂粟、大麻植物种子、种苗视为零物权。

违反此条规定,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可并处罚款、没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节   矿产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

 

第三百二十四条   矿产类派生的不动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古官窑陶瓷矿矿址、古矿工场、古酒文化窖场以及专门的展览厅;

(二)有文物考古价值、革命历史意义的古矿冶矿场及古矿冶遗址;

(三)其他可以用于冶炼、加工为工艺艺术品的贵重金属矿和贵重非金属矿矿床;

(四)用于历史教育的“万人坑”之类的旧矿场;

(五)用于现代安全生产教育的矿山遗址、矿床遗址、矿山事故现场地址。

第三百二十五条   古董陶瓷、官窑陶瓷的发祥地,具有考古价值、研究价值,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鉴于地方品牌的历史传承性,这类古遗址、古矿场的所有权,可以下放给当地政府管辖,以责成地方政府尽力保护好这一类不动产文物遗址。

第三百二十六条   古矿冶矿场及古矿冶遗址,有文物保存价值的收归国家所有。没有文物保存价值的可以下放给国有采矿单位适当保存,开设专门的展览厅。无文物考古保存价值的部分,不再列入矿产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范围之内。

有文物保存价值的古矿冶矿场和古矿冶遗址,小型矿场、遗址不得迁移地址。大型矿场、遗址确需迁址,经国务院批准后,作为特殊性处理,开设专门的展览厅。

第三百二十七条   作为工艺艺术品原料的贵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床,种类繁多。将此类矿床列入派生的不动产财产,并且确定所有权属于国家,以利于整合、节约资源。同时,促进工艺品工业持续发展。

国家实行倾斜式产业政策,禁止外商、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开采、洗选、冶炼贵重或稀有金属,包括天然的贵重、稀有金属。同时,禁止这三类企业开采、洗选贵重非金属矿藏。

拾捡贵重金属、贵重非金属尾矿石,由国有采、选、冶企业组织职工统一进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买卖贵重金属包括天然贵重金属和贵重金属矿石,禁止走私买卖贵重玉石,包括贵重天然玉石和贵重非金属矿石。

第三百二十九条   用于历史教育、安全教育的“万人坑”之类的矿床,定为永久性教育基地,其场馆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

上述矿床一般不得迁移,不得转让、出租或用于商业交换。禁止外国资本、民间资本包括国有企业资本投入这一领域,已经投入的,需在三个月内撤资、撤股。

上述矿床的展览经营,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不以获得利润为主要目的。管理人员编制属于事业单位,不搞经济承包责任制。

第三百三十条   矿产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性质相同于土地类派生的不动产物权,一切矿藏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此类矿产资源,属于紧缺性、贵重性资源,不论企业营利如何,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经营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至(三)项对象的企业长期资不抵债,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关闭破产。所有债务,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兜底。职工安置费用,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关闭、封存后的矿山矿业,如需重新开采,需由国务院经调查研究之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章   派生的动产物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派生的动产,简单地讲,权利人或权利法人所创造、所获得的动产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法律保护的具有特定的知识与技术含金量、特定的商业保护、文物保护和人文保护的动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派生的动产物权,主要分为文物保护权类派生的动产物权、著作权保护类派生的动产物权、专利权保护类派生的动产物权、商标专用权保护类派生的动产物权、商誉权保护类派生的动产物权、野生动物保护权类派生的动产物权、小型、微缩艺术作品、标本物品的动产财物权等七大类别。

依照不同种类的不动产物权,规范与调节物权分配,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利益。

第三百三十三条   与第二百六十八条性质相同   派生的动产财产、财物的所有权,是定向性的相对固定的所有权,除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商誉权的物权可以依法变更、有条件转让和消失以外,其它品种的物权基本上处于永衡性状态。

第三百三十四条   文物保护类派生的动产物权,受文物保护法规约,同时受物权法规约。文物保护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文物,物权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文物权利人、权利法人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著作权类派生的动产物权,受著作权法规约,同时受物权法规约。著作权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著作权,物权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著作权第一、第二、第三权利人、权利法人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三十六条   专利权类派生的动产物权,受专利法规约,同时受物权法规约。专利权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专利权,物权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专利权第一、第二、第三权利人、权利法人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三十七条   商标专用权类派生的动产物权,受商标法规约,同时受物权法规约。商标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物权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第一、第二、第三权利人、权利法人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三十八条   专有技术权、商誉权类派生的动产物权,可比照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约执行,同时受物权法规约。知识产权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物权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商誉权第一、第二、第三权利人、权利法人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

第三百三十九条   野生动物保护权类派生的动产物权,受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约,同时受物权法规约。陆生、水生动物保护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野生动物,物权法的侧重点在于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权权利人、权利法人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以及法律永远禁止的“零物权”。

第三百四十条   知识产权类派生的动产物权,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为建设和谐、持续发展型现代化社会,国家着重保护知识产权类财产权和财物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类派生的动产物权,均为及物物权,受物权法的双重保护: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产品均可分别赋予占有权、使用权、用益权和质押权、担保权。

 

第二节   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派生的动产物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以下几种属于文物、准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派生的动产:

(一)文物类便携式纪念品;

(二)文物类便携式工艺品;

(三)文物书画类作品、美术品;

(四)革命文献资料、手稿;

(五)古旧图书资料;

(六)古人类化石;

(七)古生物化石;

(八)古植物化石。

具体来说,动产类文物指的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纪念物品;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中的可动产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的可动产文物实物。

以上所称文物,具有时代、历史、艺术、美术、物品价值特征和科研价值特征。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各地文物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迄今为止收藏的一切文物,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在鸦片战争、甲午战争、日本侵华战争等历次侵华战争期间,被掠夺、因战乱散落外国各地的文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依据国际公约,中国有权向掠夺者收回被掠夺的各种文物。

第三百四十四条   国家利用法律、行政和各种经济手段发掘、保护文物和规范文物交易,对于各级各类文物实行统一归类管理。

属于国家和民间所有的一切文物,全部实行统一登记和遗失登记制度,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实行责任保藏、保管、保护制度。

第三百四十五条   已经收归国家所有的文物,所有权属于国家。历史上散布民间且正常拥有、未收归国家所有的文物,国家一律实行有偿征集、收购制度。

收购,分为一次性买断型收购和允许留下复制品的收购。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至(八)项三类文物,国家实行强制性收购,其他的可以实行自愿性收购。

第三百四十六条   所有动产型文物,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拍卖前,需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进行登记。三次以上拍卖不成的文物,全部进入文物交易市场定点公开交易。

限制外国人、双国籍人、无国籍人收藏革命文物和国家控制外流的文物,外国人、无国籍人、双国籍人不得参加竞买或接受赠与、受让。

革命文物和绝世珍品文物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能赠送给外国人。此处 “双国籍人”视同外国人。

第三百四十七条   禁止一切盗窃、走私和毁坏、故意灭失文物的非法行为,违反者需负法律责任。外国人违反的,需负文物保护国际法公约责任。

第三百四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型文物,不能用于担保、抵押、质押、典当、按揭,赠送给国际友人需要经过国务院依法批准。

属于民间人士所有的动产型文物、现代书画和工艺品,能够用于担保、抵押、质押、典当、按揭,也可以拍卖转让、继承、赠予。

第三百四十九条   动产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是易损易蚀品并且是量大的物品,经国务院批准,可有组织有计划地适当拍卖出若干个品种。拍卖所得,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百五十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市场行情,动产型文物、现代书画和工艺作品,具有极高的储蓄保值、升值性能,有的甚至是无价之宝。其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形式,可以不受价格封顶或封底的限制。

 

第三节   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派生的动产物权

 

第三百五十一条   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对象的派生的动产,归纳为以下四大类:

(一)文学作品类派生的著作权动产。指小说、诗词、散文、剧本、脚本等以文字、线条形式建构的作品,包括原稿作品。

(二)艺术作品类派生的著作权动产。指书法、绘画、摄影摄像录像艺术作品和小型雕塑雕刻艺术作品。

(三)形体表演类派生的著作权动产。指舞蹈作品、曲艺作品、音乐作品、表演艺术作品和口述、脚本作品。

(四)工程技术类派生的著作权动产。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以及工程技术说明或科技专著。

(五)计算机或者网络系统发表的原创作品。

(六)其他著作权与派生性著作权。

著作权,涉及创作权、修改权、署名权、佚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完美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出借权、展览权、展销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版权。

派生性著作权,指他人依法受让并有限支配的著作权。

第三百五十二条   著作权人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人,即著作产权和著作作品的所有权人。著作权人有权在著作权和著作权作品上自主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有权选择和决定下一顺位权利人。

出版者、复制者、模仿者是第二顺位的当事人,即著作权作品制作的所有权人。著作作品制作所有权人只能在著作权框架中行使有限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读者、观赏者、美术收藏者和工程技术设计受益者是第三顺位的权利人,是著作权作品的终端所有权人。著作权作品终端的所有权人,在不侵犯第一顺序权利人、第二顺序权利人权利的前提下,行使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谓“所有权”,是权利人对于著作权或著作权作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谓“使用权”,包括使用原稿、原书、原作品以实现物权对接、转换的权利。

所谓“用益物权”,是权利人通过出租、出借、阅读、展览、展销、出售作品和教导表演获得利益的权利。

所谓“担保物权”,是权利人通过著作权或著作权作品以作为抵押、质押而获取物权利益的权利。

第三百五十三条   著作权人物权的确立、转移与中止、消失。

   (一)著作权第一顺位权利人,自主创造、获得著作权而确立著作权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同时确立著作权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著作权第一顺位权利人物权的首次转移,第(一)至(四)类权利人都可以向出版社首次转移,并由出版社实施著作权保护。第(一)类作品权利人一般仅向出版社首次转移。其他三类作品的首次转移因转移对象不同而不同。

未经出版或未经登记的著作权,是难以实现、未被法律认可的著作权。著作权不成立,著作权和著作权作品的物权不能实现。著作权物权自然中止。著作权人违反法律规定,被取消著作权,著作权物权从此被人为中止。

著作权是作者的固定权,只能“转移”给他人以共享著作权。共享的著作权,称为“代位著作权”。

  (二)著作权第二顺位权利人因受让出版而获得代位著作权,确立著作权的版权代号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同时确立著作权作品的代号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著作权第二顺位权利人物权的首次转移,第(一)至(四)类权利人都可以直接向消费者首次转移,并由经销者、消费者保证,由代位著作权人、代号所有权人实施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第二顺位权利人的著作权是第一顺位权利人的代表者,称“代位著作权”;所有权是第一顺位所有者的代号,称“代号所有权”,如版号、书刊号。未经著作权第一顺位权利人批准,不能转移、转让。

   (三)著作权第三顺位权利人因受让著作权作品,确立著作权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不具备著作权自身的权利,为单一性的物权。转移物权,一般仅指转移作品使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程度较弱。

   (四)以下情形发生,需中止或终止当事人著作权和派生性物权:

未经著作权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或在作品中冒名使用他人署名的;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合创作品当作单独自创作品的;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中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宣告无效、无用的废品的,或过时作废的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篇、翻译、注释等方式,或以摄影、展览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而未支付报酬的;

未经本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的;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书刊号和版式设计的,或盗版印刷、盗版录音录像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传送表演画面或录制表演的;

各顺位权利人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不可调和的;

著作权因使用期限已满的;

著作权、代位著作权非法转让、抵押、质押、赠送他人的;

著作权终止或消失,著作权作品的物权同时终止或消失。

第三百五十四条   出版类著作权、物权的实施。

(一)成册成本的著作,在一家出版社出版后,一般不再另外选择其他出版社出版,但由于出版社原因终止合作、或作品翻译出版到国外的除外。单一篇、首的作品,最多可以在三家出版单位发表。

(二)新闻类作品,是否可以在多家单位发表,应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独家采用的新闻稿件,其支付稿酬,应不低于国家标准稿费中位数以上的标准。

(三)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书法、绘画、艺术摄影之类作品,其交易程序以公开招标、拍卖为主,以搞活市场为主,放开价格管制。

此类作品可以进入文物市场交易,也可以进入物权市场交易。

(四)署名或佚名的出版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所有权人,出版商为代位著作权人、代号所有权人,购买作品的读者、观赏者、艺术收藏者为使用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各种权利人依据自己的著作权份额和物权行使权利。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形体表演类著作权、物权的实施。

(一)单位集体拥有的此类著作权,如何实施,需由该单位全体员工大会讨论决定。个人拥有的此类著作权,则由个人自己决定。

(二)用于表演的剧本、脚本、歌词歌曲的创作单位或创作个人作者为著作权人,即所有权人。表演者、导演、摄影摄像录像人为一级代位著作权人、代号所有权人。电影、电视、录音录像投资人视同二级代位著作权人、代号所有权人。

(三)表演类作品著作权所有权人可以作品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第一级、第二级代位著作权人、代号所有权人以再创作的形体表演作品用于抵押、质押和担保。他们的物权取向和分配关系,主要以合同双方的约定为准。

第三百五十六条   工程技术类著作权的实施。

(一)主要由技术含金量和工程的大小来决定。主要途径是通过保密保护来实现。

(二)工程设计费用,需要设立最低价位保底和最高价位封顶。各种工程设计费用,受国家统一指导价格约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通信工程设计费用,一律受国家统一指导价格约束。

(三)此类著作权有三重保护: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与物权保护。

(四)工程技术设计作品作者为著作权所有权人,集体设计的为集体所有权人。出版商为代位著作权人、代号所有权人。

第三百五十七条   著作权作品可以抵押、质押、按揭、典当、继承、赠予、物品交换和转让。著作权是相对固定权,允许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抵押、质押、继承一定时期的报酬,但著作权不能赠予、物品交换和转让。

著作权的署名权、冠名权不能抵押、质押、按揭、典当、继承、赠予、物品交换和转让。

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期,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五十八条   著作权人与外国人合作创作与出版,需要经过有关对外文化部门审查通过。

外国人、外国出版社在中国境内从事与著作权有关的工作,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节   属于泛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动产物权

 

第三百五十九条   属于专利法保护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保护对象的动产物权,可归纳为三大类:

(一)由发明人或单位创造、并对于人类是有利无害的创新产品,其物权源自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创造出来的新、奇、特、优产品;

(二)由专有、专门技术和小窍门、小工艺、小制作、小改造、小发明创新出来的新、奇、特、优产品,并有证据证实这种产品确实也属于新颖、实用、先进,类似于知识产权之类的产品;

(三)由实用、新型、专利设计制造出来的创新产品,满足方便使用、经济实用、美观好用、和便于推广应用的新产品、新物件。

第三百六十条   专利权人物权的确立、转移与中止、消失。

   (一)由专利权人申请、国家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从批准之日起,即获得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进入物权领域,即确立专利权人的物权。

专利权人物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双重渠道取得双重物权:以专利权作为物权对象和以专利权产品作为物权对象,实现物权的保值、增值。

权利人获得专利保护权,即实现专利所有权;专利权用于自我消化,即取得用益物权;专利权用于担保活动,即发生担保物权;专利权转移给他人,第二顺位权利人即获得专利使用权。

专利权是固定权,专利所有权人“转移”专利成果给他人共享专利权。

   (二)专利权受移人,即第二顺位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取得专利权的代位专利权和代号所有权,用以行使专利权,并可进行有限度的物权活动。

代位专利权人同样可以利用专利号进行专利权扩张,在遵守交易规则、利益共享、不违背专利权人意志的条件下,也能实现专利权的下转移,也能实现二次物权的发挥,也能在专利权产品中设立物权对流。这样的扩张、转移、发挥和物权对流,可以一直持续下去。而且,可以不分领域与地界、国界地持续发展下去。

代位所有权人同样可以专利权产品实现物权对流过程。

   (三)专利权第三顺位的权利人,派生出两类权利人:一类如第二顺位权利人那样的取得知识产权和派生出物权。另一类是仅仅从专利权产品中实现物权对流,这一类人占大多数。

   (四)专利权所有权人、代号所有权人有违反专利法的,或者违反物权法的,一经发现,专利权即告中止。

专利号在期限届满前,不按规定缴纳年费的,或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终止其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权利期满,专利权的产权和物权同时废止。

第三百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专有技术权人是第一顺位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转让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来获得精神财产的增益,也可以通过自产自销专利产品来实现增益。

受让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的当事人,是第二顺位的所有权人,可以利用产品的专利标志来实现产品的增值。但转让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会受到第一顺位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顺位的所有权人,一般是专利产品的消费者即产品的占有者、使用者,与转让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无关。

第三百六十二条   第一顺位的所有权人具有双份物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能够用于担保、抵押、质押、按揭,也可以转让、赠予。

专利权人还有获取以技术入股分红、技术转让提成、获得国家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属于个人所有的专利权,可以在专利保护期内行使、继承专利权。

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权利人可以在专利保护期内继承报酬权。同时,也可以在产品所有权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顺位的所有权人可以在产品所有权上获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顺位的所有权人所获得的是产品的使用权,也可得到专利产品的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二顺位所有权人将第一顺位所有权人的专利权、专有技术权全部买断,这时候,第一顺位所有权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不再享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所有权变更时,需要同时变更专利权登记的内容,但不必改变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署名人。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顺位所有权人、第二顺位所有权人和第三顺位所有权人,欲行使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只能享受一次,不能享受多次,即不能重复担保、抵押、质押、典当、按揭、转让、继承、赠予。一次性转移专利权的,不能重复登记、重复公证多次。

专利权与专利权保护期,须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专有技术权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用途,属于亚类知识产权。

在物权法中,专有技术主要将其定位在用益物权方面,专有技术产品可以定位在担保物权方面。

专有技术权人通过传授技术、转让技术成果,所获取的权力和利益,视为用益物权。

专有技术权人通过传授技术、转让技术成果,不能与专利法、物权法发生冲突。

专有技术权人与专利权人,同样具有申请技术成果、获取国家奖励的权利。

专有技术权人有申请或不申请专利权的自由。

国家保护专有技术权利人的产权、物权不受他人侵犯。

第三百六十六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是科学技术的总代表。国家在重点扶持知识产权的同时,扶持“两专”技术的产权和物权交易。

 

第五节   属于泛商标专用权保护对象的动产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属于商标法保护和类似于商誉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合法的派生性产品动产物权;

(二)获得驰名商标认证企业称号与驰名商标认证产品;

(三)产品或服务标识上通过企业诚信程度认证;

(四)产品或服务标识上通过国际质量认证、绿色产品认证;

(五)产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水平,在国际、国家或地方市场上排名前列的。

第(一)、(二)项为商标专用权派生的动产物权,第(三)、(四)、(五)项为企业商誉权派生的动产物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的商标注册专用权人,为第一顺位的权利人。 第一顺位的所有权人具有双份物权:商标专用权能够用于担保、抵押、质押、典当、按揭,可以转让,也可以转让、继承。同时,也可以在产品所有权上设立上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顺位的所有权人经过法定程序,可以拥有商标注册专用所有权、产品所有权,并在这两方面获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顺位的所有权人所获得的是产品的使用权,也可得到产品的使用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商标注册专用权依法实行有偿转让。转让分为半转让和完全转让。

第一顺位所有权人与第二顺位所有权共同使用同一商标,为半转让。半转让一般排斥第三者介入。

第二顺位所有权人将第一顺位所有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买断,为全转让。全转让完全排斥第三者介入。全转让以后,第一顺位所有权人商标专用权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消失。

第三百七十条   一种商品只能申请登记设立一个主商标和一个辅助商标,超过两个以外的商标商标的其余商标视为无效商标。

一种商品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商标,视为恶意抢注,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已经登记的商标,一种产品超过两个商标注册的,依法在一个月内撤销多余的商标注册。

第三百七十一条   禁止倒卖、盗卖和炒卖、走私商标与商标专用权。违反者需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5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并处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二条   商标专用权人物权的确立、转移与中止、消失。

(一)商标专用权及其派生的物权,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开始确立。

申请并经批准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法人,是第一顺位的商标专用权、动产物权所有权人。

受让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法人,是第二顺位的商标专用权、动产物权所有权人。

消费者是拥有商标产品的使用权人,是第三顺位的动产物权所有权人。

(二)商标专用权经合法程序易手给第二顺位的权利人后,受让者可以全权享受第一顺位权利人的所有权利:从此拥有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利用商标实现产品的保值增值;拥有商标的担保物权,可用于财产担保、抵押、质押,或在使用期内进行商标转让。

(三)商标注册专用权人有下列违反商标法或物权法者,商标专用权及其物权中止: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注册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商标注册的商品质量低劣,不足以投放市场的;

一种商品使用两个以上商标的;

一种注册商标同时安放在几种商品上的;

一种注册商标向多家转让的,或者已经转让,不再使用的;

未按照规定缴纳商标年费的;

一种注册商标向多家担保、抵押、质押的;

(四)商标注册专用权人有下列违反商标法或物权法者,商标专用权及其物权消失: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用途或其他注册事项的;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使用期满不再续展的;

注册商标用于担保、抵押、质押连续3年未能赎回的。

第三百七十三条   企业商誉权,是随着企业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企业的更名或关闭而消失。在企业存续期内,商誉权与商标权一同发挥作用。商标专用权取消或转让以后,原商誉权虚位。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在企业单独存续期间,企业商誉权不能单独转让。需在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或转让时,连同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一同有偿转让。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企业商誉权,体现在驰名商标认证、企业标准化认证、国际质量认证上,其动产物权体现在驰名企业、驰名商标的产品上。

企业商誉权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通过驰名商标产品来实现。

商标专用权与保护期,须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法第二百六十七条适用于本条款。

 

第六节   野生动物保护与派生的动产物权

 

第三百七十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与派生的动产财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受法律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三)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法范围,但长期、大量捕杀会造成生态生物链破坏,威胁物种繁衍的动物的陆生、水生动物;

(四)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法范围,但捕杀、食用会造成动物传染病流行于人类的危险动物;

(五)进口动物,包括野生动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各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尸体、皮毛及标本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任何人无权擅自捕获、捕捞甚至捕杀各种珍贵的野生动物,进行走私贸易。

用于科学研究目的,捕捉和养殖野生动物,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各地动物园代表国家行使养殖、繁殖各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权利。动物园依法获得经济补贴。

第三百七十八条   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家依法授权并扶持科学研究单位对于野生动物进行综合考察与研究,其考察、研究的野生动物对象的权利,称为代位所有权。

国家授权科研单位有依法获取科研经费、科研津贴、科研奖励的权利。科研经费、津贴、奖金可以从中央财政拨付,也可以从动物保护基金会中支出。

第三百七十九条   限期性与限制性捕杀动物、禁止性食用的动物,为限制性动产财物权。超越权限、超越时限、超越范围、超越地区从事狩猎、渔猎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百八十条   明知不准私人捕获、养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捕获、养殖,明知不准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买卖,或者明知不准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肉骨而食用,明知是属于禁止食用的有传染病的动物而食用,均属于违法行为。

利用互联网进行上述违法走私贸易,依法加倍处罚。严重违法者,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一条   向外国政府或民间团体赠送、转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需经国务院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

未经特许批准,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国内外个人赠送、转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标本和野生动物尸体。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尸体经消毒处理,全部制作标本,由国家展览馆统一收藏、展出。

第三百八十二条   民间或私人养殖宠物,需经有关部门统一登记,登记注册费全国统一规定。

国家允许养殖的宠物,可以买卖、赠予与继承,可以担保、抵押财产。

第三百八十三条   渔民的渔船、渔网和保质期内的冰冻鱼,能够用于担保、抵押、质押、典当、按揭,也可以转让、转卖。猎人的猎枪、火药、子弹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八十四条   完全、彻底禁止的零物权。国家一律禁止任何人开展人与动物的杂交研究,同时禁止克隆人类研究。违反本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剥夺其终身科研的权利。

 

 

 

待续:下篇:第六篇 零物权。见《解密:2005年修改物权法草案的重点建议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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