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业连锁之二模式突破


 酒类连锁经过六七年的发展,已取得了不错的业绩,该连锁经营模式被大多数商家所认可,但与其他行业,如家电等耐用品行业相比还显得很不成熟,需要结合酒水消费的特殊性作更多的创新,才有可能成为酒类行业主流销售渠道之一。目前主要的连锁经营模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经营。该连锁模式最大的好处就是它对各直营店的管控力极强,不足之处在于资金压力较大,尤其是在现款现货的酒类行业。很多财力雄厚或处于发展初期的连锁运营商大多采用此种连锁模式。也有部分企业投入巨资将直营店打造成高赢利的样板店,为后期的连锁招商作好铺垫。

二是自由连锁,也称自愿连锁。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益不变,在公司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根据自愿原则,各成员店可自由加入连锁体系,也可自由退出。这种连锁模式较为松散,多为地方性中小商家联合体。

三是特许连锁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这种模式是目前最主流的连锁模式,成功的案例也非常多,例如KFC711、如家等。特许连锁模式对整个连锁系统的管理要求是最高的,一般来讲包括四大子系统:管理控制子系统、人员控制子系统、信息控制子系统和品牌控制子系统。特许连锁模式对外部法律、信用等环境要求较高,鉴于中国特殊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环境,特殊连锁又细分为纯特许模式和参股/控股特许模式。所谓参股/控股特许模式是指连锁盟主为达到对加盟商进行有效管控或风险共担的目的,对加盟店进行参股或控股的一种特许连锁模式。

三种连锁模式的具体区别如下表:

 

直营连锁

自由连锁

特许连锁

决策

总公司

成员共同组织

特许权开发人/盟主

经营权

不独立

独立

独立

 资金

总公司

各个经营者

各个经营者

经营者

总公司任命

独立店主

独立店主/总公司任命

扩张

开发新店

老店的加入

新、老店加入

指导

专人巡回

自由利用

专人巡回

契约

经营的一部分

统一

商品来源

总公司

大部分来源总公司

总公司/盟主

价格

绝大部分统一

大部分统一

统一制定

 

如何选择合适的连锁模式,是酒类连锁经营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通过以上对三种模式和现状与趋势分析,笔者认为“直营+纯特许+参股特许”的复合连锁模式将会是未来酒类连锁的主流模式。

该复合模式与《酒水连锁将向三种模式集中》一文中所提的模式有根本性区别。原文作者所建议的模式更多的只是总体连锁模式确定后的具体操作策略,例如实施地段发展模式中强调的三个地段类型,只是确定店址的三个策略而已。该三种模式并不能作为酒类连锁发展的模式,不过对于确定模式后的实际操作倒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例如建设巨店,实施巨店的大卖场效应。“直营+纯特许+参股特许”复合连锁模式能够给连锁运营商带来以下四个方面的利益:

其一,将成功的直营店作为样板店来吸引根据地市场外的加盟商加盟,减少资金压力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这有利于总部向上游厂家采购更优惠的商品或进行扩张。

其二,该模式特别是参股特许模式对盟主、加盟商双方都有利,有利于盟主的制度和管理输出,也有利于吸引那些有经营能力但资金不多的优质加盟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更有利于打造同盟一体化。

其三,该模式在成熟行业已充分验证其合理性与有效性,结合酒水消费和行业情况,可以有效地降低连锁运营商的运营风险。

其四,经营到一定规模之后,更容易获得VC/PE的青睐,规模化运营也并非不可能。

酒类连锁模式的确定对酒类连锁运营至关重要。《新食品》杂志上所刊登的《酒水连锁将向三种模式集中》一文中的所谓三种模式只是说明了酒类连锁可能的发展方式与运营管理过程中会采用某种策略而已,对于规划整个连锁系统并不具有可行的指导意义。